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台灣人壽新真心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5F2-1
台灣人壽新真心定期壽險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一) 契約撤銷權(第 2 條)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3 條、第 5 條至第 7 條、第 9 條、第
23 條)
(三)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4 條、第 12 條、第 13 條)
(四)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8 條)
(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4 條、第 15 條)
(六)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16 條、第 17 條)
(七)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0 條至第 22 條)
(八) 保險單借款(第 23 條)
(九)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6 條、第 27 條)
(十)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28 條)
5F2-2
台灣人壽新真心定期壽險保險單條款(5F2)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傳真:(02)2331-4730;
電子信箱(E-mail):webservice@twlife.com.tw)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08 18 98 台壽數字第 00109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4 13 日依 99 02 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9 01 日依 99 06 03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100 07 01 日依 100 04 1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1 07 17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58
修訂文號:102 01 01 日依 101 11 09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 01 01 日依 102 12 12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1203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104 03 10 日依 103 11 11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972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4 08 04 日依 104 06 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5F2-3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契約撤銷權】
第 二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廢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
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
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應繳的保險費
5F2-4
及利息,使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
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且不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
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
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5F2-5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
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
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
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
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5F2-6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
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十七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
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期滿更約】
第十八條: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更約為本公司當時仍銷售之平準型定期
壽險或平準型終身壽險。
更約後之保險費,依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時當時被保險人年齡及更約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
之保險費率,並按原契約之承保條件計算。但更約後新契約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保險
金額,亦不得低於新契約最低之承保金額。
第一項更約之申請,要保人須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
5F2-7
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繳交新契約之第一期保險費,新契約生效日時自原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申請更約為平準型定期壽險或平準型終身壽險時,更約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不得超過
六十歲。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
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八條即不再適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
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5F2-8
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五十%。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一
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恢復效力之申請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辦理。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四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
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
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
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本契約之受
益人,如本契約無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
規定:
5F2-9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
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九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 三十 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F2-10
附表: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浴等。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5
141
153
162
170
189
217
15
53
59
64
69
79
93
16
146
159
166
178
199
230
16
57
62
67
73
84
99
17
152
163
167
185
208
242
17
59
64
68
76
87
104
18
158
166
170
190
217
255
18
60
65
70
79
93
112
19
161
167
174
196
226
268
19
61
67
72
83
97
119
20
164
169
180
203
237
283
20
63
68
75
86
103
126
21
166
173
185
212
249
300
21
64
69
77
90
109
135
22
167
175
191
221
263
319
22
67
70
81
95
116
146
23
169
176
198
231
279
338
23
68
72
85
101
123
156
24
172
181
206
244
295
362
24
68
75
89
107
132
167
25
174
186
216
258
315
387
25
69
78
95
114
142
182
26
176
194
229
275
336
416
26
72
83
100
122
154
196
27
182
203
242
293
361
446
27
77
88
107
131
167
212
28
189
214
257
314
387
481
28
81
95
114
142
181
230
29
198
228
275
338
417
518
29
87
102
123
154
196
249
30
209
243
295
363
449
560
30
94
110
133
167
213
272
31
223
260
318
391
484
606
31
102
118
144
182
231
295
32
239
280
342
422
523
654
32
109
127
156
198
251
323
33
257
302
370
456
566
710
33
118
137
169
216
273
354
34
277
326
399
492
613
769
34
127
147
184
234
296
386
35
300
351
431
533
663
833
35
136
159
200
255
323
421
36
324
380
466
576
718
905
36
146
171
217
276
352
461
37
348
410
504
624
779
980
37
158
186
238
300
385
504
38
377
444
545
675
845
1,062
38
169
202
258
326
421
553
39
407
480
590
732
917
1,152
39
183
220
281
355
461
604
40
440
518
638
793
995
1,248
40
199
240
306
387
505
661
41
476
560
690
860
1,081
1,354
41
216
263
334
424
553
724
42
516
607
747
933
1,173
1,466
42
236
288
363
464
607
794
43
558
656
811
1,014
1,274
1,589
43
258
316
395
509
664
869
44
603
710
880
1,102
1,383
1,720
44
284
345
432
558
728
952
45
653
769
955
1,197
1,501
1,862
45
312
376
472
613
798
1,042
46
707
833
1,037
1,302
1,630
2,014
46
344
410
518
671
876
1,142
47
765
904
1,127
1,415
1,769
2,178
47
376
446
567
737
960
1,250
48
828
980
1,227
1,539
1,920
2,354
48
411
486
622
809
1,053
1,368
49
897
1,065
1,335
1,675
2,084
2,541
49
447
529
682
887
1,155
1,495
50
973
1,158
1,454
1,822
2,260
2,741
50
484
578
749
973
1,266
1,634
51
1,058
1,262
1,584
1,982
2,450
51
525
632
822
1,067
1,388
52
1,148
1,374
1,725
2,156
2,656
52
568
693
902
1,172
1,522
53
1,251
1,499
1,881
2,345
2,876
53
618
761
990
1,287
1,667
54
1,364
1,635
2,050
2,552
3,113
54
677
837
1,087
1,413
1,827
55
1,489
1,786
2,237
2,774
3,367
55
744
922
1,197
1,553
2,002
56
1,626
1,949
2,438
3,015
56
823
1,018
1,318
1,708
57
1,777
2,129
2,659
3,276
57
911
1,122
1,452
1,879
58
1,941
2,326
2,898
3,557
58
1,009
1,238
1,600
2,065
59
2,123
2,541
3,160
3,860
59
1,117
1,366
1,763
2,269
60
2,321
2,775
3,443
4,187
60
1,233
1,505
1,942
2,491
61
2,537
3,031
3,750
61
1,359
1,658
2,137
62
2,774
3,310
4,083
62
1,497
1,827
2,352
63
3,032
3,615
4,444
63
1,646
2,012
2,588
64
3,314
3,947
4,835
64
1,812
2,217
2,846
65
3,623
4,307
5,258
65
1,996
2,442
3,130
66
3,960
4,702
66
2,200
2,693
67
4,330
5,130
67
2,428
2,969
68
4,733
5,596
68
2,680
3,275
69
5,173
6,103
69
2,960
3,613
70
5,654
6,653
70
3,271
3,983
71
6,179
71
3,612
72
6,750
72
3,990
73
7,372
73
4,406
74
8,051
74
4,866
台灣壽新心定壽險
台灣壽新心定壽險台灣壽新心定壽險
台灣壽新心定壽險
保險
總保費率總保費率
總保費率
男性 女性

沒有「台灣人壽新真心定期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台灣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