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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寵愛女人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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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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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寵愛女人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第 6 條至第 8 10
37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3 條至第 25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 條、第 12 條、第 26 條至第 30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31 條、第 32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34 條至第 36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37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40 條、第 41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42 條)
6I0-1
台灣人壽寵愛女人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6I0)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健康檢查保險金、
重度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燒燙傷醫療保險金、妊娠期特定醫療保險金、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新生兒出生保險金、婦女關懷保險金)
本商品之重度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及特定婦科手術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
續有效滿三十日以內。
本商品之乳房惡性腫瘤等待期間為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九十日以內。
本保險醫療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醫療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傳真:(02)2785-8760;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核准文號:101 04 20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051010
備查文號:101 07 17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21
備查文號:101 09 04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54
備查文號:101 11 09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88
修訂文號:102 01 01 日依 101 11 09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 01 01 日依 102 12 12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1203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104 03 10 日依 103 11 11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972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4 08 04 日依 104 06 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11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5 1 1 日台壽字第 1052000001 號函備查修正
6I0-2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
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表定保費」,係指依該繳費方法所對應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
金額」計算而得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指自契約訂立
後之累計應繳「表定保費」金額,惟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改以累計應繳加費後
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四、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險之女性(以下簡稱被保險女性) 及其於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
所分娩之活產嬰兒(以下簡稱被保險嬰兒)。
五、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於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未含
)前,係指所繳保險費;於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後,係指
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繳費方法所對應之「表定保費」,乘以該繳費方法自契約訂立後之
累計應繳保險費次數後之金額。
六、本契約所稱「疾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係指被保險女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
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女性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
歲者,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辦理「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項
目之相關疾病,不適用前述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需持續有效滿三十日之限制。
七、本契約所稱「重度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
後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一種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
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義之下列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六級的病理分類合併持
續之蛋白尿(2+以上),經教學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
(一)第三級:局部節段性(focal segmental)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二)第四級:廣泛性(diffuse)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三)第五級:廣泛膜性(diffuse membranous)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四)第六級:末期硬化性(advanced sclerosing)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八、本契約所稱「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依美國風濕學院所制定之類風濕性關節炎之標準
定義,臨床診斷上須符合下列七項之四項以上,方可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
(一)晨間僵硬至少一小時。
(二)有三處或三處以上之關節腫脹。
6I0-3
(三)關節腫脹包含腕關節、掌指間關節或近端指間關節。
(四)關節炎呈對稱性。
(五)皮下產生硬結節。
