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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長期看護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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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3-1
台灣人壽長期看護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3G3)
(身故保險、全殘廢保險、祝壽保險、長期看護、長期看護保險、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92 04 25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50158
備查文號:92 12 23 日台壽數理字第 0056
核准文號:93 05 10 日台財保字第 0930704366
備查文號:94 12 30 94 台壽數理字第 00126
備查文號:96 01 19 95 台壽字第 00133
【保險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條:本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大型醫院」,係指經政院衛生署評鑑屬於區域醫院(含)等級以上者。
「長期看護態」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大型醫院出具之診斷
書可判定為符合附表一所長期看護態之一者。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或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本款所
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免責期」,係指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符合第二項所稱「長期看護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
合「長期看護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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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約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息,使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息,自寬限期間終
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
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約效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額。
【本約效的恢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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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而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歷年解約表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身故保險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全殘廢項目之一,經公、私或財團法人醫院
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但被保險人發生全殘廢
且同時符合長期看護態時,被保險人於「免責期」屆滿後仍得申「長期看護,並
「長期看護保險」至被保險人身故、長期看護態消滅或屆滿九十歲之保單週
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情形且日後經診斷判定未能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態」被保險人
身故或屆滿九十
歲之保單週日者,因本約效已於終止態,本公司再負任何給付
責任。
【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齡屆滿九十歲之保單週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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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長期看護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大型醫院出具之診斷書確定其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
態」,且於免責期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免責期屆滿之次日按保險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
長期看護。但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長期看護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大型醫院出具之診斷書確定其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
態」,且於免責期後仍持續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態」者,本公司以免責期屆滿
之次日為「長期看護保險」之給付日,並按保險額之百分之十二每半給付一次「長期
看護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自確定處於長期看護態後因症改善,經診斷判定未能符合第二條約定之
「長期看護態」者,本公司即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停止給付長期看護保險後,除第十一條第三項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依
第十五條第二項之約定交付保險費,使本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長期看護保期間,要保人得申請保險單借款、約轉換、變
繳費方法(繳、半繳、季繳、月繳)、縮短繳費期、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
【保險費的豁免】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經大型醫院出具之診斷書確定其符合第二條約定之
「長期看護態」,且於免責期後仍持續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態」者,本公司將自
免責期屆滿之次日起,豁免本約於「長期看護態期間」之保險費,前述豁免之保險費包
含退還自免責期屆滿次日起之未滿期保險費以及續期之應繳保險費。
前項被保險人自確定處於長期看護態後因症改善,經診斷判定未能符合第二條約定之
「長期看護態」者,本公司停止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自下一期保險費交付日起,按原繳
費方法(繳、半繳、季繳、月繳)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約繼續有效。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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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
故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歸還本公司,其
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
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的申
第二十條:受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長期看護及長期看護保險的申
第二十一條:受人申「長期看護」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大型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的診斷書以及相關
專科醫師開具之巴氏表(BARTHEL'S SCORE)或床失智評分表(CDR)或其他專
業評表,足以確認被保險人需要長期看護之原因及其嚴重程。但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本人為醫師時,其所開具者得作為診斷証明。
三、診斷符合前款長期看護態之相關病
四、保險申請書。
人申「長期看護保險需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文件以後每次取「
期看護保險,應檢送第二、三、四款文件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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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身故保險及全殘廢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身故保險及全殘廢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權】
第二十三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
定比
分歸其他受人。
