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1:共 同 基 金名稱 後 有 標 示 * 者, 係 指該 共 同 基 金 進 行 配息 前未先 扣 除 應 負 擔 之 相關 費 用。
註 2:上 表 之 T日係 指 受 理 該 投 資 標的 贖 回 (或轉出)之 日,涉 及 投資 標 的之 贖 回 則 以 次 X個 資 產 評 價日(即 T+X
日 )作 為 該投 資 標的 之 單 位 淨 值基準 日 。
註 3:投資標的轉換:
(1)若為同一家投資機構(同一雨傘型基金;Umbrella Fund)且相同外幣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以受理申請之次一營業日為價
格基準日贖回後投資於要保人指定轉換之投資標的。
(2)若為同一家投資機構但不同外幣幣別或外幣轉台幣之投資標的轉換,以受理申請之次一營業日當時單位淨值將投資標的
贖回後,再以受理申請之次二營業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日匯率及當時市場交易(賣出)價格投資於要保人
指定轉換之投資標的。
(3)若為不同一家投資機構外幣幣別(含相同或不同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以受理申請之次一營業日當時單位淨值將投資標
的贖回後,並以受理申請之次二營業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率計算,再以受理申請之次七營業日之當時市
場交易(賣出)價格投資於要保人指定轉換之投資標的。
(4)上述(1)、(2)、(3)以外的投資標的轉換,以受理申請之次 X 營業日之當時單位淨值將投資標的贖回後,再以受理申請之
次四營業日之當時市場交易(賣出)價格投資於要保人指定轉換之投資標的,以完成該投資標的之轉換。
(5)原選擇美金(或某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轉換成新臺幣計價之投資標的,以次(X+1)營業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即期美金(或某外幣)買入匯率收盤價,將美金幣別(或某外幣)之金額換算為等值新臺幣。
(6)原選擇新台幣計價之投資標的轉換成美金(或某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以次(X+2)營業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收盤即期美金(或某外幣)賣出匯率收盤價,將新台幣之金額換算為等值美金(或某外幣)。
註 4: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總和須等於100%,各投資標的若有選擇投資時其最低比例為10%,且投資配置比例百分比須為整數。
註 5: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