(六)血清中類風濕因子呈陽性。
(七)關節之X光攝影像發現有骨頭腐蝕現象。
九、本契約所稱「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
效日(含)起所發生且經教學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
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一)被保險女性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變形。所謂重要
關節係指左右掌指間或近端指間關節、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
左右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二)被保險女性有三項(含)以上的「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須他人扶助者
。所謂「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十、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
蒙受之傷害。
十一、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二、本契約所稱「乳房惡性腫瘤」,係指被保險女性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
滿九十日後所發生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編碼174之惡性腫瘤。
十三、本契約所稱「子宮外孕」,係指受精卵沒有在子宮內膜上著床的現象,並經婦產科專
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十四、本契約所稱「子癇症」,係指妊娠期間同時產生下列現象,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者:
(一)高血壓症(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汞柱或妊娠後期之血
壓比早期收縮壓升高3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升高15毫米汞柱)。
(二)蛋白尿(超過2+)。
(三)水腫。
(四)痙攣。
十五、本契約所稱「活產嬰兒」,係指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五歲
之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所完全產出或取出之胎兒,不
論其懷孕期之長短,該胎兒在與產婦分離後,能呼吸或顯示任何其他生命現象如心跳
,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不論臍帶是否已切斷或胎盤是否仍附著者均屬之,
且需領有出生證明書,或已於戶政機關完成出生登記者。
十六、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七、本契約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診所。
十八、本契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
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6I0-4
十九、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女性本
人。
二十、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女性本人。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次標準件」,係指投保後,本公司依被保險女性身體狀況及職業進行
核保審查,必須採加費方式承保者。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醫療部分」,係指本契約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之給付項目。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或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
害而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
二、罹患重度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三、罹患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
四、接受附表三所列特定婦科手術項目治療。
五、罹患乳房惡性腫瘤,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乳房重建手術。
六、發生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項目
七、罹患子宮外孕或子癇症。
八、被保險嬰兒於七足歲(含)前罹患附表五所列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之一。
九、投保時之保險年齡未達四十一歲之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八週後且於有效
期間內分娩活產嬰兒。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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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
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之停止】
第 七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
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應繳的保險
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
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
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且不超過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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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
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女性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被保險女性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女性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女
性生還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6I0-7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
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起身故時,本公司則以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女性,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女
性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女性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女性,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女性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如
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仍應依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被保險嬰兒七足歲(含
)前負保險責任,則本契約將俟該應負之保險責任終止或履行後,始行終止,且上開期間本
公司不再負給付第二十三條以外之各項保險金責任,亦不再受理本契約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
七條之申請。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療法規定領有開
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
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
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如於給付全殘廢保