【長期看護及長期看護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致處於「長期看護態」者,本公司負給付長
期看護及長期看護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約轉換】
第二十五條:本約持續繳費滿二以上且保單仍屬有效者,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將本約轉換為本
公司規定可轉換之保險約,但以轉換當時本公司仍銷售之險種為限,其相關規範依本公
司人壽保險約轉換作業規定辦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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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保險額】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
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相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
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保險單面頁),但得超過被保險人齡屆
滿九十歲之保單週
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齡屆滿九十
歲之保單週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
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辦「展期定期保險」,本第十二條「祝壽保險第十三條
「長期看護」及第十四條「長期看護保險」即予給付,且第十五條「保險費的
豁免」亦適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
第一、二項及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
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 三十 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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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三十一條: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三十二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本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
承保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三條:全殘廢保險、長期看護
及長期看護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則以本約身
故保險之受人為本約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人者,則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受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 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
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三十四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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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七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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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長期看護態一覽表
常處於臥床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要他人扶助而符合下甲款並且有乙
款至己款中之任何二款態者。
甲、如無他人扶助,自己無法在床邊附近步態。
乙、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攝取食物之態。
丙、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穿脫衣服之態。
丁、如無他人扶助,無法自己沐浴之態。
戊、如無他人扶助,排始末無法自為之。
己、如無他人扶助,排始末無法自為之。
經診斷確定為器質性失智﹙註一﹚,在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註二﹚且無法獨生活須仰
賴他人長期看護照顧者。
註一:所謂「器質性失智」,係指按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準』編號第二
百九十號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詳附表二﹚,且經大型醫院經科或精神科醫師檢查診斷確
定並檢附床失智評分﹙CDR﹚證明為中﹙含﹚以上智能低下者或其它專業評,足以
認為相等程者為準。
註二:所謂「意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係指經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情形中任項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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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編號第二百九十號
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
290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Senile and presenile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0初老年期失智症,無併發症者(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初老年期失智症(Presenile dementia)
290老年性失智症憂鬱或妄想現象(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 or depressive features)
290老年性失智症,伴有譫妄(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動脈硬化性失智症(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2908其他明示之老年精神態(Other 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9未明示之老年精神態(Un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
294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慢性(Other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Chronic))
2940失憶症候群(Amnestic syndrome)
2941失智症,他處已歸者(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2948其他明示之器質性腦症候群(慢性)(Other 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2949未明示之器質性腦症候群(慢性)(Un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 (chro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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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全殘廢項目一覽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言語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3W1)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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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93 04 29 日台財保 0930750980
修訂文號:95 10 30 管保二字第 09502525050
【本批註的訂及效
第 一 條:本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須經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批註
於終身壽險約(以下簡稱本約)後始生效
本批註所規定事項與本約有所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批註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齡」係指被保險人的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及財團法人醫院。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構。
「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
醫院接受診者。
