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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新長期看護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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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4-1
台灣人壽新長期看護終身壽險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 6 條至第 8 、第 10 、第
31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條、 11 條至第 16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7 至第 22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3 條至第 25 )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8 條至第 30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31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4 條、 35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6 )
3G4-2
台灣人壽新長期看護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3G4)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長期看護療養金、長期看護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
形)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傳真:(02)2331-4730;
電子信箱(E-mail)webservice@twlife.com.tw)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92 04 25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50158
備查文號:92 12 23 日台壽數理字第 0056
核准文號:93 05 10 日台財保字第 0930704366
備查文號:94 12 30 94 台壽數字第 00126
備查文號:96 01 19 95 台壽數字第 00133
修訂文號:97 05 31 日依 96 12 03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610 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97 05 31 日依 96 12 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8 01 23 日依 97 11 19
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802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98 08 18 98 台壽數字第 00125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4 13 日依 99 02 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9 01 日依 99 06 03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99 12 14 99 台壽數字第 00282
修訂文號:100 07 01 日依 100 04 1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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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文號:101 01 01 日依 100 09 0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6604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1 07 17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33
修訂文號:102 01 01 日依 101 11 09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 01 01 日依 102 12 12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1203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條: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大型醫院」,係指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屬於區域醫院(含)等級以上者。
「長期看護狀態,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大型醫院出具之診
書可判定為符合附表一所列長期看護狀態之一者。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本款所
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免責期」,係指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符合第二項所稱「長期看護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
合「長期看護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契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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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廢、屆滿九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或經大型
醫院出具之診斷書確定其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
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
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契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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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
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經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
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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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被保險人發生全殘廢
且同時符合長期看護狀態時,被保險人於「免責期」屆滿後仍得申領「長期看護療養金」,並
申領「長期看護保險金」至被保險人身故、長期看護狀態消滅或屆滿九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情形且日後經診斷判定未能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被保險人
身故或屆滿九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者,因本契約效力已於終止狀態,本公司不再負任何給付
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年齡屆滿九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長期看護療養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大型醫院出具之診斷書確定其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
護狀態」且於免責期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免責期屆滿之次日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
長期看護療養金。但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大型醫院出具之診斷書確定其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
護狀態」,且於免責期後仍持續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以免責期屆滿
之次日為「長期看護保險金」之給付日,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二每半年給付一次「長期
看護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自確定處於長期看護狀態後若因症狀改善,經診斷判定未能符合第二條約定之
「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即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後,除第十二條第三項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依
第十六條第二項之約定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期間,要保人不得申請保險單借款、契約轉換、變
更繳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縮短繳費年期、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
【保險費的豁免】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經大型醫院出具之診斷書確定其符合第二條約定之
「長期看護狀態,且於免責期後仍持續符合第二條約定「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將
免責期屆滿之次日起,豁免本契約於「長期看護狀態期間」之保險費,前述豁免之保險費包
含退還自免責期屆滿次日起之未滿期保險費以及續期之應繳保險費。
前項被保險人自確定處於長期看護狀態後若因症狀改善,經診斷判定未能符合第二條約定之
「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停止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自下一期保險費交付日起,按原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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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
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
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
保險金歸還本公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得因此延展保險公司
依第十七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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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長期看護療養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申領「長期看護療養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大型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的診斷書以及相關
專科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S SCORE)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其他專
業評量表,足以確認被保險人需要長期看護之原因及其嚴重程度。但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本人為醫師時,其所開具者不得作為診斷証明。
三、診斷符合前款長期看護狀態之相關病歷。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長期看護保險金」需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文件以後每次領「長
期看護保險金,應檢送第二、三、四、五款文件覆查。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另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