險金後,仍應依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被保險嬰兒七足歲(含)前負保險責任,則本契約將俟
該應負之保險責任終止或履行後,始行終止,且上開期間本公司不再負給付第二十三條以外
之各項保險金責任,亦不再受理本契約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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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女性於保險年齡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
險年齡達一○一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健康檢查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被保險女性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每屆滿二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
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健康檢查保險金,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達一○
○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重度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度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
分之三十給付重度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
十給付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
或診所接受附表三所列特定婦科手術項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給付
比例給付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
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給付比例之手術項目給付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乳房惡性腫瘤,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
進而接受乳房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每一側之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
險金,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燒燙傷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項目時,且在十五日(含)後
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燒燙傷程度的給付比例給付燒燙傷醫療保險金,並以
給付一次為限。
【妊娠期特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受孕,且受孕期間介於保險年齡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
至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時,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確定為子宮外孕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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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妊娠期特定醫療保險金;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確定為子
癇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妊娠期特定醫療保險金。
【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嬰兒於七足歲(含)前罹患附表五所列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每一活產嬰兒以給付一次為限
【新生兒出生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四條:投保時之保險年齡未達四十一歲之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八週後且於有效期
間內分娩活產嬰兒,本公司依每一活產嬰兒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新生兒出生保險金
,其累計給付比例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為限。
【婦女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投保時之保險年齡未達四十一歲之被保險女性,於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仍
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婦女關懷保險金,惟須扣除
新生兒出生保險金累計給付之比例。
【健康檢查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申領「健康檢查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女性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女性死亡證明文件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6I0-10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女性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女性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
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醫療部分」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條:受益人申領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之「醫療部分」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前項文件外,另依各項保險金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重度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時,另須檢具教學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及相關檢驗及病理切片報告。
二、申領「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時,另須檢具教學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相
關檢驗報告。
三、申領「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時,另須檢具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手術醫療證明
書。
四、申領「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時,另須檢具醫院出具之附有病理顯微檢查、血液學
檢驗等科學方法檢驗報告之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癌症疾病手術醫療證明書。
五、申領「燒燙傷醫療保險金」時,另須檢具診斷證明書(須註明燒燙傷部位、程度及面積
)。
六、申領「妊娠期特定醫療保險金」時,另須檢具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報告。
七、申領「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時,另須檢具診斷證明書、活產嬰兒之出生證明書
或戶籍謄本及相關檢驗報告。
八、申領「新生兒出生保險金」時,另須檢具活產嬰兒之出生證明書或戶籍謄本。
受益人申領「醫療部分」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女性及被保險嬰
兒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女性於死。
二、被保險女性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6I0-11
