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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變色龍利率變動型壽險(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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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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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變色龍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YB0YC0)
(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核准文號:94 1 14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52053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條款第十條約定之計算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投保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
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月結算日」係指每月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應扣除契約相關費用
之日,且第一個月結算日為保單生效日。之後每月之同一日即為該月之月結算日。如
當月無結算日,則以當月最後一日為結算日。
本契約所稱「四行庫局」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分甲、乙兩型,要保人應於要保書中註明投保型態,所投
保之型態將載明於保單面頁。「險金額」的計算為下列所述:
(1)投保型態為甲型:繳費期間內,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投保金額乘以當年
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金額;繳費期滿當年,為十倍投保金額,繳費期滿次
年起,以十倍投保金額按年複利百分之二遞增後之金額,遞增至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屆滿一為限。
(2)投保型態為乙型: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
六、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之金額。
七、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
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價值之利率,該利率不得低於四行庫局上月月初(第一
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減 1%,且
2%該利率不得高於四行庫局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加 1.5%。本契約「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
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且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
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YB0、YC0-1
八、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每期繳交之金額。
【契約一般費用的收取】
第三條
本契約收取之契約一般費用為附加費用及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費用內容如
下列:
一、附加費用:
附加費用係指依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按附加費用率扣除之費用本契約有
效期間內之附加費用率詳附件一之附加費用率表。
二、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
即本公司對所承擔的身故(全殘廢)險責任於保單價值扣除之費用於每屆
月結算日按淨危險保額與「當年度死亡率」計算(如附件一之身故(全殘廢)
保險金成本)本契約所稱「當年度死亡率」為台灣壽險業之第四回生命表死
亡率的百分之九十。
公司依前項第二款扣除費用時,係依當月月結算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予以扣除。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之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
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
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YB0、YC0-2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
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
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之餘額。保單價值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於繳費期滿前,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
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
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將保單價值返還與要保人或其他應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第十條
YB0、YC0-3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末最後一個營業日為基準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價值、保險單借款本息、保險金額及已扣除之費用明細。
前項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附加費用總和。
二、扣除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及當月份應扣除之身故(全殘廢)
保險金成本。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保單價值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附加費用總和後之和。
扣除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或部份提領之保單價值及至當月份應扣除之身
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公司依受益人檢齊第十七條約定之文件送
達本公司時依申請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訂
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保單價值超過上開金額部分本公司將返
還保單價值與應得之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前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
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時已逾本契約第二十七條之
時效時本公司按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時申請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返
還與應得之人。
本公司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YB0、YC0-4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立或財團
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依受益人檢齊第十八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
申請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全殘廢保險金之時已逾本契約第二十七條之時效時
公司按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依申請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返還與應得
之人。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三條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解約金額係指本公司
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並依本契約未到期部分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加上
計算之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返還與應得之人。
要保人書面通知本公司的方式應採掛號郵寄或親自來本公司辦理,其解約金費用詳
附件一之解約費用表。
【部份提領】
第十四條
要保人投保型態為甲型繳費期滿屆滿一年後若有保單價值大於保險金額可部
份提領其超過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
本公司僅接受新台幣三仟元以上的部份提領申請。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本公司依第一項申請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於歸還日起
YB0、YC0-5
依本條款第十條累積保單價值。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公司未給付身故、喪葬費用或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根據要
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申請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返還與應得之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及其應付利息。
YB0、YC0-6
【減少投保金額】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金額,但是減額後的投保金額,不得
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公司償付該部份之解約金
其解約金費用詳附件一之解約費用表。
展期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展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餘額要保再繳保險費保單價值仍依本條款第十條累積保單價值其展
延期間為保單價值扣除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後至零為止,但不得超過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尚有餘額,本公司於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一○歲時,將主動給付剩餘保單價值與被保險人,給付保單價值
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
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
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
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每月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者,本公司無
息退還溢扣部份的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與應扣身故
(全殘廢)保險金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與
YB0、YC0-7
應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其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部
分提領金額後加計利息退還與應得之人。
第一項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身故(全殘廢)保險金
成本加計利息退還與應得之人。
第一項第一、二款應加計之利息按四行庫局每月月初
(
第一營業日
)
牌告之二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應依投保時的投保年齡重新計算應繳交之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
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YB0、YC0-8
【保險單紅利】
第三十條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YB0、YC0-9
附件一:本契約各項收費一覽表
(本契約之各項收費計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一、 附加費用率表:
1.
甲型:
附加費用率表
分期繳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第一保單年度
最高不得超過41﹪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最高不得超過6﹪
附加費用 = 當期保險費 ×附加費用率
2.
