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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珍愛一生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G2E10502
國內股票型基金 宏利臺灣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內貨幣型基金 宏利萬利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亞太中小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海外股票型基金
宏利精選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亞太入息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股
宏利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股(本基金主要係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宏利全球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宏利中國離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股
海外債券型基金
宏利美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 類型(新台幣)
ETF
元大標普 500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普 500 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
註 3:資產撥回機制
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Ⅱ/價值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
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
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
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4:自民國 103 年 7 月起,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
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 103 年 7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
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 103 年 8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
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註 5: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
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宏
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委託
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價值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5%及
5.5%。
註 6: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
人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註 7:※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