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1-2
週年日加計預定利率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
年日之前一日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先至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用以計算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率
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得為負值。本契約
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
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第二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則為本契約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
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用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數值。
本契約所稱「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保
險金額為基礎計算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金額於年度中有變更者,亦同。
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年
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按本契約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乘以各該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
金後所得之金額。但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非為正值時,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第 三 條:本契約各項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險單借款與還款、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解約金之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等相關款項,皆以澳幣為貨
幣單位。
第 四 條:要保人以存匯款方式(不含自動轉帳)交付躉繳保險費時,其存匯款相關費用由要保人負擔。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或受益人應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
收付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如因償還保險單借款或契約變更補
費而致產生存匯款相關費用時,其費用則由要保人負擔。要保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將領取之
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匯入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惟匯款
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求之人負擔。
前二項所稱存匯款相關費用係指以外匯存款或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時,金融機構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
費用。本項費用以存匯款當時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
前二項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匯款銀行、收款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
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
第 五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