乙型:
附加費用率表
躉繳
分期繳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第一保單年度
最高不得超過10﹪ 第一保單年度
最高不得超過80﹪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最高不得超過10﹪
附加費用 = 當期保險費 ×附加費用率
二、
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每月之身故(全殘廢)保
險金成本。
(淨危險保額)
t
=(保險金額)
t
-(保單價值)
t , t=
月結算日
(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
t
=(淨危險保額)
t
×(當年度死亡率)
/12
註:實際於月結算日扣除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會因考慮貼現利息因素
而較低。
三、解約費用:每次從解約金額中依不同年度扣除費用。
解約費用率附表
保單年度 躉繳解約費 分期繳解約費
1 3.6﹪ 7.2﹪
2 2.7﹪ 6.0﹪
3 1.8﹪ 4.8﹪
4 0.9﹪ 3.6﹪
5 0﹪ 2.4﹪
6 0﹪ 1.2﹪
7(含)以上 0﹪ 0﹪
解約
費用 = 申請
解約金額
×
解約
費用率
YB0、YC0-10
附件二 全殘廢保險金之殘廢項目一覽表
一、雙目失明者。(註一)
二、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YB0、YC0-11
附件三 台壽變色龍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表
單位:元/每月每萬元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3.86 3.53
56
6.70 3.28
1 0.65 0.61 57 7.31 3.59
2 0.51 0.42 58 7.99 3.98
3 0.39 0.30 59 8.73 4.42
4 0.32 0.22 60 9.55 4.92
5 0.26 0.19 61 10.45 5.46
6 0.24 0.17 62 11.43 6.05
7 0.22 0.15 63 12.50 6.66
8 0.22 0.14 64 13.66 7.33
9 0.21 0.13 65 14.94 8.05
10 0.20 0.13 66 16.34 8.86
11 0.19 0.13 67 17.88 9.75
12 0.21 0.15 68 19.55 10.75
13 0.25 0.17 69 21.39 11.86
14 0.36 0.20 70 23.40 13.11
15 0.51 0.23 71 25.60 14.49
16 0.69 0.26 72 28.01 16.01
17 0.85 0.29 73 30.64 17.70
18 0.87 0.32 74 33.52 19.57
19 0.88 0.35 75 36.66 21.64
20 0.89 0.36 76 40.10 23.92
21 0.89 0.36 77 43.85 26.44
22 0.88 0.36 78 47.94 29.23
23 0.88 0.35 79 52.39 32.30
24 0.88 0.35 80 57.25 35.70
25 0.88 0.34 81 62.54 39.45
26 0.88 0.34 82 68.30 43.58
27 0.88 0.34 83 74.55 48.13
28 0.89 0.36 84 81.35 53.13
29 0.91 0.37 85 88.71 58.64
30 0.94 0.40 86 96.70 64.70
31 0.98 0.43 87 105.34 71.34
32 1.03 0.46 88 114.68 78.63
33 1.10 0.50 89 124.75 86.61
34 1.18 0.54 90 135.60 95.34
35 1.27 0.58 91 147.26 104.87
36 1.37 0.63 92 159.78 115.27
37 1.48 0.68 93 173.19 126.58
38 1.60 0.72 94 187.50 138.86
39 1.73 0.78 95 202.73 152.15
40 1.86 0.84 96 218.90 166.51
41 2.01 0.90 97 236.01 181.99
42 2.17 0.97 98 254.07 198.61
43 2.35 1.06 99 273.02 216.37
44 2.54 1.15 100 292.79 235.23
45 2.75 1.26 101 313.29 255.15
46 2.98 1.38 102 334.46 276.12
47 3.23 1.52 103 356.22 298.10
48 3.49 1.68 104 378.51 321.06
49 3.77 1.85 105 401.27 344.98
50 4.08 2.03 106 424.43 369.85
51 4.42 2.22 107 447.93 395.63
YB0、YC0-12
YB0、YC0-13
52 4.79 2.41 108 470.81 421.23
53 5.20 2.60 109 493.28 446.88
54 5.65 2.79 110 674.44 674.44
55 6.15 3.01
台壽變色龍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甲型年繳費保險費費率
甲型保險費年繳費率(單位:元/每萬元投保金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9,875 9,875
41
9,875 9,875
1 9,875 9,875 42 9,875 9,875
2 9,875 9,875 43 9,875 9,875
3 9,875 9,875 44 9,875 9,875
4 9,875 9,875 45 9,875 9,875
5 9,875 9,875 46 9,875 9,875
6 9,875 9,875 47 9,875 9,875
7 9,875 9,875 48 9,875 9,875
8 9,875 9,875 49 9,875 9,875
9 9,875 9,875 50 9,875 9,875
10 9,875 9,875 51 9,875 9,875
11 9,875 9,875 52 9,875 9,875
12 9,875 9,875 53 9,875 9,875
13 9,875 9,875 54 9,875 9,875
14 9,875 9,875 55 9,875 9,875
15 9,875 9,875 56 9,900 9,875
16 9,875 9,875 57 9,900 9,875
17 9,875 9,875 58 9,900 9,875
18 9,875 9,875 59 9,900 9,875
19 9,875 9,875 60 9,900 9,875
20 9,875 9,875 61 9,910 9,900
21 9,875 9,875 62 9,920 9,900
22 9,875 9,875 63 9,930 9,900
23 9,875 9,875 64 9,940 9,900
24 9,875 9,875 65 9,950 9,900
25 9,875 9,875
26 9,875 9,875
27 9,875 9,875
28 9,875 9,875
29 9,875 9,875
30 9,875 9,875
31 9,875 9,875
32 9,875 9,875
33 9,875 9,875
34 9,875 9,875
35 9,875 9,875
36 9,875 9,875
37 9,875 9,875
38 9,875 9,875
39 9,875 9,875
40 9,875 9,875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4;月繳費率=年繳費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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