三、被保險女性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女性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
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女性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女性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
二十三條之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女性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女性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女性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女性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女性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
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
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
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三十四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減額繳清保險】
第三十五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其表定保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6I0-12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
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在被保
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且滿十五足歲至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
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六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不得超
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五條即不再適用,被保
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事故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全殘廢保險金依計算所得金額取最高者之方式不再適用,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之保險
金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
○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
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在被保
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且滿十五足歲至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
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七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八十%,惟繳費期滿後為九十%。本公司於接到
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一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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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八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女性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女性的投保時之
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女性的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
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二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四十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的受益人為被保險嬰兒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女性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但前二項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如本契約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人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女性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女性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女性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女性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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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二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三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四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四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寵愛女人終身保險-保險費率表(繳費方法採年繳)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女性
年齡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0 4,450 3,250 2,700
1 4,500 3,300 2,750
2 4,550 3,300 2,750
3 4,550 3,350 2,750
4 4,600 3,400 2,800
5 4,650 3,400 2,800
6 4,700 3,450 2,850
7 4,750 3,500 2,900
8 4,800 3,500 2,950
9 4,850 3,550 2,950
10 4,900 3,600 3,000
11 4,950 3,650 3,050
12 5,000 3,700 3,100
13 5,050 3,750 3,150
14 5,100 3,800 3,200
15 5,150 3,850 3,250
16 5,250 3,900 3,300
17 5,300 3,950 3,350
18 5,350 4,000 3,400
19 5,400 4,100 3,450
20 5,500 4,150 3,500
21 5,550 4,150 3,550
22 5,600 4,200 3,600
23 5,650 4,250 3,650
24 5,650 4,300 3,650
25 5,700 4,350 3,700
26 5,750 4,400 3,750
27 5,800 4,400 3,800
28 5,900 4,450 3,850
29 5,950 4,500 3,900
30 6,000 4,550 3,950
31 6,100 4,650 4,050
32 6,200 4,700 4,100
33 6,250 4,800 4,200
34 6,350 4,900 4,300
35 6,450 5,000 4,400
36 6,600 5,150 4,500
37 6,700 5,250 4,650
38 6,800 5,350 4,750
39 6,950 5,450 4,850
40 7,000 5,500 4,900
41 5,050 4,050 3,650
42 5,150 4,100 3,750
43 5,200 4,150 3,800
44 5,200 4,200 3,850
45 5,300 4,250 3,900
