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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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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
主要給付項目: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102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4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
約定辦理。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且未住院治
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者,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
乘以保險契約所列之「骨折賠償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但給付
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為準。如被保險人於未逾已申領未住院日數再住
院治療時,應扣除自再住院之日起至再出院之日止之期間內被保險人已申領之「骨折未住院
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
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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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天
2掌骨、指骨 14天
3蹠骨、趾骨 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天
5肋骨 20天
6鎖骨 28天
7橈骨或尺骨 28天
8膝蓋骨 28天
9肩胛骨 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天
12頭蓋骨 50天
13臂骨 40天
14橈骨與尺骨 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天
16脛骨或腓骨 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天
18股骨 50天
19脛骨及腓骨 50天
20大腿骨頸 60天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條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原因)】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
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
一時,本公司仍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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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第五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六條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
險成員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
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
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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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附表一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百元保險金額)
年繳總保費:
1.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職業類別 一二三四五六
費率比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總保費上限
6.4 8.0 9.6 14.4 22.4 28.8
總保費下限
2.5 3.1 3.8 5.6 8.8 11.3
2.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之團體:
職業類別 一二三四五六
費率比
1.00 1.25 1.50 2.25 3.50 4.50
總保費上限
6.0 7.5 9.0 13.5 21.0 27.0
總保費下限
2.4 3.0 3.6 5.4 8.4 10.8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給付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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