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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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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1
台灣人壽新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HB0)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1 11 19 101 台壽二字第 00086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條:本「台灣人壽新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
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日額健康保險附約」或「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
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保險範圍】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進住於醫院
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的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進住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
,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的日
(含住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
被保險人每次住院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之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保險費的計算】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保險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
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HB0-2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以該被保險人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職業或職務變的通知義務】
條:被保險人變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差額比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之日起,按其差額比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
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
本附加條款,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的申
條:受人申「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時,應檢具下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載明進、出燒燙傷病房日期之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得由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父母
或兄弟姐妹出具。)
三、受人之身分證明。
人申「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
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致成傷害而進住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
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另有約定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保事項】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致成傷害而進住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時,除約另有約定
外,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
HB0-3
【受人的指定與變
條: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單位:元 / 每千元保險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六類
台灣人壽新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總保費費
總保費
職業
下限
5~9人上限 10~49人上限 50人以上上限
2.03 1.89 0.56
0.70
3.05 2.84 0.84
2.54 2.36
6.62 1.96
4.57 4.25
2.529.14 8.51
約雙方洽訂
1.26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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