46 5,350 4,300 4,000
47 5,450 4,400 4,100
48 5,550 4,500 4,200
49 5,650 4,600 4,350
50 5,750 4,750 4,450
51 5,900 4,850 4,600
52 6,000 4,950 4,750
53 6,150 5,100 4,850
54 6,250 5,250 5,000
55 6,400 5,350 5,150
6I0-16
台灣人壽寵愛女人終身保險-保險費率表(繳費方法採半年繳)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
女性
年齡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0 2,314.00 1,690.00 1,404.00
1 2,340.00 1,716.00 1,430.00
2 2,366.00 1,716.00 1,430.00
3 2,366.00 1,742.00 1,430.00
4 2,392.00 1,768.00 1,456.00
5 2,418.00 1,768.00 1,456.00
6 2,444.00 1,794.00 1,482.00
7 2,470.00 1,820.00 1,508.00
8 2,496.00 1,820.00 1,534.00
9 2,522.00 1,846.00 1,534.00
10 2,548.00 1,872.00 1,560.00
11 2,574.00 1,898.00 1,586.00
12 2,600.00 1,924.00 1,612.00
13 2,626.00 1,950.00 1,638.00
14 2,652.00 1,976.00 1,664.00
15 2,678.00 2,002.00 1,690.00
16 2,730.00 2,028.00 1,716.00
17 2,756.00 2,054.00 1,742.00
18 2,782.00 2,080.00 1,768.00
19 2,808.00 2,132.00 1,794.00
20 2,860.00 2,158.00 1,820.00
21 2,886.00 2,158.00 1,846.00
22 2,912.00 2,184.00 1,872.00
23 2,938.00 2,210.00 1,898.00
24 2,938.00 2,236.00 1,898.00
25 2,964.00 2,262.00 1,924.00
26 2,990.00 2,288.00 1,950.00
27 3,016.00 2,288.00 1,976.00
28 3,068.00 2,314.00 2,002.00
29 3,094.00 2,340.00 2,028.00
30 3,120.00 2,366.00 2,054.00
31 3,172.00 2,418.00 2,106.00
32 3,224.00 2,444.00 2,132.00
33 3,250.00 2,496.00 2,184.00
34 3,302.00 2,548.00 2,236.00
35 3,354.00 2,600.00 2,288.00
36 3,432.00 2,678.00 2,340.00
37 3,484.00 2,730.00 2,418.00
38 3,536.00 2,782.00 2,470.00
39 3,614.00 2,834.00 2,522.00
40 3,640.00 2,860.00 2,548.00
41 2,626.00 2,106.00 1,898.00
42 2,678.00 2,132.00 1,950.00
43 2,704.00 2,158.00 1,976.00
44 2,704.00 2,184.00 2,002.00
45 2,756.00 2,210.00 2,028.00
46 2,782.00 2,236.00 2,080.00
47 2,834.00 2,288.00 2,132.00
48 2,886.00 2,340.00 2,184.00
49 2,938.00 2,392.00 2,262.00
50 2,990.00 2,470.00 2,314.00
51 3,068.00 2,522.00 2,392.00
52 3,120.00 2,574.00 2,470.00
53 3,198.00 2,652.00 2,522.00
54 3,250.00 2,730.00 2,600.00
55 3,328.00 2,782.00 2,678.00
6I0-17
台灣人壽寵愛女人終身保險-保險費率表(繳費方法採季繳)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
女性
年齡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0 1,165.90 851.50 707.40
1 1,179.00 864.60 720.50
2 1,192.10 864.60 720.50
3 1,192.10 877.70 720.50
4 1,205.20 890.80 733.60
5 1,218.30 890.80 733.60
6 1,231.40 903.90 746.70
7 1,244.50 917.00 759.80
8 1,257.60 917.00 772.90
9 1,270.70 930.10 772.90
10 1,283.80 943.20 786.00
11 1,296.90 956.30 799.10
12 1,310.00 969.40 812.20
13 1,323.10 982.50 825.30
14 1,336.20 995.60 838.40
15 1,349.30 1,008.70 851.50
16 1,375.50 1,021.80 864.60
17 1,388.60 1,034.90 877.70
18 1,401.70 1,048.00 890.80
19 1,414.80 1,074.20 903.90
20 1,441.00 1,087.30 917.00
21 1,454.10 1,087.30 930.10
22 1,467.20 1,100.40 943.20
23 1,480.30 1,113.50 956.30
24 1,480.30 1,126.60 956.30
25 1,493.40 1,139.70 969.40
26 1,506.50 1,152.80 982.50
27 1,519.60 1,152.80 995.60
28 1,545.80 1,165.90 1,008.70
29 1,558.90 1,179.00 1,021.80
30 1,572.00 1,192.10 1,034.90
31 1,598.20 1,218.30 1,061.10
32 1,624.40 1,231.40 1,074.20
33 1,637.50 1,257.60 1,100.40
34 1,663.70 1,283.80 1,126.60
35 1,689.90 1,310.00 1,152.80
36 1,729.20 1,349.30 1,179.00
37 1,755.40 1,375.50 1,218.30
38 1,781.60 1,401.70 1,244.50
39 1,820.90 1,427.90 1,270.70
40 1,834.00 1,441.00 1,283.80
41 1,323.10 1,061.10 956.30
42 1,349.30 1,074.20 982.50
43 1,362.40 1,087.30 995.60
44 1,362.40 1,100.40 1,008.70
45 1,388.60 1,113.50 1,021.80
46 1,401.70 1,126.60 1,048.00
47 1,427.90 1,152.80 1,074.20
48 1,454.10 1,179.00 1,100.40
49 1,480.30 1,205.20 1,139.70
50 1,506.50 1,244.50 1,165.90
51 1,545.80 1,270.70 1,205.20
52 1,572.00 1,296.90 1,244.50
53 1,611.30 1,336.20 1,270.70
54 1,637.50 1,375.50 1,310.00
55 1,676.80 1,401.70 1,349.30
6I0-18
台灣人壽寵愛女人終身保險-保險費率表(繳費方法採月繳)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險金
女性
年齡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0 391.60 286.00 237.60
1 396.00 290.40 242.00
2 400.40 290.40 242.00
3 400.40 294.80 242.00
4 404.80 299.20 246.40
5 409.20 299.20 246.40
6 413.60 303.60 250.80
7 418.00 308.00 255.20
8 422.40 308.00 259.60
9 426.80 312.40 259.60
10 431.20 316.80 264.00
11 435.60 321.20 268.40
12 440.00 325.60 272.80
13 444.40 330.00 277.20
14 448.80 334.40 281.60
15 453.20 338.80 286.00
16 462.00 343.20 290.40
17 466.40 347.60 294.80
18 470.80 352.00 299.20
19 475.20 360.80 303.60
20 484.00 365.20 308.00
21 488.40 365.20 312.40
22 492.80 369.60 316.80
23 497.20 374.00 321.20
24 497.20 378.40 321.20
