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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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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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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0-1
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5C0)
(5C0)(5C0)
(5C0)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
3、保險契3、保險契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
歡迎至台灣歡迎至台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人壽網頁人壽網頁
人壽網頁
「www.twlife
www.twlifewww.twlife
www.twlife.com.tw
.com.t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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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2424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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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06 30 98 台壽數字第 00072
備查文號:98 10 16 98 台壽數字第 00151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4 13 日依 99 02 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
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為準。
本契約所稱年繳化保險費」係指依基本保額乘以本契約訂立時保險費率表所載之年繳保險
費計算而得之金額。其保險費表如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繳費年期」指本契約訂立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如該繳費年期有所
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繳費年期準。
本契約所稱「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年繳化保險費」乘以當年度保單
年度數後之金額;於繳費期滿係指「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定義如下:
一、繳費期間內係指「已繳年化保險費總」之金額
費期滿後係指自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起以基本保額依每年百分之二二五複利增值
後之金額。但遞增至被保險人險年齡達一一歲之前一日為限。
5C0-2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並收取第一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發給保險單為承保的憑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當於第一期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險責任,以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費金額時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向本公司撤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止】【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後保險費,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期,向本公所在地或指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後分期保險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催告到達翌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期之翌日起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人交付保險,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內為寬限期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
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險費經催告,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
【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
第 六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繳費寬限期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以後的分期險費於超過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契約及其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有保險單借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動墊繳本契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契繼續
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日前以書面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墊繳。墊繳險費
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起,按墊繳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墊繳利率且不超過
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並應於墊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但要保人應償
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年以上而經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將其利息滾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契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時,本契約力停止。
5C0-3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及其附約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不得遲於保期間之屆滿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息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
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第三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本
契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日上零時起,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內容時,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訂立本契約,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問的告知事應據實說明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危險的估計,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生後亦同。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未說明的事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要保人書面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計利息給付
5C0-4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效期間內失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決內所確定
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害事故發生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時,受益人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歸還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保險費者,要保
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險金情事者仍依
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下列三款方式計算所得金
額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均變更為喪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本公司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內,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立或財團
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確定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之高者給付「殘廢
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5C0-5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
【全殘【全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廢保險金的領】廢保險金的申領】
廢保險金的領】
第十五條:受益人申領「全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或越獄致死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七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或雖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
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有欠保險費(包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借款未還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及扣除其應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基本保額】
【減少基本保額】【減少基本保額】
【減少基本保額】
第十九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期間內,得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後的基本保,不得低於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第九條契約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時保單價值
5C0-6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次繳清的躉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同類保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險」後,不再繼
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清保險金額準,
其「年繳化保險費」則依減額清後之基本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於繳費期內繳足保險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當時保單價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一次繳清的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為「展期定
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請當時之「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借款本息或
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面頁附表,
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之前一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
人於展延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廢時,本公司按前項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
一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第一項及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累積達有保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保單價值準金範圍內向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於到要保人借通知後,於一個月內貸給得質借之金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本公司應於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保單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效力自該三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恢復效力之申請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辦理。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三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5C0-7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依下列規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費率表所載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其已繳保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最承保年齡為小者,本契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
