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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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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0-1
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5C0)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8 06 30 98 台壽字第 00072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額。如該保險額有
所變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約所稱繳化保險費」係指依基本保額乘以本約訂時保險費表所載之繳保險
費計算而得之額。其保險費表如附表一。
約所稱「繳費期」係指本約訂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如該繳費期有所
時,以變後之繳費期為準。
約所稱「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繳化保險費」乘以當年度保單
年度數後之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期」之額。
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定義如下:
一、繳費期間內係指「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之額。
繳費期滿後係指自繳費期滿之保單週日起以基本保額依每百分之二二五複增值
後之額。但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為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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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
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約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息,使本約繼續
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
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超過
本保單辦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
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
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約效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額。
【本約效的恢
第 七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惟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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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本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
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效。
第三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本
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本歷年解約
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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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
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
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
約給付。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
額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
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或財團法人
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依下三款方式計算所得之最高者給付「全殘廢
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
三、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四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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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五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自成全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權】
第十七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
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
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基本保額】
第十九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約終止之約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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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其「繳化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基本保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
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變後之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
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展期定期保險後,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
之保險事故時,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依計算所得額取最高者
之方式再適用,本公司按前項變後之保險額給付保險後,本約即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
一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
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一項及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一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額。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保單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時,其之申請依本約第七條約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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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三條: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基本保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基本
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取其大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五條:全殘廢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身故
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部分,則以本約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之受
人為本約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者,則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二十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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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C0-9
附表一:保險費
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保險費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保險費
繳費
男性
6 070 16,125
10 065 9,315
15 060 5,860
5C0-10
附表二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
浴等。
附表之ㄧ
利率:2.25%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齡6期10期15 齡6期10期15
0 16,125 9,315 5,860 0 16,125 9,315 5,860
1 16,125 9,315 5,860 1 16,125 9,315 5,860
2 16,125 9,315 5,860 2 16,125 9,315 5,860
3 16,125 9,315 5,860 3 16,125 9,315 5,860
4 16,125 9,315 5,860 4 16,125 9,315 5,860
5 16,125 9,315 5,860 5 16,125 9,315 5,860
6 16,125 9,315 5,860 6 16,125 9,315 5,860
7 16,125 9,315 5,860 7 16,125 9,315 5,860
8 16,125 9,315 5,860 8 16,125 9,315 5,860
