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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變色龍利率變動型壽險(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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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變色龍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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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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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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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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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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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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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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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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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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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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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於保單條,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於保單條,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於保單條,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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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http://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了解本公司經營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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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說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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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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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94 01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402520530
修訂文號:95 11 29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910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條款第十條約定之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投保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
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本契約所稱「月結算日」係指每月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應扣除契約相關費用之日,
且第一個月結算日為保單生效日。之後每月之同一日即為該月之月結算日。如當月無
算日,則以當月最後一日為結算日。
四、本契約所稱「四行庫局」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
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
五、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分甲、乙兩型,要保人應於要保書中註明投保型態,所投保之
型態將載明於保單面頁。「保險金額」的計算為下列所述:
(1)投保型態為甲型:繳費期間內,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投保金額乘以當年保單年度數
後所得之金額;繳費期滿當年,為十倍投保金額,繳費期滿次年起,以十倍投保金額
按年複利百分之二遞增後之金額,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一○歲為限。
(2)投保型態為乙型: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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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之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
算該年度保單價值之利率,該利率不得低於四行庫局上月月(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
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減 1%,且不得低於 2%;該利率不得高於四行庫
局上月月(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加 1.5%
本契約「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且同
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八、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每期繳交之金額。
契約一般費用的收取
契約一般費用的收取契約一般費用的收取
契約一般費用的收取
:本契約收取之契約一般費用為附加費用及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費用內容如下列:
一、附加費用:
附加費用係指依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按附加費用率扣除之費用。本契約有效期間
之附加費用率詳附件一之附加費用率表。
二、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
即本公司對所承擔的身故(全殘廢)保險責任於保單價值扣除之費用。於每屆月結算
按淨危險保額與「當年度死亡率」計算(如附件一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
契約所稱「當年度死亡率」為台灣壽險業之第四回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
公司依前項第二款扣除費用時,係依當月月結算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予以扣除。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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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
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
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
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
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及本契約保單價值之餘額。保單價值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
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而要保人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將保單價值返還與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末,依最後一個營業日為基準,以書面通知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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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契約保單價值、保險單借款本息、保險金額及已扣除之費用明細。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附加費用總和。
二、扣除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及當月份應扣除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保單價值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附加費用總和後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或部份提領之保單價值及至當月份應扣除之身故(全殘廢
)保險金成本。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受益人檢齊第十七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依申請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保單價值超過上開金額部分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與應得之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受益人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時已逾本契約第二十八條之時效
時,本公司按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時,申請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返還與應得之人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立或財團法人醫院
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依受益人檢齊第十八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依申請當日計算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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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值與保險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全殘廢保險金之時已逾本契約第二十八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按受
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依申請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返還與應得之人。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三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契約解約金額係指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並依本契約未到期部分之身故(全殘廢)
保險金成本,加上計算之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返還與應得之人。解約費用率表詳附件
一。
部份提領
部份提領部份提領
部份提領
第十四條:要保人投保型態為甲型,繳費期滿屆滿一年後,若有保單價值大於保險金額,可部份提領其
超過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
本公司僅接受新台幣三仟元以上的部份提領申請。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本公司依第一項申請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於歸還日起依
本條款第十條累積保單價值。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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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
申請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返還與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
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及其應付利息
減少投保金額
減少投保金額減少投保金額
減少投保金額】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金額,但是減額後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本公司償付該部份之解約金。解約費用率
表詳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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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保險
展期保險展期保險
展期保險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展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保單價值仍依本條款第十條累積保單價值,其展延
期間為保單價值扣除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後至零為止,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尚有餘額,本公司於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一○歲時,將主動給付剩餘保單價值與被保險人,給付保單價值
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保險單
保險單保險單
保險單借款
借款借款
借款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
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如果發
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每月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
溢扣部份的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
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與應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
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與應扣身故(全
殘廢)保險金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其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部分提領
金額後加計利息退還與應得之人。
第一項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加
計利息退還與應得之人。
第一項第一、二款應加計之利息按四行庫局每月月初(第一營業)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應依投保時的投保年齡重新計算應繳交之保險費。
YB0YC0-8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二十八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二十九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三十 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一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YB0YC0-9
滿
1.