25 501.60 382.80 325.60
26 506.00 387.20 330.00
27 510.40 387.20 334.40
28 519.20 391.60 338.80
29 523.60 396.00 343.20
30 528.00 400.40 347.60
31 536.80 409.20 356.40
32 545.60 413.60 360.80
33 550.00 422.40 369.60
34 558.80 431.20 378.40
35 567.60 440.00 387.20
36 580.80 453.20 396.00
37 589.60 462.00 409.20
38 598.40 470.80 418.00
39 611.60 479.60 426.80
40 616.00 484.00 431.20
41 444.40 356.40 321.20
42 453.20 360.80 330.00
43 457.60 365.20 334.40
44 457.60 369.60 338.80
45 466.40 374.00 343.20
46 470.80 378.40 352.00
47 479.60 387.20 360.80
48 488.40 396.00 369.60
49 497.20 404.80 382.80
50 506.00 418.00 391.60
51 519.20 426.80 404.80
52 528.00 435.60 418.00
53 541.20 448.80 426.80
54 550.00 462.00 440.00
55 563.20 470.80 453.20
6I0-19
附表二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6I0-20
附表三:特定婦科手術項目表
項次 手術項目 給付比例
部分乳房切除術 - 單側 1%
部分乳房切除術 - 雙側 2%
單純乳房切除術 - 單側 2%
單純乳房切除術 - 雙側 3%
乳癌根除術 - 單側 3%
乳癌根除術 - 雙側 5%
巴氏腺囊切除術 1%
根治女陰切除術 5%
陰道切除術—陰道部分切除 1%
陰道切除術—陰道全部切除 2%
十一 直腸陰道廔管修補術 2%
十二 尿道陰道廔管修補術 2%
十三 膀胱陰道廔管修補術 2%
十四 全子宮切除術 4%
十五 子宮懸吊術 2%
十六 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2%
十七 Spalding-Richardson 氏子宮脫出手術 2%
十八 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 4%
十九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4%
二十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3%
二十一 卵巢切除術附加大網膜切除術 3%
二十二 子宮附屬器部分或全部切除術 3%
6I0-21
附表四:重大燒燙傷項目表
項次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給付比例
949.2 二度燒燙傷體表面積 30%-49% 50%
949.2 二度燒燙傷體表面積 50% 以上 70%
948.1~948.2 三度燒燙傷體表面積 10%-29% 50%
948.3~948.4 三度燒燙傷體表面積 30%-49% 70%
948.5~948.9 三度燒燙傷體表面積 50% 以上 90%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75%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100%
6I0-22
附表五:嬰兒先天性重大殘缺項目表
項次 疾病名稱 定義
特定染色體疾
係指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疾病之一者:
1.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者。
2.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者。
3.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者。
4.貓哭症候群:第五對染色體異常,短臂部分缺失者。
5.貓眼症候群第二十二對染色體異常長臂部分發生重複及一百
八十度反轉者。
特定先天性神
經系統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腦神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疾病之一者:
1.脊柱裂因脊椎圓柱關節缺陷以致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開
處凸出者。
2.脊髓脊膜膨出:因脊柱缺陷,而導致脊髓及脊膜膨出者。
3.腦膨出: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者。
4.先天性水腦症腦脊髓液循環及吸收異常導致腦脊髓液淤積於腦
室,並以植入外插引流管方式治療者。
5.腦性麻痺:係指胎兒在母體懷孕期間之腦病變或生產時之腦損
造成一種慢性非進行性之肌肉張力及神經反射異常引起運
動功能障礙麻痺或動作不協調但不包括嬰兒出生後因疾病
或傷害所造成者。
特定先天性代
謝異常
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疾病之一者:
1.苯酮尿症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不足或其輔助因
子的缺 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者。
2.高胱胺酸尿症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輔
助因子 的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者。
3.半乳糖血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
或缺乏,無法將半乳糖轉化而造成血中半乳糖之上昇者。
4.黏多醣症分解黏多醣之酵素缺乏導致尿中排出過多的黏多醣
及黏多醣囤積在體內組織中者。
5.肝醣貯積症第二型:又稱龐貝氏症(Pompe Disease),係指肝醣
合成及分解之酵素缺乏引起肝醣異常貯積在體內組織中造成
肌肉無力或心臟肥大者。
6.威爾遜氏病銅代謝異常肝臟無法將銅排出導致銅囤積在肝
臟、腦部、眼角膜邊緣、及其他組織中者。
7.白胺酸代謝異常先天性代謝疾病因體內無法合成特定酵素來
分解白胺酸,使體內堆積有害的有機酸而致酸中毒者。
8.高血氨症係指先天性尿酸循環代謝異常因特定基因缺陷
致肝臟內缺乏特定酵素,使得血液中的氨無法排出而屯積。
9.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係指先天缺乏甲狀腺賀爾蒙經治療六個
6I0-23
月後,確定需永久定期補充甲狀腺賀爾蒙者。
10.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係指缺乏合成類固醇之酵素導致糖皮素
分泌不足,為刺激腎上腺增加糖皮素分泌所致之腎上腺皮質異
常增生。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11.楓糖漿尿症:係指粒線體中支鏈酮酸去氫酵素功能發生障礙,
導致白胺酸、異白胺酸及頡胺酸等特殊支鏈胺基酸代謝異常。
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12.中鏈醯輔酶 A 去氫酶缺乏症:係指脂肪代謝過程缺乏中鏈醯輔
A 去氫酶所導致之脂肪酸代謝異常。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
斷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13.戊二酸血症第一型:係指代謝離胺酸、色胺酸及羥離胺酸的主
要酵素戊二基輔酶 A 去氫酶發生缺陷所致之胺基酸代謝異常。
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14.異戊酸血症:係指因白胺酸代謝機制發生障礙,致使缺乏異戊
醯輔酶 A 去氫酶之胺基酸代謝異常。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15.甲基丙二酸血症:係指缺乏甲基丙二酸醯輔 A 變位酵素所致之
有機酸代謝異常。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並佐以檢驗報告確
診。
特定先天性消
化系統疾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疾病之一者:
1.先天性食道閉鎖合併有或無氣管食道廔管指近端之食道發育不
良而止於一盲端或食道形成一廔管與氣管相通亦或同時發生食
道閉鎖合併氣管食道廔管者。
2.先天性膽道閉鎖:先天膽道發育不全,造成狹窄或閉鎖引起肝
功能異常者。
3.先天性無肛症:先天直腸發育不全,糞便無法由肛門排出者。
4.橫膈膜疝脫因橫膈膜之缺陷致腹腔之內容物膨出至胸腔並以
手術矯正者。
特定先天性心
臟病
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心臟
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疾病之一者:
1.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
