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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珍心照護終身保險-SLTC02
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
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八)「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
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
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
的神經系統損害者。
(九)「嚴重頭部創傷」:係指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導致永久性的腦神經功能障礙,經教學醫
院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其中三項以上者。所謂無法自理
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十三、前款各目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約定如下:
(一)「癱瘓(重度)」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符合前款第一目定義的診斷確定日。
(二)「腦中風後殘障(重度)」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三)「阿茲海默病」、「運動神經元疾病」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
診斷確定日。
(四)「帕金森氏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五)「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符合前款第五目定義的診斷確定日
。
(六)「昏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三十日後的診斷確定日。
(七)「多發性硬化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八)「嚴重頭部創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
廢程度,或於本契約等待期間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
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或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時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
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
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
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加於
本契約之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
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
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 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