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C0-1
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5C0)
(5C0)(5C0)
(5C0)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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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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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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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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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
3、保險契3、保險契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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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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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人壽網頁: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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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w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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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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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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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年 06 月 30 日 98 台壽數字第 00072 號
備查文號:98 年 10 月 16 日 98 台壽數字第 00151 號
修訂文號:99 年 03 月 05 日依 98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04 月 13 日依 99 年 02 月 10 日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
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年繳化保險費」,係指依基本保額乘以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
費計算而得之金額。其保險費率表如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繳費年期」,係指本契約訂立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如該繳費年期有所
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繳費年期為準。
本契約所稱「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年繳化保險費」乘以當年度保單
年度數後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年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定義如下:
一、繳費期間內係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金額。
二、繳費期滿後係指自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起,以基本保額依每年百分之二‧二五複利增值
後之金額。但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