9 16,125 9,315 5,860 9 16,125 9,315 5,860
10 16,125 9,315 5,860 10 16,125 9,315 5,860
11 16,125 9,315 5,860 11 16,125 9,315 5,860
12 16,125 9,315 5,860 12 16,125 9,315 5,860
13 16,125 9,315 5,860 13 16,125 9,315 5,860
14 16,125 9,315 5,860 14 16,125 9,315 5,860
15 16,125 9,315 5,860 15 16,125 9,315 5,860
16 16,125 9,315 5,860 16 16,125 9,315 5,860
17 16,125 9,315 5,860 17 16,125 9,315 5,860
18 16,125 9,315 5,860 18 16,125 9,315 5,860
19 16,125 9,315 5,860 19 16,125 9,315 5,860
20 16,125 9,315 5,860 20 16,125 9,315 5,860
21 16,125 9,315 5,860 21 16,125 9,315 5,860
22 16,125 9,315 5,860 22 16,125 9,315 5,860
23 16,125 9,315 5,860 23 16,125 9,315 5,860
24 16,125 9,315 5,860 24 16,125 9,315 5,860
25 16,125 9,315 5,860 25 16,125 9,315 5,860
26 16,125 9,315 5,860 26 16,125 9,315 5,860
27 16,125 9,315 5,860 27 16,125 9,315 5,860
28 16,125 9,315 5,860 28 16,125 9,315 5,860
29 16,125 9,315 5,860 29 16,125 9,315 5,860
30 16,125 9,315 5,860 30 16,125 9,315 5,860
31 16,125 9,315 5,860 31 16,125 9,315 5,860
32 16,125 9,315 5,860 32 16,125 9,315 5,860
33 16,125 9,315 5,860 33 16,125 9,315 5,860
34 16,125 9,315 5,860 34 16,125 9,315 5,860
35 16,125 9,315 5,860 35 16,125 9,315 5,860
36 16,125 9,315 5,860 36 16,125 9,315 5,860
37 16,125 9,315 5,860 37 16,125 9,315 5,860
38 16,125 9,315 5,860 38 16,125 9,315 5,860
39 16,125 9,315 5,860 39 16,125 9,315 5,860
40 16,125 9,315 5,860 40 16,125 9,315 5,860
41 16,125 9,315 5,860 41 16,125 9,315 5,860
42 16,125 9,315 5,860 42 16,125 9,315 5,860
43 16,125 9,315 5,860 43 16,125 9,315 5,860
44 16,125 9,315 5,860 44 16,125 9,315 5,860
45 16,125 9,315 5,860 45 16,125 9,315 5,860
46 16,125 9,315 5,860 46 16,125 9,315 5,860
47 16,125 9,315 5,860 47 16,125 9,315 5,860
48 16,125 9,315 5,860 48 16,125 9,315 5,860
49 16,125 9,315 5,860 49 16,125 9,315 5,860
50 16,125 9,315 5,860 50 16,125 9,315 5,860
51 16,125 9,315 5,860 51 16,125 9,315 5,860
52 16,125 9,315 5,860 52 16,125 9,315 5,860
53 16,125 9,315 5,860 53 16,125 9,315 5,860
54 16,125 9,315 5,860 54 16,125 9,315 5,860
55 16,125 9,315 5,860 55 16,125 9,315 5,860
56 16,125 9,315 5,860 56 16,125 9,315 5,860
57 16,125 9,315 5,860 57 16,125 9,315 5,860
58 16,125 9,315 5,860 58 16,125 9,315 5,860
59 16,125 9,315 5,860 59 16,125 9,315 5,860
60 16,125 9,315 5,860 60 16,125 9,315 5,860
61 16,125 9,315 61 16,125 9,315
62 16,125 9,315 62 16,125 9,315
63 16,125 9,315 63 16,125 9,315
64 16,125 9,315 64 16,125 9,315
65 16,125 9,315 65 16,125 9,315
66 16,125 66 16,125
67 16,125 67 16,125
68 16,125 68 16,125
69 16,125 69 16,125
70 16,125 70 16,125
台灣人壽悠活人生終身壽險-總保險費表(無折扣)
男性
附表之二
利率:2.25%
1%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齡6期10期15 齡6期10期15
0 15,964 9,222 5,801 0 15,964 9,222 5,801
1 15,964 9,222 5,801 1 15,964 9,222 5,801
2 15,964 9,222 5,801 2 15,964 9,222 5,801
3 15,964 9,222 5,801 3 15,964 9,222 5,801
4 15,964 9,222 5,801 4 15,964 9,222 5,801
5 15,964 9,222 5,801 5 15,964 9,222 5,801
6 15,964 9,222 5,801 6 15,964 9,222 5,801
7 15,964 9,222 5,801 7 15,964 9,222 5,801
8 15,964 9,222 5,801 8 15,964 9,222 5,801
9 15,964 9,222 5,801 9 15,964 9,222 5,801
10 15,964 9,222 5,801 10 15,964 9,222 5,801
11 15,964 9,222 5,801 11 15,964 9,222 5,801
12 15,964 9,222 5,801 12 15,964 9,222 5,801
13 15,964 9,222 5,801 13 15,964 9,222 5,801
14 15,964 9,222 5,801 14 15,964 9,222 5,801
15 15,964 9,222 5,801 15 15,964 9,222 5,801
16 15,964 9,222 5,801 16 15,964 9,222 5,801
17 15,964 9,222 5,801 17 15,964 9,222 5,801
18 15,964 9,222 5,801 18 15,964 9,222 5,801
19 15,964 9,222 5,801 19 15,964 9,222 5,801
20 15,964 9,222 5,801 20 15,964 9,222 5,801
21 15,964 9,222 5,801 21 15,964 9,222 5,801
22 15,964 9,222 5,801 22 15,964 9,222 5,801
23 15,964 9,222 5,801 23 15,964 9,222 5,801
24 15,964 9,222 5,801 24 15,964 9,222 5,801
25 15,964 9,222 5,801 25 15,964 9,222 5,801
26 15,964 9,222 5,801 26 15,964 9,222 5,801
27 15,964 9,222 5,801 27 15,964 9,222 5,801
28 15,964 9,222 5,801 28 15,964 9,222 5,801
29 15,964 9,222 5,801 29 15,964 9,222 5,801
30 15,964 9,222 5,801 30 15,964 9,222 5,801
31 15,964 9,222 5,801 31 15,964 9,222 5,801
32 15,964 9,222 5,801 32 15,964 9,222 5,801
33 15,964 9,222 5,801 33 15,964 9,222 5,801
34 15,964 9,222 5,801 34 15,964 9,222 5,801
35 15,964 9,222 5,801 35 15,964 9,222 5,801
36 15,964 9,222 5,801 36 15,964 9,222 5,801
37 15,964 9,222 5,801 37 15,964 9,222 5,801
38 15,964 9,222 5,801 38 15,964 9,222 5,801
39 15,964 9,222 5,801 39 15,964 9,222 5,801
40 15,964 9,222 5,801 40 15,964 9,222 5,801
41 15,964 9,222 5,801 41 15,964 9,222 5,801
42 15,964 9,222 5,801 42 15,964 9,222 5,801
43 15,964 9,222 5,801 43 15,964 9,222 5,801
44 15,964 9,222 5,801 44 15,964 9,222 5,801
45 15,964 9,222 5,801 45 15,964 9,222 5,801
46 15,964 9,222 5,801 46 15,964 9,222 5,801
47 15,964 9,222 5,801 47 15,964 9,222 5,801
48 15,964 9,222 5,801 48 15,964 9,222 5,801
49 15,964 9,222 5,801 49 15,964 9,222 5,801
50 15,964 9,222 5,801 50 15,964 9,222 5,801
51 15,964 9,222 5,801 51 15,964 9,222 5,801
52 15,964 9,222 5,801 52 15,964 9,222 5,801
53 15,964 9,222 5,801 53 15,964 9,222 5,801
54 15,964 9,222 5,801 54 15,964 9,222 5,801
55 15,964 9,222 5,801 55 15,964 9,222 5,801
56 15,964 9,222 5,801 56 15,964 9,222 5,801
57 15,964 9,222 5,801 57 15,964 9,222 5,801
58 15,964 9,222 5,801 58 15,964 9,222 5,801
59 15,964 9,222 5,801 59 15,964 9,222 5,801
60 15,964 9,222 5,801 60 15,964 9,222 5,801
61 15,964 9,222 61 15,964 9,222
62 15,964 9,222 62 15,964 9,222
63 15,964 9,222 63 15,964 9,222
64 15,964 9,222 64 15,964 9,222
65 15,964 9,222 65 15,964 9,222
66 15,964 66 15,964
67 15,964 67 15,964
68 15,964 68 15,964
69 15,964 69 1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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