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
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其利息比照本契約之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累積紅利利息計算方法
計算,並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或併生存保險金給付,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
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計算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
擇者,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之年度紅利不予發放,其已累積之紅利部
份則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最高年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領保險金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辦理解約者。
三、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若有依第六條約定申請復效,而復效日非保單週年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
日數比例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紅利。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扣除已發放紅利及已領的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紅利分配錯誤者,本公司按真實投保年
齡調整其紅利金額,
並依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及第二十五條之約定辦理,惟若紅利給付方式
係採現金給付或抵繳應繳保險費而致溢發或短發紅利時,則於後續之紅利發放日將應
調整之金額扣回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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