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台灣人壽新優勢年年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ZP0-1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新優勢年
優勢年優勢年
優勢年年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年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年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年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ZP0
年金
年金年金
年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9-85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
基於基於
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條款
單條款單條款
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http://www.twlife.com.tw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資訊公開說明文
資訊公開說明文資訊公開說明文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亦可
亦可亦可
亦可
電洽
電洽電洽
電洽2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00704100台壽數一字第00077
備查文號:1000831100台壽數一字第00102
備查文號:1010328101台壽數一字第00013
修訂文號:1010701日依1010207日金管保財字第10
102501561號令及1010314日金管保財字10
102503831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1119101台壽數一字第00102
備查文號:1020226102台壽數一字第00003
備查文號:1020625日台壽數一字第1020001391
備查文號:1021220日台壽數一字第1020002977
備查文號:103117日台壽數一字第1030000034
備查文號:1040519日台壽數字第1040001662
10408041040624
10402049830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
ZP0-2
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
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三、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
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四、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五、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
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六、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且年金累積期間不
得低於六年。
七、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
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由要保人擇一
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八、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九、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
十年期美國政府公債殖利率與依據當時經濟環境所進行資產配置之預期報酬率訂定之,
且不得為負數,該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十、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十一、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一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二、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十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一
十三、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當月匯率參考機構月初第一營
業日之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
日止利息。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五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
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二。
ZP0-3
十八、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所得之值。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美元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
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
前,係指依第十五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二、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四購投資標的手續要保人選擇連結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本公司依
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乘以附件一所列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費用率計算申購手續費,並
自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中扣除後配置。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 三 條:要保人以存匯款方式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或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繳交復效
險費時,其以外幣現鈔存入之匯差費用、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交付續期目標保險費、依第二十四條歸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於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
構,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除以外幣現鈔存入
之匯差費用及因續期保險費約定轉帳連續扣款未成而致產生匯差費用、匯款手續費、郵電費
及其他費用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外,其餘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要保人或受益人亦
得要求於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或匯入相關款項,惟金融機構收取之匯差費用、匯款
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領取
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將領
取之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匯入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惟
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求之人負擔,但要保人或受益人因第二十三條約定領取
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條所稱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匯款銀行、收款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
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並以存匯款當時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
第 四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ZP0-4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
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直接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
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下限,且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高於四百萬
美元。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
價日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五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
月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
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契約效力的恢復契約效力的恢復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
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一
期之目標保險費或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
價日,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
二十八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
ZP0-5
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
除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條:
公司以
定方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
保單管理費,於最近資產評價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價值的比
例,從各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之,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五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貨幣單位與匯率計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一條: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收益
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因投資標的計價幣別而需轉換貨幣單位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但轉換之
貨幣單位不得包含新臺幣。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依
次投資配置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首次投資配置日以後之保險
費則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現金給付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個資
產評價日,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收到相關文件或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
1.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以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人付款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
ZP0-6
率參考機構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2.配息型共同基金之現金給付以收益實際分配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
構該配息型共同基金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收到相關文件或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之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保單管理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四條約定之轉換費
後,並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
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
投資標的及投資標的及
投資標的及配置
配置配置
配置比例約定
比例約定比例約定
比例約定
第十二條: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二期以後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可另行指定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若無指定,則依前項
定作為投資標的的連結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
或資產或資產
或資產撥回
撥回撥回
撥回的運作
的運作的運作
的運作
第十三條: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本契約所連結之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投資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
保人。
各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
收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
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二、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二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投資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
保人。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
的。
三、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人得
ZP0-7
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款第一目「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撥回金額及
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美元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撥回金額及
日該美元貨幣型基金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
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
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收益分配
或資產撥回金額,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予
要保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
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計算。
但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轉換
投資標的轉換投資標的轉換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四條: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
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
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依下列約定決定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資產評價日:
一、相同基金公司相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
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當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相同基金公司不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
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三、不同基金公司外幣投資標的間(含相同或不同幣別)之轉換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
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次三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件一
ZP0-8
投資標的之新增
投資標的之新增投資標的之新增
投資標的之新增
、關閉與終止
關閉與終止關閉與終止
關閉與終止
第十五條: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
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
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
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
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
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
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
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
數及提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
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
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
、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重大情事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判斷為對投資標的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致投資標的發行
公司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其他相關行為。
要保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二十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