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得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長期看護療養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致處於「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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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看護療養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契約轉換
第二十六條:本契約持續繳費滿二年以上且保單仍屬有效者,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將本契約轉換為本
公司規定可轉換之保險契約,但以轉換當時本公司仍銷售之險種為限,其相關規範依本公
司人壽保險契約轉換作業規定辦理。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
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相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 三十 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保險單面頁),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年齡屆
滿九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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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
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第十四條
「長期看護療養金」及第十五條「長期看護保險金」即不予給付,且第十六條「保險費的
豁免」亦不適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
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八十%,惟繳費期滿後為九十%。未償還之借款
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二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
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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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四條:全殘廢保險金、長期看護療養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則以本契約身
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如本契約無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
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 效
第三十六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 註
第三十七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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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長期看護狀態一覽表
經常處於臥床狀態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要他人扶助而符合下列甲款狀態並且有乙
款至己款中之任何二款狀態者。
甲、如無他人扶助,自己無法在床邊附近步行之狀態。
乙、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攝取食物之狀態。
丙、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穿脫衣服之狀態。
丁、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沐浴之狀態。
戊、如無他人扶助,排便始末無法自行為之。
己、如無他人扶助,排尿始末無法自行為之。
經診斷確定為器質性失智﹙註一﹚在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註二且無法獨立生活須仰
賴他人長期看護照顧者。
註一:所謂「器質性失智」,係指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二
百九十號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詳附表二﹚且經大型醫院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檢查診斷確
定並檢附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證明為中﹙含﹚以上智能低下者或其它專業評量表,足以確
認為相等程度者為準。
註二:所謂「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係指經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情形中任兩項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3G4-13
附表二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二百九十號
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
290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Senile and presenile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0初老年期失智症,無併發症者(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初老年期失智症(Presenile dementia)
290老年性失智症憂鬱或妄想現象(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 or depressive features
290‧3老年性失智症,伴有譫妄(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動脈硬化性失智症(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290‧8其他明示之老年性精神病狀態(Other 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9未明示之老年性精神病狀態(Un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
294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慢性(Other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Chronic))
294‧0失憶症候群(Amnestic syndrome)
294‧1失智症,他處已歸類者(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294‧8其他明示之器質性腦症候群(慢性)(Other 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294‧9未明示之器質性腦症候群(慢性)(Un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 (chronic))
3G4-14
附表三 全殘廢項目一覽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
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言語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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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批單
第一條
「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台灣人壽新長期看護終身壽險」(以
下簡稱本契約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符合本契約所約定之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期間「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之效力即行停止
被保險人自確定處於長期看護狀態後若因症狀改善,經診斷判定未能符合本契約所約定之「長期看護狀
態」者,「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之效力即行恢復。
(男性) 單位:/每十萬元保額 () 單位:/每十萬元保額
15限繳 20限繳 25限繳 15限繳 20限繳 25限繳
15 3,472 2,891 2,410 15 3,636 2,973 2,459
16 3,547 2,954 2,463 16 3,716 3,039 2,513
17 3,624 3,018 2,518 17 3,797 3,106 2,568
18 3,703 3,084 2,573 18 3,880 3,173 2,624
19 3,781 3,150 2,629 19 3,965 3,243 2,683
20 3,863 3,218 2,686 20 4,051 3,314 2,742
21 3,946 3,288 2,745 21 4,141 3,388 2,802
22 4,031 3,360 2,805 22 4,231 3,462 2,865
23 4,118 3,433 2,867 23 4,325 3,538 2,928
24 4,208 3,509 2,931 24 4,420 3,617 2,994
25 4,299 3,585 2,997 25 4,517 3,697 3,060
26 4,392 3,664 3,063 26 4,616 3,778 3,129
27 4,486 3,743 3,131 27 4,717 3,862 3,198
28 4,584 3,826 3,202 28 4,821 3,947 3,270
29 4,683 3,911 3,275 29 4,928 4,035 3,344
30 4,786 3,999 3,350 30 5,037 4,125 3,420
31 4,890 4,088 3,427 31 5,149 4,218 3,498
32 4,999 4,180 3,506 32 5,263 4,313 3,579
33 5,109 4,274 3,588 33 5,381 4,411 3,661
34 5,223 4,371 3,673 34 5,500 4,511 3,746
35 5,338 4,472 3,760 35 5,624 4,613 3,833
36 5,457 4,574 3,849 36 5,750 4,719 3,923
37 5,579 4,679 3,942 37 5,880 4,828 4,016
38 5,704 4,788 4,038 38 6,012 4,939 4,113
39 5,832 4,900 4,137 39 6,149 5,054 4,211
40 5,965 5,016 4,241 40 6,290 5,173 4,314
41 6,100 5,135 4,348 41 6,432 5,293 4,418
42 6,239 5,257 4,457 42 6,578 5,418 4,527
43 6,381 5,384 4,573 43 6,729 5,545 4,638
44 6,527 5,513 4,693 44 6,882 5,678 4,755
45 6,676 5,648 4,819 45 7,041 5,813 4,875
46 6,830 5,787 4,950 46 7,203 5,953 5,001
47 6,987 5,931 5,088 47 7,370 6,097 5,133
48 7,150 6,082 5,233 48 7,541 6,247 5,271
49 7,318 6,239 5,386 49 7,717 6,402 5,416
50 7,491 6,404 5,549 50 7,897 6,563 5,569
51 7,671 6,576 5,722 51 8,083 6,731 5,731
52 7,858 6,758 5,906 52 8,275 6,906 5,903
53 8,053 6,952 6,104 53 8,473 7,090 6,087
54 8,259 7,158 6,316 54 8,679 7,285 6,285
55 8,477 7,378 6,547 55 8,893 7,491 6,498
56 8,707 7,616 56 9,117 7,709
57 8,952 7,870 57 9,351 7,945
58 9,213 8,145 58 9,599 8,198
59 9,489 8,441 59 9,861 8,472
60 9,782 8,760 60 10,142 8,771
61 10,097 61 10,445
62 10,440 62 10,774
63 10,813 63 11,137
64 11,222 64 11,539
65 11,675 65 11,988
台灣人壽新長期看護終身壽險 - 合計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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