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2.開放性動脈導管連接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
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
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
窄,造成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礙,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5.主動脈瓣膜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
6I0-24
窄,造成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礙,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6.法洛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肺動脈瓣膜狹窄主動脈跨
位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型者。
7.大動脈轉位主動脈與肺動脈互相移位造成主動脈與右心室相
連而肺動脈反與左心室連接之先天性心臟病者。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流由
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9.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影響血流循
環,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10.左心發育不全症:左心臟之主動脈、左心室與僧帽瓣等部位發
育不全者。
11.右心室發育不全症:肺動脈閉鎖合併完整的心室中隔及右心室
發育不全。
12.單心室:只有單一心室且在其中存在兩個房室瓣或具有大小各
一的心室者。
13.全肺靜脈回流異常:肺靜脈與右心房異常連接,引發血液回流
不正常,造成肺靜脈高血壓者。
14.永久動脈幹:心臟底部所分出的主、肺及冠狀動脈被單一主動
脈幹所取代者。
15.Ebstein氏畸形三尖瓣的一個瓣膜膨出於右心室膨出的瓣膜
與右心室壁粘連,阻塞右心室的出徑。
特定先天性內
分泌系統疾病
先天性泛垂體低下症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內分泌科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為先天性泛垂體疾病造成所有腦下垂體荷爾蒙分泌缺乏
或嚴重不足 經治療六個月後 確定須永久定期以體外賀爾蒙補
充者。
特定先天性骨
骼和結締組織
疾病
1.成骨發育不全症係指先天性膠原纖維病變導致骨骼薄脆易於
骨折並經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又俗稱玻璃娃
娃。
2.軟骨發育不全症係指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骨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由於生長板內軟骨增生減少(生長板發育不良)而導致侏儒
症。
其他
1.重症α地中海型貧血係指因α球蛋白鍵基因殘缺致使血紅素合
成異常進而導致紅血球破裂造成溶血性貧血每單位血紅素
(Hb)低於 8 g/dL (每公克/一百毫升)並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及
6I0-25
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2.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利氏貧血)係指因β球蛋白鍵基因
突變致使血紅素合成異常進而導致紅血球破裂造成溶血性貧
血,每單位血紅素(Hb)低於 8 g/dL (每公克/一百毫升)並經教
學醫院血液檢查及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3.血友病係指先天缺乏第八九或十一凝血因子造成凝血功能
異常需永久定期注射凝血因子並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及教學
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4.先天複合性免疫缺乏症係指先天免疫系統異常導致免疫功能
缺損經治療六個月後確定需永久定期補充免疫球蛋白或為
骨髓移植治療經教學醫院小兒科或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符合臨床診斷為先天缺乏體液免疫B細胞及細胞免疫T細胞。
5.極輕體重兒:係指出生當時體重不超過 1,000 公克之早產兒並
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需留置保溫箱且實際留置保溫箱存
活超過 48 小時者。
6.唇顎裂係指上唇及顎部(軟顎或硬顎)癒合不全並經教學醫
院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但不包括單純唇裂。
7.纖維性囊腫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
泌物的黏度增加,造成外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常侵犯胰
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量增加並經教學
醫院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8.先天性耳聾係指因母體感染病毒導致幼兒兩耳先天性耳聾
經教學醫院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永久無聽力且聽力測驗
80 分貝(dB)以上者。
9.先天性失明係指幼兒先天性兩眼視力障礙並經教學醫院眼科
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矯正後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者。
10.瓦登伯革氏症候群:係指胚胎時期神經脊衍生細胞無法正常移
行分化所導致黑色素細胞、聽覺神經細胞及結腸神經結細胞等
異常症狀。需經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並佐以檢驗報告確診。
11.發展性髖關節發育不良:係指股骨頭自骨盆之髖臼錯位,並經
教學醫院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且以手術矯正治療者。
12.脊髓灰質炎: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
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
6I0-26
6I0-27
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1)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
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

10 15 20
0 4,450 3,250 2,700
1 4,500 3,300 2,750
2 4,550 3,300 2,750
3 4,550 3,350 2,750
4 4,600 3,400 2,800
5 4,650 3,400 2,800
6 4,700 3,450 2,850
7 4,750 3,500 2,900
8 4,800 3,500 2,950
9 4,850 3,550 2,950
10 4,900 3,600 3,000
11 4,950 3,650 3,050
12 5,000 3,700 3,100
13 5,050 3,750 3,150
14 5,100 3,800 3,200
15 5,150 3,850 3,250
16 5,250 3,900 3,300
17 5,300 3,950 3,350
18 5,350 4,000 3,400
19 5,400 4,100 3,450
20 5,500 4,150 3,500
21 5,550 4,150 3,550
22 5,600 4,200 3,600
23 5,650 4,250 3,650
24 5,650 4,300 3,650
25 5,700 4,350 3,700
26 5,750 4,400 3,750
27 5,800 4,400 3,800
28 5,900 4,450 3,850
29 5,950 4,500 3,900
30 6,000 4,550 3,950
31 6,100 4,650 4,050
32 6,200 4,700 4,100
33 6,250 4,800 4,200
34 6,350 4,900 4,300
35 6,450 5,000 4,400
36 6,600 5,150 4,500
37 6,700 5,250 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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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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