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
ZP0-9
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
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
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
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
標的及比例或金額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
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保單帳戶價值之通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七條: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
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八條: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
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
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
額係根據第二十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ZP0-10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
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
第十九條: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及依
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一次給付
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及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年金予受益人。本契約之年
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六十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一項年金給付方式之
變更,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三個營業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年金金額之計算
年金金額之計算年金金額之計算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二十條: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
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要保人約定之保證期間與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
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三百美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四十萬美元所需之金額時,
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的保單帳戶
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件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二條: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
ZP0-11
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三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
不得低於六百美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比例或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部分提領
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
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件一。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被保險人身故的通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
件後,依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單位淨值及第十一條約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本公司應將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
之法定繼承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日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本公司於實
金額次一於各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日止
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
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
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申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ZP0-12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
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
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第一次申請年金給付時,應檢附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
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
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七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
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
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二十%,利息的計算按當時本契約保險單借
之利率為準。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
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
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
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
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ZP0-13
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九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
投保投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
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
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
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
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
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
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投資風險與法律救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二條: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
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
ZP0-14
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
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
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
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三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三十四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十
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ZP0-15
附件一
附件一附件一
附件一
單位
單位單位
單位
:美元或
美元或美元或
美元或%
取標
標準標準
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保險費金額
保險費年度
15 15 ()
1
10% 10%
2
5% 4.5%
3
5% 4.5%
4
3% 2.5%
5
2% 1.5%
6 ()以上
0% 0%
2.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500()~15
4.00%
15 ()~30
3.75%
30 ()~45
3.50%
45 ()~60
3.00%
60 ()以上
2.50%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係依每次繳交之不定期超額保
險費金額乘以該金額所對應之保費費用率計算。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每月3美元。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
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1%()。已由本公司公告之單位淨值中
扣除。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由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所收取
之費用於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位
淨值時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
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5次轉換免費,第6次及以後的轉換,每
次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手續費15美元。因條款之約
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ZP0-16
註: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
續費,費用率同1.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
解約費用係依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之各保單
年度之解費用所得金額各保年度解約費用
表:
1
6%
2
5%
3
4%
4
3%
5
2%
6
1%
7 ()以上
0%
2.部分提領費
部分提領費用係依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
之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所得之金額。
註:每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部分提領費用,但
每一保單年度之第一次部分提領於保單帳戶價值的10%
圍內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
免提領手續費。
ZP0-17
五、其他費用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依第二十四條歸還保
單帳戶價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本契約各項相關
款項時可能產生之匯款費用包括匯差費用及匯款銀行收款銀行
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並以存匯
款當時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對象如
下表所示詳第三條之約定。
款項種類
款項種類款項種類
款項種類 收付方式
收付方式收付方式
收付方式 存匯款相關費用
存匯款相關費用存匯款相關費用
存匯款相關費用
首期目標保險費 存匯款 要保人負擔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存匯款 要保人負擔
償還保險單借款、
繳交復效保險費
存匯款 要保人負擔
存入或匯入本公司
指定之金融機構於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
匯存款帳戶
本公司負擔(註1)
續期目標保險費或
依第二十四條歸還
保單帳戶價值
存入或匯入非本公
司指定之金融機構
要保人或受益人負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
金融機構於中華民
國境內之外匯存款
帳戶
本公司負擔
領取之本契約各項
相關款項
匯入非本公司指定
之金融機構
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負擔
(註2)
註1:除以外幣現鈔存入之匯差費用及因續期保險費約定轉帳
續扣款未成而致產生匯差費用、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
他費用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
註2:要保人或受益人因第二十三條約定領取保單帳戶價值或
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件一)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 附件一)
ZP0-18
附件二
附件二附件二
附件二:
投資標的選擇表
投資標的選擇表投資標的選擇表
投資標的選擇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件二)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1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優勢
勢年
年年年年
年年外幣
外幣外幣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變額年金保險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變額年金保險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變額年金保險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
單位單位
單位
:美元或
美元或美元或
美元或%
收取標準
收取標準收取標準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保險費金
保險費年
15 15 ( )
1
10% 10%
2
5% 4.5%
3
5% 4.5%
4
3% 2.5%
5
2% 1.5%
6 ()以上
0% 0%
2.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500()~15
4.00%
15 ()~30
3.75%
30 ()~45
3.50%
45 ()~60
3.00%
60 ()以上
2.50%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係依每次繳交之不定期超額保
險費金額乘以該金額所對應之保費費用率計算。
二、保險相關費
保單管理 每月 3 元。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本公司未另外
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數股票型基金1%(每年)。已由本公司公告之單位淨值
扣除
3.權委託管理帳戶:由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所收
之費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
淨值時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本公司未另外
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 5 次轉換免費,第 6 及以後的轉換
每次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手續費 15 美元因條款之約
定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註: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
續費,費用率同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2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
解約費用係依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契約所約定之各保單
之解所得。各之解率如
表:
1
6%
2
5%
3
4%
4
3%
5
2%
6
1%
7 ()以上
0%
2.部分提領費
部分提領費用係依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
之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所得之金額。
註: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部分提領費用,但
每一保單年度之第一次部分提領於保單帳戶價值 10%
圍內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
全權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
免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要保人交付保險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保險單條款第二十
四條歸還保單帳戶價值及要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本契
項相可能匯款匯差匯款
收款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
並以存匯款當時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匯款相關費
之負擔對象如下表所示詳保險單條款第三條之約定
款項種類
款項種類款項種類
款項種類 收付方式
收付方式收付方式
收付方式 存匯款相關費用
存匯款相關費用存匯款相關費用
存匯款相關費用
首期目標保險費 存匯 要保人負
不定期超額保險
存匯 要保人負
償還險單款、
繳交復效保險費
存匯 要保人負
存入匯入公司
指定金融構於
中華國境之外
匯存款帳
本公司負擔(註1)
續期標保費或
依保單條第二
十四歸還單帳
戶價
存入匯入本公
司指定之金融機
要保或受人負
匯入公司定之
金融構於華民
國境之外存款
帳戶
本公司負
領取本契各項
相關款項
匯入本公指定
之金融機
要保、被險人
或受益人負擔
(註2)
1除以外幣現鈔存入之匯差費用及因續期保險費約定轉帳
3
續扣款未成而致產生匯差費用、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
他費用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
2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領取保單
擔。

沒有「台灣人壽新優勢年年外幣變額年金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台灣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