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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航空飛行器在飛航
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三、「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
眾開放之航空飛行器。
四、「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火災,致使其
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五、「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陸地或水上之大眾
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
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七、「海外」:係指台灣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各島嶼)以外之地方。
八、「假日」:係指週六、週日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佈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之日,但不包
括寒、暑假;其時間之認定以台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不因意外傷害事故地點之當
地時間而有差異。
九、「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由
醫院醫師診斷符合附表所列「重大燒燙傷」之情形。
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
醫療機構。
十一、「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契約同時投保,以本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並以本契
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約定
的日時為準,並以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
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在主契約繳費期間內,應與本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主契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契約,本附加條款得經本公司同意後,按年繳保險費方式
繼續附加於本契約,並依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之「附加條款的續保」、「續保保
險年齡的限制」辦理。
【附加條款的續保】
第 四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且交付次一保險期
間之第一期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附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為基準,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可的保險費率
計算,並通知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調整。
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本附加條款自保險期間
屆滿後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