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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EIA10604
可供【資產撥回第一類投資標的】
投資的子基金範圍
註 2
經理費或管
理費(投資人
不須另行支
付)
註 6
台灣人壽委託宏利
投信-台幣投資帳
戶(價值型Ⅱ)(本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1.股票型基金投資部位:0%~65%
2.債券型基金投資部位:36%~100%
3.ETF 投資部位:0%~30%
4.貨幣型基金投資部位:0%~100%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遇國定
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4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5
註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將該新臺幣轉
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序。
註 2: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註 3:資產撥回機制
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Ⅱ/價值型Ⅱ)(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
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
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
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4:自民國 103 年 7 月起,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 103 年 7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
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 103 年 8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的 85%。
註 5: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
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Ⅱ)(本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價值型Ⅱ)(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5%及 5.5%。
註 6: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
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註7:※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