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所
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
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保險單借款】
第廿三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廿四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損
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分配
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
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本契約之年度紅利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週年日給
付保險單紅利。
二、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屬有效,而保單週年日發生於紅利宣告日之前者,則於紅利宣告
日補發該年度之紅利。
前述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四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
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其利息比照本契約之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累積紅
利利息計算方法計
算,並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或併生存保險金給付,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
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
者,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之年度紅利不予發放,其已累積之紅利部份
則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
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最高年利率計算之平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領保險金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辦理解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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