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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富利寶貝分紅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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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0-1
台灣人壽富寶貝分紅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5W0)
(「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全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04月15日99台壽字第00073號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額。如該保險
有所變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約所稱「表定保費」,係指依「基本保額」乘以本約訂時保險費表所載之
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額。其保險費表如附表一。
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於繳費期間係指自生效日起依「表定保費」按每屆
滿一保單週日加計百分之二二五複計算息之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自生效日起
依「表定保費」按每屆滿一保單週日加計百分之二二五複計算息至繳費期滿之前
一日之額。
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於繳費期間係指「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於繳費期滿
後係指繳費期滿之保單週日起,以基本保額依每百分之二二五複增值後之額。
但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一一歲之前一日為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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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
期未交付時,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
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其附加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約及其附加約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
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
超過本保單辦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
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約及其附加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及其附加
約保險費之合計額。
【本約效的恢
第 七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惟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本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
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效。
第三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本
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
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
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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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本歷年解約
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人應將該筆已之「所繳保險費加計
息」或身故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
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或身故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且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事故發生時,於繳費
期間依「當年度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於繳費期滿依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
額」、保單價值準備及「所繳保險費加計息」三者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本公
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
「所繳保險費加計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後,本
約效終止。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或財團法
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於繳費期間依「當年度保險額」給付「全殘廢
保險」於繳費期滿按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額」、保單價值準備及「所繳保險費
加計息」三者之最高者給付「全殘廢保險」。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
約效終止。
【身故保險的申
第十四條︰受人申「身故保險
」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申請】
第十五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七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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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退還「所繳
保險費加計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權】
第十八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
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
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基本保額】
第二十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
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
額為準,其「表定保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基本保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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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
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
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或診斷確定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之約定,本公司給付「躉繳保險費加計息」後,本
約效終止。
前項「躉繳保險費加計息」,係指依第二項約定計算後之淨額,按每屆滿一保單週
加計百分之二二五複計算息之額。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
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一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保單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時,其恢之申請依本約第七條約定辦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三條︰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
,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
前損,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
可分配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
分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
約之年度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週
給付保險單紅
二、保單週日時本約仍屬有效,而保單週日發生於紅宣告日之前者,則於紅
告日發放該年度之紅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
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
三、儲存生息:其息比照本約之紅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積紅利利息計算方法
計算,並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約終止時由本
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
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
利率計算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
擇者,保險單紅以(儲存生息)方式處
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情形之一者,當年度年度利不予發放,其已積之紅
分則按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
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計算
之平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保險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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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辦解約者。
三、本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有依第七條約定申請效,而效日非保單週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
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扣除已發放紅之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基本保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基本
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紅分配錯誤者,本公司按真實投保齡調整其紅利金額,
並依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單紅給付方式及第二十三條之約定辦
,惟給付方式
係採現給付或抵繳應繳保險費而致溢發或短發紅時,則於後續之紅發放日將應
調整之額扣回或補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取其
大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五條︰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二十
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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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
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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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保險費
台灣人壽富寶貝分紅終身壽險-保險費
單位:元/每十萬元基本保額
性別 男性
7 繳費至15() 7 繳費至15()
0 --
6,260
--
6,260
1
-- 6,690 -- 6,690
2
-- 7,180 -- 7,180
3
-- 7,740 -- 7,740
4
-- 8,410 -- 8,410
5
-- 9,190 -- 9,190
6
-- 10,140 -- 10,140
7
-- 11,300 -- 11,300
8
-- 12,760 -- 12,760
9
14,740 -- 14,740 --
10
14,740 -- 14,740 --
11
14,740 -- 14,740 --
12
14,740 -- 14,740 --
13
14,740 -- 14,740 --
14
14,740 -- 14,740 --
15
14,740 -- 14,740 --
註:本保險費表中之保險費係為繳保險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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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
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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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紅計算方法(註一)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
稅前損,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後,向本公司董事
會建議可分配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
,目前為百分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下方式之貢獻比法,計算該保單
之紅
一、紅儲存生息利率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為計算基礎時,
貢獻比為按「死差紅差紅積紅利利息三項之和」計算之貢獻
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總和」所得之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
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額,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
(一)死差紅: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與本公司分紅保險單過去三
均實際經驗死亡之差」乘以「當年度保險額與期末保單價
值準備之差」計算。
(二)差紅: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
與計算保險費之預
利率(百分之二二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
」計算。
(三)積紅利利息:以「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積保險單紅」乘以「該保單
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計算。
二、紅儲存生息利率以「二定儲利率(註二)」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為按「
死差紅差紅二項之和」計算之貢獻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總和
」所得之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額,但該
額為扣除所有選擇儲存生息之分紅保單「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息(註三
)」後之值,上述相乘後之值再加上該保單之「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
息」,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
上述死差紅差紅計算方法同前項死差紅差紅計算方法。
註一: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91.12.30台財保字第0910712459之分紅人壽保險
單業務。保單紅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
額。
註二:「二定儲利率」,係指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
份有限公司與合作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採二位小四捨五
入)。
註三:「該保單年度累計紅保證息」,係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積保險單紅
」乘以「二定儲利率」。
單位:元/每十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至15()
07
繳費至15()
07
0 6,260 -- 0 6,260 --
1 6,690 -- 1 6,690 --
2 7,180 -- 2 7,180 --
3 7,740 -- 3 7,740 --
4 8,410 -- 4 8,410 --
5 9,190 -- 5 9,190 --
6 10,140 -- 6 10,140 --
7 11,300 -- 7 11,300 --
8 12,760 -- 8 12,760 --
9 -- 14,740 9 -- 14,740
10 -- 14,740 10 -- 14,740
11 -- 14,740 11 -- 14,740
12 -- 14,740 12 -- 14,740
13 -- 14,740 13 -- 14,740
14 -- 14,740 14 -- 14,740
15 -- 14,740 15 -- 14,740
台灣人壽富寶貝分紅終身壽險-總保險費 (無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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