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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
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
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時,本公司將立即以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
,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
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十五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
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
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或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
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
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
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
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基本保額的變更】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
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如依前項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時,本公司將按減少之基本保額與原基本保額之比例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加基本保額。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
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被保險人為身故受益人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前即身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