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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四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本附
約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
第 五 條︰主契約及本附約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保險費與本附約保險
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理。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六 條︰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
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繳的未滿期保險費後,
本附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但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及其後遺症,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
於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
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保險範圍】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
司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日額」為準,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住院及手術次數之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 八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診療時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限制,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
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接受手術治
療時,於手術治療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接受相同手術項目治療時,視為同一次手術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