「同一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公司同保單且適用本批註之同一被保險對象。
「每日住院日額」係指當年度保險額的百分之0二五同一被保險人每日可申請之每日住
院日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但適用本批註之同保單須合併計算)
「當年度保險額」係指申請本批註之給付時,本約當時之身故給額。
「處費用」係指本公司每次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時所扣除之其費用
額為每次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的百分之五但每次以超過新台幣一仟元
為限。
3W1-1
【本批註之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約保險齡到達七十(含)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
本公司依本批註約定給付「老年住院提前給付保險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之給付】
第 四 條: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住院時,本公司按每日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給付「老年
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
本公司每次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時,須先扣除處費用。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 五 條:同一被保險人終身計得申之「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總額最高得超過下
者之一:
一、適用本批註之同保單合計給付額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申當時適用本批註之各該保單年度保險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申當時適用本批註之各該保單解約的百分之九十如有保險單借款、欠繳保險費(包
含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其應付息者,亦應扣除。
【本批註效之終止】
條:本批註有下情形之一者,其效
終止:
一、本約終止時。
二、本約已申請變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三、本約轉換至適用本批註之其他險種。
四、同一被保險人計已申之「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總額超過第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或第三款所規定之最高總額。
五、本約已依「台灣人壽安保險批註條款」給付安保險者。
【本約之其他約定】
第 七 條:要保人就本約申請「保險單借款」、申請變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應先就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扣除計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後,再依
約相關規定辦
計算前項變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額時,應先就當年度保險額扣除計已給付之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後,再依本約相關規定辦
「保險單紅本公司將以該保險單紅按比扣除後再予以給該比
計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佔分紅當年度保險額的比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保單價值準備時,應先扣除已給付之「老年住院醫
提前給付保險」後,再依本約相關規定辦
3W1-2
【受人】
第 八 條:本批註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
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前身故,要保人或身故保險人應即通知
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本公司將改以本約身故保險給付予本
約身故保險人,且該次給付扣除處費用。
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之申
第 九 條:申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或住院證明。)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3W1-3
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批單
第一條
「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台灣人壽長期看護終身壽險」(以下
簡稱本約)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符合本約所約定之給付長期看護保險期間,「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之效停止。
被保險人自確定處於長期看護態後因症改善,經診斷判定未能符合本約所約定之「長期看護
態」者,「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之效
3W1-4
利率 : 2.25% 利率 : 2.25%
(男性) 單位:/每十萬元保額 () 單位:/每十萬元保額
15限繳 20限繳 25限繳 15限繳 20限繳 25限繳
14 3,469 2,908 2,432 14 3,555 2,926 2,427
15 3,545 2,973 2,486 15 3,633 2,990 2,480
16 3,620 3,036 2,540 16 3,712 3,055 2,534
17 3,694 3,099 2,593 17 3,792 3,122 2,589
18 3,769 3,162 2,646 18 3,873 3,188 2,646
19 3,845 3,225 2,700 19 3,957 3,258 2,703
20 3,923 3,291 2,755 20 4,042 3,327 2,761
21 4,003 3,359 2,813 21 4,129 3,400 2,821
22 4,085 3,427 2,872 22 4,218 3,473 2,883
23 4,169 3,499 2,932 23 4,309 3,548 2,946
24 4,256 3,572 2,995 24 4,403 3,625 3,010
25 4,344 3,647 3,059 25 4,498 3,705 3,077
26 4,435 3,725 3,125 26 4,597 3,787 3,146
27 4,529 3,805 3,194 27 4,698 3,871 3,216
28 4,625 3,888 3,264 28 4,801 3,956 3,289
29 4,725 3,972 3,338 29 4,907 4,045 3,364
30 4,827 4,059 3,414 30 5,015 4,135 3,440
31 4,931 4,150 3,492 31 5,126 4,229 3,520
32 5,039 4,243 3,573 32 5,240 4,324 3,601
33 5,149 4,339 3,657 33 5,356 4,421 3,685
34 5,262 4,437 3,744 34 5,475 4,522 3,771
35 5,378 4,539 3,832 35 5,598 4,625 3,859
36 5,498 4,643 3,925 36 5,724 4,731 3,950
37 5,620 4,751 4,021 37 5,852 4,840 4,045
38 5,747 4,861 4,120 38 5,984 4,952 4,142
39 5,876 4,976 4,223 39 6,120 5,069 4,243
40 6,009 5,094 4,332 40 6,261 5,189 4,348
41 6,145 5,217 4,443 41 6,402 5,310 4,455
42 6,284 5,342 4,559 42 6,549 5,437 4,567
43 6,428 5,472 4,680 43 6,699 5,566 4,682
44 6,575 5,607 4,809 44 6,853 5,701 4,803
45 6,727 5,747 4,943 45 7,012 5,839 4,929
46 6,884 5,894 5,084 46 7,174 5,983 5,060
47 7,046 6,047 5,232 47 7,342 6,131 5,197
48 7,214 6,206 5,391 48 7,515 6,285 5,341
49 7,388 6,375 5,559 49 7,693 6,445 5,494
50 7,570 6,553 5,738 50 7,875 6,612 5,654
51 7,759 6,740 5,930 51 8,063 6,786 5,825
52 7,957 6,941 6,136 52 8,258 6,969 6,007
53 8,166 7,153 6,358 53 8,462 7,161 6,202
54 8,386 7,380 6,597 54 8,673 7,366 6,412
55 8,619 7,624 6,856 55 8,895 7,582 6,638
56 8,866 7,886 56 9,126 7,814
57 9,129 8,169 57 9,370 8,063
58 9,410 8,474 58 9,628 8,332
59 9,709 8,805 59 9,903 8,623
60 10,031 9,165 60 10,199 8,942
61 10,378 61 10,517
62 10,755 62 10,863
63 11,166 63 11,244
64 11,619 64 11,665
65 12,120 65 12,137
台灣人壽長期看護終身壽險 - 合計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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