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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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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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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AS0)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火災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運輸意外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海外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假日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4 10 12 94 台壽數理字第 00102
備查文號:95 2月24日95台字第 00036
修訂文號:95 8月10日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備查文號:96 08 17 96 台壽字第 00057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
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傷害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後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
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二、「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航空飛器在飛航
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三、「航空飛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地間之特定線,且對大
眾開放之航空飛器。
四、「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火災,致使
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五、「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地或水上之大眾
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大眾運輸工具」:係指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
班次)於地間之特定線,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AS0-1
七、「海外」:係指台灣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各島嶼)以外之地方。
八、「假日」:係指週、週日或政院人事政局公佈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之日,但
括寒、暑假;其時間之認定以台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因意外傷害事故地點之當
地時間而有差
九、「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
醫院醫師診斷符合附表所「重大燒燙傷」之情形。
十、「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設備之公、私及財團
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
機構。
十一、「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約同時投保,以本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並以本
約當年度保單週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約定
的日時為準,並以本約當年度保單週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
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計算之。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在主約繳費期間內,應與本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約,本附加條款得經本公司同意後,按繳保險費方式
繼續附加於本約,並依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之「附加條款的續保」、「續保保
齡的限制」辦
【附加條款的續保】
第 四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且交付次一保險期
間之第一期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附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別為基準,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可的保險
計算,並通知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調整
倘要保人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本附加條款自保險期間
屆滿後即終止。
【續保保險齡的限制】
第 五 條︰本約被保險人齡屆滿七十五歲之本約當年度保單週日時,本公司即再受
被保險人之續保。
約被保險人之配偶齡屆滿七十五歲之本約當年度保單週日時,本公司即再受
約被保險人配偶之續保。
約被保險人之子
女年齡屆滿二十四歲之本約當年度保單週日時,本公司即再受
該名子之續保。
AS0-2
【保險費的墊繳】
條︰本約及本附加條款保險費,超過本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本約保險費與本附加
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額準用本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
【保險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或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
按下約定給付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一、航空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被保險人遭受航空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
險單所記載保額的四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
二、火災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被保險人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
險單所記載保額的二倍給付「火災意外身故保險」。
三、運輸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被保險人遭受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
險單所記載保額的二倍給付「運輸意外身故保險」。
四、海外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被保險人在海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當時在
海外之期間,為該次出國之日續計算未超過十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額
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
五、假日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被保險人於假日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本公
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額給付「假日意外身故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保險
單所記載保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以上身故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
高倍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本附加條款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
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
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
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二、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 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應合併計算。
AS0-3
【附加條款的終止】
第 八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本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加條款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經過日
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約終止時,本附加條款效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被保險人非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本公司將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
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 九 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申請「海外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者,另須檢附護照影本。
【重大燒燙傷保險的申
第 十 條︰受人申「重大燒燙傷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 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費用明細或醫證明文件(或醫費用收據)。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重大燒燙傷保險人的指定】
第 十一 條︰重大燒燙傷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
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則以本約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
人為本附加條款之受人,如約無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者,則以生
存保險或滿期保險人為本附加條款之受人,如亦無生存保險或滿期保險
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AS0-4
附表 重大燒燙傷程
一、 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二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面積。
二、 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 號碼 項目
948.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10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20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30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40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50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60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70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80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燒傷(948.90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分 號碼 項目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AS0-5
台灣人壽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總保險費
一、總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額
職業 第一六類
保費 4.8 6.0 7.2 10.8 16.8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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