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台灣人壽特定意外傷害
保險金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火災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假日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
備查文號:94 年 10 月 12 日 94 台壽數理字第 00102 號
備查文號:95 年 2 月 24 日 95 台壽數字第 00036 號
修訂文號:95 年 8 月 1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
備查文號:96 年 08 月 17 日 96 台壽數字第 00057 號
修訂文號:97 年 05 月 31 日依 96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03 月 05 日依 98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04 月 13 日依 99 年 02 月 10 日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1 年 07 月 01 日依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4 年 01 月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074 號
修訂文號: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6 月 24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
依 108 年 4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
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
備查之傷害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航空飛行器在飛航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
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三、「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航空飛行器。
四、「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火災,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五、「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陸地或水上之大眾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發生
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
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七、「海外」:係指台灣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各島嶼)以外之地方。
八、「假日」:係指週六、週日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佈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之日,但不包括寒、暑假;其時間之認定
以台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不因意外傷害事故地點之當地時間而有差異。
九、「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由醫院醫師診斷符合附表所列
「重大燒燙傷」之情形。
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
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