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保險費。但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基本保額,而不退還繳部分的保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險事故後始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例減少基本
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理保單借款利率與年利率百分之五取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
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險金部分,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費用保險金
益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者,則以被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人同意指定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更通知本公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具申請書及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時,本公司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身故,除要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被保險人之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例適用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後住所發送
【時
效】
第二十七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5C0-8
【批
註】
第二十八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註或發給批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在地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百三十六條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5C0-9
附表一:保險費率表
附表一:保險費率表附表一:保險費率表
附表一: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保險費
繳費期間
年齡
男性 女性
6 年期 15 足歲~70
16,125
10 年期 15 足歲~65
9,315
15 年期 15 足歲~60
5,860
5C0-10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肢足踝關節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失者或一目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視力表,兩個別依矯正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式視力表零零二以下而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月的治療為定原則,但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生命必要之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浴等。
附表六之ㄧ
利率:2.25%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15
16,125
9,315
5,860
15
16,125
9,315
5,860
16
16,125
9,315
5,860
16
16,125
9,315
5,860
17
16,125
9,315
5,860
17
16,125
9,315
5,860
18
16,125
9,315
5,860
18
16,125
9,315
5,860
19
16,125
9,315
5,860
19
16,125
9,315
5,860
20
16,125
9,315
5,860
20
16,125
9,315
5,860
21
16,125
9,315
5,860
21
16,125
9,315
5,860
22
16,125
9,315
5,860
22
16,125
9,315
5,860
23
16,125
9,315
5,860
23
16,125
9,315
5,860
24
16,125
9,315
5,860
24
16,125
9,315
5,860
25
16,125
9,315
5,860
25
16,125
9,315
5,860
26
16,125
9,315
5,860
26
16,125
9,315
5,860
27
16,125
9,315
5,860
27
16,125
9,315
5,860
28
16,125
9,315
5,860
28
16,125
9,315
5,860
29
16,125
9,315
5,860
29
16,125
9,315
5,860
30
16,125
9,315
5,860
30
16,125
9,315
5,860
31
16,125
9,315
5,860
31
16,125
9,315
5,860
32
16,125
9,315
5,860
32
16,125
9,315
5,860
33
16,125
9,315
5,860
33
16,125
9,315
5,860
34
16,125
9,315
5,860
34
16,125
9,315
5,860
35
16,125
9,315
5,860
35
16,125
9,315
5,860
36
16,125
9,315
5,860
36
16,125
9,315
5,860
37
16,125
9,315
5,860
37
16,125
9,315
5,860
38
16,125
9,315
5,860
38
16,125
9,315
5,860
39
16,125
9,315
5,860
39
16,125
9,315
5,860
40
16,125
9,315
5,860
40
16,125
9,315
5,860
41
16,125
9,315
5,860
41
16,125
9,315
5,860
42
16,125
9,315
5,860
42
16,125
9,315
5,860
43
16,125
9,315
5,860
43
16,125
9,315
5,860
44
16,125
9,315
5,860
44
16,125
9,315
5,860
45
16,125
9,315
5,860
45
16,125
9,315
5,860
46
16,125
9,315
5,860
46
16,125
9,315
5,860
47
16,125
9,315
5,860
47
16,125
9,315
5,860
48
16,125
9,315
5,860
48
16,125
9,315
5,860
49
16,125
9,315
5,860
49
16,125
9,315
5,860
50
16,125
9,315
5,860
50
16,125
9,315
5,860
51
16,125
9,315
5,860
51
16,125
9,315
5,860
52
16,125
9,315
5,860
52
16,125
9,315
5,860
53
16,125
9,315
5,860
53
16,125
9,315
5,860
54
16,125
9,315
5,860
54
16,125
9,315
5,860
55
16,125
9,315
5,860
55
16,125
9,315
5,860
56
16,125
9,315
5,860
56
16,125
9,315
5,860
57
16,125
9,315
5,860
57
16,125
9,315
5,860
58
16,125
9,315
5,860
58
16,125
9,315
5,860
59
16,125
9,315
5,860
59
16,125
9,315
5,860
60
16,125
9,315
5,860
60
16,125
9,315
5,860
61
16,125
9,315
61
16,125
9,315
62
16,125
9,315
62
16,125
9,315
63
16,125
9,315
63
16,125
9,315
64
16,125
9,315
64
16,125
9,315
65
16,125
9,315
65
16,125
9,315
66
16,125
66
16,125
67
16,125
67
16,125
68
16,125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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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6,125
70
16,125
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總保險費率表(無折扣)
男性 女性
附表六之二
利率:2.25%
1%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年齡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15
15,964
9,222
5,801
15
1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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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1
16
15,964
9,222
5,80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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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
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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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
5,80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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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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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
5,80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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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
5,801
19
15,964
9,222
5,801
19
15,964
9,222
5,801
20
15,964
9,222
5,801
20
15,964
9,222
5,801
21
15,964
9,222
5,801
21
15,964
9,222
5,801
22
15,964
9,222
5,801
22
15,964
9,222
5,801
23
15,964
9,222
5,801
23
15,964
9,222
5,801
24
15,964
9,222
5,801
24
15,964
9,222
5,801
25
15,964
9,222
5,801
25
15,964
9,222
5,801
26
15,964
9,222
5,80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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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1
27
15,964
9,222
5,801
27
15,964
9,222
5,801
28
15,964
9,222
5,801
28
15,964
9,222
5,801
29
15,964
9,222
5,801
29
15,964
9,222
5,801
30
15,964
9,222
5,801
30
15,964
9,222
5,801
31
15,964
9,222
5,80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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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
5,801
32
15,964
9,222
5,801
32
15,964
9,222
5,801
33
15,964
9,222
5,801
33
15,964
9,222
5,801
34
15,964
9,222
5,801
34
15,964
9,222
5,801
35
15,964
9,222
5,801
35
15,964
9,222
5,801
36
15,964
9,222
5,801
36
15,964
9,222
5,801
37
15,964
9,222
5,801
37
15,964
9,222
5,801
38
15,964
9,222
5,801
38
15,964
9,222
5,801
39
15,964
9,222
5,801
39
15,964
9,222
5,801
40
15,964
9,222
5,801
40
15,964
9,222
5,801
41
15,964
9,222
5,801
41
15,964
9,222
5,801
42
15,964
9,222
5,801
42
15,964
9,222
5,801
43
15,964
9,222
5,801
43
15,964
9,222
5,801
44
15,964
9,222
5,801
44
15,964
9,222
5,801
45
15,964
9,222
5,801
45
15,964
9,222
5,801
46
15,964
9,222
5,801
46
15,964
9,222
5,801
47
15,964
9,222
5,801
47
15,964
9,222
5,801
48
15,964
9,222
5,801
48
15,964
9,222
5,801
49
15,964
9,222
5,801
49
15,964
9,222
5,801
50
15,964
9,222
5,801
50
15,964
9,222
5,801
51
15,964
9,222
5,801
51
15,964
9,222
5,801
52
15,964
9,222
5,801
52
15,964
9,222
5,801
53
15,964
9,222
5,801
53
15,964
9,222
5,801
54
15,964
9,222
5,801
54
15,964
9,222
5,801
55
15,964
9,222
5,801
55
15,964
9,222
5,801
56
15,964
9,222
5,801
56
15,964
9,222
5,801
57
15,964
9,222
5,801
57
15,964
9,222
5,801
58
15,964
9,222
5,801
58
15,964
9,222
5,801
59
15,964
9,222
5,801
59
15,964
9,222
5,801
60
15,964
9,222
5,801
60
15,964
9,222
5,801
61
15,964
9,222
61
15,964
9,222
62
15,964
9,222
62
15,964
9,222
63
15,964
9,222
63
15,964
9,222
64
15,964
9,222
64
15,964
9,222
65
15,964
9,222
65
15,964
9,222
66
15,964
66
15,964
67
15,964
67
15,964
68
15,964
68
15,964
69
15,964
69
15,964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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