保單年度
第一保單年度 最高不得超過 41﹪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最高不得超過 6﹪
附加費用 = 當期保險費 ×附加費用
2.
過 10
過 80
過 10
= ×
t t t , t=
t t × /12
三、
1 3.6 7.2
2 2.7 6.0
3 1.8 4.8
4 0.9 3.6
5 0 2.4
6 0 1.2
7 0 0
= ×
YB0YC0-10
附件二
附件二附件二
附件二
全殘廢保險金之殘廢項目一覽表
全殘廢保險金之殘廢項目一覽表全殘廢保險金之殘廢項目一覽表
全殘廢保險金之殘廢項目一覽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YB0YC0-11
附件三
附件三附件三
附件三
壽變色龍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身故
台壽變色龍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身故台壽變色龍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身故
台壽變色龍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身故(
((
(全殘廢
全殘廢全殘廢
全殘廢)
))
)保險金成本表
保險金成本表保險金成本表
保險金成本表
單位:元/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00
0
3
.
86
3
.
53
56
5656
56
6
.
70
3
.
28
1
11
1
0.
65
0.
61
57
5757
57
7
.
31
3
.
59
2
22
2
0.
51
0.
42
58
5858
58
7
.
99
3
.
98
3
33
3
0.
39
0.
30
59
5959
59
8
.
73
4
.
42
4
44
4
0.
32
0.
22
60
6060
60
9
.
55
4
.
92
5
55
5
0.
26
0.
19
61
6161
61
10
.
45
5
.
46
6
66
6
0.
24
0.
17
62
6262
62
11
.
43
6
.
05
7
77
7
0.
22
0.
15
63
6363
63
12
.
50
6
.
66
8
88
8
0.
22
0.
14
64
6464
64
13
.
66
7
.
33
9
99
9
0.
21
0.
13
65
6565
65
14
.
94
8
.
05
10
1010
10
0.
20
0.
13
66
6666
66
16
.
34
8
.
86
11
1111
11
0.
19
0.
13
67
6767
67
17
.
88
9
.
75
12
1212
12
0.
21
0.
15
68
6868
68
19
.
55
10
.
75
13
1313
13
0.
25
0.
17
69
6969
69
21
.
39
11
.
86
14
1414
14
0.
36
0.
20
70
7070
70
23
.
40
13
.
11
15
1515
15
0.
51
0.
23
71
7171
71
25
.
60
14
.
49
16
1616
16
0.
69
0.
26
72
7272
72
28
.
01
16
.
01
17
1717
17
0.
85
0.
29
73
7373
73
30
.
64
17
.
70
18
1818
18
0.
87
0.
32
74
7474
74
33
.
52
19
.
57
19
1919
19
0.
88
0.
35
75
7575
75
36
.
66
21
.
64
20
2020
20
0.
89
0.
36
76
7676
76
40
.
10
23
.
92
21
2121
21
0.
89
0.
36
77
7777
77
43
.
85
26
.
44
22
2222
22
0.
88
0.
36
7
77
7
8
88
8
47
.
94
29
.
23
23
2323
23
0.
88
0.
35
79
7979
79
52
.
39
32
.
30
24
2424
24
0.
88
0.
35
80
8080
80
57
.
25
35
.
70
25
2525
25
0.
88
0.
34
81
8181
81
62
.
54
39
.
45
26
2626
26
0.
88
0.
34
82
8282
82
68
.
30
43
.
58
27
2727
27
0.
88
0.
34
83
8383
83
74
.
5
5
48
.
13
28
2828
28
0.
89
0.
36
84
8484
84
81
.
35
53
.
13
29
2929
29
0.
91
0.
37
85
8585
85
88
.
71
58
.
64
30
3030
30
0.
94
0.
40
86
8686
86
96
.
70
64
.
70
31
3131
31
0.
98
0.
43
87
8787
87
105
.
34
71
.
34
32
3232
32
1
.
