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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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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
院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2 5 31
102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4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 1 1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且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
骨折別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契約所列之「骨折賠償保險金額
的二分之一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為準如被
保險人於未逾已申領未住院日數再住院治療時應扣除自再住院之日起至再出院之日止之期間內被保險人
已申領之「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如係骨骼龜裂
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住院
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 掌骨、指骨
14
3 蹠骨、趾骨
14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 肋骨
20
6 鎖骨
28
7 橈骨或尺骨
28
8 膝蓋骨
28
9 肩胛骨
34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 頭蓋骨
50
13 臂骨
40
14 橈骨與尺骨
40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 脛骨或腓骨
40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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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股骨
50
19 脛骨及腓骨
50
20 大腿骨頸
60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條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
仍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五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
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六條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
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
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表: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金平安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附表一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百元保險金額)
年繳總保費:
1.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職業類別 一二三四五六
費率比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總保費上限
6.4 8.0 9.6 14.4 22.4 28.8
總保費下限
2.5 3.1 3.8 5.6 8.8 11.3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之團體:
職業類別 一二三四五六
費率比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總保費上限
6.0 7.5 9.0 13.5 21.0 27.0
總保費下限
2.4 3.0 3.6 5.4 8.4 10.8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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