03
0.
46
88
8888
88
114
.
68
78
.
63
33
3333
33
1
.
10
0.
50
89
8989
89
124
.
75
86
.
61
34
3434
34
1
.
18
0.
54
90
9090
90
135
.
60
95
.
34
35
3535
35
1
.
27
0.
58
91
9191
91
147
.
26
104
.
87
36
3636
36
1
.
37
0
.
63
92
9292
92
159
.
78
115
.
27
37
3737
37
1
.
48
0.
68
93
9393
93
173
.
19
126
.
58
38
3838
38
1
.
60
0.
72
94
9494
94
187
.
50
138
.
86
39
3939
39
1
.
73
0.
78
95
9595
95
202
.
73
152
.
15
40
4040
40
1
.
86
0.
84
96
9696
96
218
.
90
166
.
51
41
4141
41
2
.
01
0.
90
97
9797
97
236
.
01
181
.
99
42
4242
42
2
.
17
0.
97
98
9898
98
254
.
07
198
.
61
43
4343
43
2
.
35
1
.
06
99
9999
99
273
.
02
216
.
37
44
4444
44
2
.
54
1
.
15
100
100100
100
292
.
79
235
.
23
45
4545
45
2
.
75
1
.
26
101
101101
101
313
.
29
255
.
15
46
4646
46
2
.
98
1
.
38
102
102102
102
334
.
46
276
.
12
47
4747
47
3
.
23
1
.
52
103
103103
103
356
.
22
298
.
10
48
4848
48
3
.
49
1
.
68
104
104104
104
378
.
51
321
.
06
49
4949
49
3
.
77
1
.
85
105
105105
105
401
.
27
344
.
98
50
5050
50
4
.
08
2
.
03
106
106106
106
424
.
43
369
.
85
51
5151
51
4
.
42
2
.
22
107
107107
107
447
.
93
395
.
63
52
5252
52
4
.
79
2
.
41
108
108108
108
470
.
81
421
.
23
53
5353
53
5
.
20
2
.
60
109
109109
109
493
.
28
446
.
88
54
5454
54
5
.
65
2
.
79
110
110110
110
674
.
44
674
.
44
55
5555
55
6
.
15
3
.
01
YB0YC0-12
台壽變色龍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甲型年繳費保險費費率
甲型保險費年繳費率(單位:元/每萬元投保金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9,875 9,875
41
9,875 9,875
1 9,875 9,875 42 9,875 9,875
2 9,875 9,875 43 9,875 9,875
3 9,875 9,875 44 9,875 9,875
4 9,875 9,875 45 9,875 9,875
5 9,875 9,875 46 9,875 9,875
6 9,875 9,875 47 9,875 9,875
7 9,875 9,875 48 9,875 9,875
8 9,875 9,875 49 9,875 9,875
9 9,875 9,875 50 9,875 9,875
10 9,875 9,875 51 9,875 9,875
11 9,875 9,875 52 9,875 9,875
12 9,875 9,875 53 9,875 9,875
13 9,875 9,875 54 9,875 9,875
14 9,875 9,875 55 9,875 9,875
15 9,875 9,875 56 9,900 9,875
16 9,875 9,875 57 9,900 9,875
17 9,875 9,875 58 9,900 9,875
18 9,875 9,875 59 9,900 9,875
19 9,875 9,875 60 9,900 9,875
20 9,875 9,875 61 9,910 9,900
21 9,875 9,875 62 9,920 9,900
22 9,875 9,875 63 9,930 9,900
23 9,875 9,875 64 9,940 9,900
24 9,875 9,875 65 9,950 9,900
25 9,875 9,875
26 9,875 9,875
27 9,875 9,875
28 9,875 9,875
29 9,875 9,875
30 9,875 9,875
31 9,875 9,875
32 9,875 9,875
33 9,875 9,875
34 9,875 9,875
35 9,875 9,875
36 9,875 9,875
37 9,875 9,875
38 9,875 9,875
39 9,875 9,875
40 9,875 9,875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4;月繳費率=年繳費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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