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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職業災害給付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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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台灣壽安幸福體一定期業災給付害保
主要給付項目: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失能保險金
3.
傷病保險金
4.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中華民國10442
104中信壽發一字第014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1120
金管保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991
10978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本契約稱「員工」係指受僱於要保人,際從事工作以獲得薪資,且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已參加勞工保險且該
險仍繼有效之人。
本契約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本契約稱「職業災害」是指被保險人由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
等或作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亡、失能、傷害或疾病之事故並經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且已
由勞保予以給付者
本契約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之認定標準,實際投保勞工保險並記載
本契約金額。
本契約稱「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指按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
」平均算之金額。
本契約稱「勞工保險平均日投保薪資」係指按「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三十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指要保人比照勞動基準法有「工資」之定義及解釋向本公司投保本
險之金
本契約「平均投保薪資」是指被保險人於遭遇職災害之當月起前六個(滿半年以實際月為準)「職業
災害保月投保薪資」總額平均所得之金
本契約稱「日領工資」是指被保險人遭職業災害當時之「職業災害險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稱「勞保局」是指勞工保險局,後如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有所變更,則指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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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稱「指定醫院」係指勞保局自設特約醫院。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
間、保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條約定之職業災害,致其身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死亡、喪失工作能
或就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定的職業災害導致死亡者,公司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四十五倍
付身故險金。
被保險於投保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
及贈與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過部分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
所載之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要保時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公司應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責任。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定的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由勞保局審定其身體遺失能,本
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失能度一次給付失能保險金。失能之定義及失能險金給付標準比照勞工保險條
例及勞保險喪失工作能力給付標準有關規定。
被保險領取失能保險金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終止
【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條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定的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能工作者,本公司按日依其「日領工資
給付傷保險金。但最長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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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定的職業災害,因醫療不能作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
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第七條失能保險金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四
十倍一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公司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後,該被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條
本公司付第六條至第九條保險金時,應除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災害獲得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
之補償賠償金額。
前項所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災害所獲得工保險條例規定已由雇主支費用之補償或賠償金額,於本公司給付失
能保險金時,係指按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平均日投保薪資」及其失能程度,依勞工保險條及勞工保險喪失工作
力給付標準有關請領一次給付之規定所計算之數額;於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係指被保
「勞工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四十五倍
【保險費的計算
第十一條
本契約之 保險費係按「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為基準分段計算如下
一、「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未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其每千元之保險費 元。
二、「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部分其每千元之保險費為 元。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二條
分期繳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
員前往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日內為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催告要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
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
實的說,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未基於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被保險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
力,其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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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及異動】
第十四條
員工因假、疾病或其他事由於本保險生日未能正常工作者,須自恢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
三十日請參加本保險者,須提供健康證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其險始生效
除前項段情形外,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開始
效,如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喪失,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
【被保險人資格之喪失
第十五條
被保險身故、無法繼續從事工作、喪失作能力或經要保人通知退保,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對該被
險人之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起自動終止,本公司按日數例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
第十六條
本契約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約,並按日數比
例返還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七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
知本公,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
本公司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約終止
危險顯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八條
要保人保存每位被保險人之個別資料,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
止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及其他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九條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定的職業災害時,要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自勞保局正式認定職
災害之起三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給付保金。
本公司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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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一分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及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本契約失能保險金、傷病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為保險人之遺屬,其順位依勞動基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之位定之,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職業災時,於勞保局正式認定職業害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應檢具下列文
件,或益人檢具下列文件經要保人向本司申領各項保險金:
一、保金申請書。
二、職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三、死證明書或勞工保險喪失工作能力診斷書影本。
四、勞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五、受人之身分證明,或被保險人或身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人同意本公司先行給付予要保人之證明
件。
要保人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意調閱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約定者不在此限
【契約的無效】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所收受之保險費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故意行為導致職業災害者,喪失受益權
前項情,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歸其他受益人。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
零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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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紅】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住所變更】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因本契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
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
法院之用。
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
R=Kx(T-E-C)- C’
K:分
T當年度合計算經驗分紅應收保費
E:保公司捐、行政管理其他項費
C:當年度生之賠金
C’:累積虧
附表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職業災害給付傷害保險
總保險費率表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百元保險金額)
行業分類
最低
總保費
最高
總保費
最低
總保費
最高
總保費
最低
總保費
最高
總保費
最低
總保費
最高
總保費
1 0.04 0.11 0.04 0.10 0.16 0.39 0.14 0.36
2 0.04 0.09 0.03 0.08 0.12 0.30 0.11 0.28
3 0.20 0.50 0.18 0.46 0.69 1.72 0.64 1.60
4 0.04 0.11 0.04 0.10 0.15 0.37 0.14 0.35
5 0.05 0.12 0.04 0.11 0.16 0.41 0.15 0.38
6 0.03 0.06 0.02 0.06 0.09 0.22 0.08 0.20
7 0.02 0.06 0.02 0.05 0.08 0.20 0.08 0.19
8 0.04 0.09 0.03 0.09 0.13 0.32 0.12 0.30
9 0.10 0.25 0.09 0.23 0.34 0.86 0.32 0.80
10 0.09 0.21 0.08 0.20 0.30 0.74 0.28 0.69
11 0.04 0.11 0.04 0.10 0.15 0.37 0.14 0.35
12 0.04 0.10 0.04 0.10 0.14 0.35 0.13 0.33
13 0.06 0.15 0.05 0.14 0.20 0.51 0.19 0.47
14 0.09 0.22 0.08 0.21 0.31 0.78 0.29 0.72
15 0.12 0.29 0.11 0.27 0.41 1.01 0.38 0.94
16 0.09 0.21 0.08 0.20 0.30 0.74 0.28 0.69
17 0.07 0.17 0.06 0.15 0.23 0.57 0.21 0.53
18 0.02 0.05 0.02 0.05 0.07 0.17 0.06 0.16
19 0.07 0.18 0.07 0.16 0.24 0.61 0.23 0.57
20 0.06 0.15 0.05 0.14 0.20 0.51 0.19 0.47
21 0.04 0.09 0.03 0.08 0.12 0.30 0.11 0.28
22 0.04 0.11 0.04 0.10 0.16 0.39 0.14 0.36
23 0.07 0.18 0.07 0.17 0.25 0.63 0.23 0.58
24 0.04 0.11 0.04 0.10 0.16 0.39 0.14 0.36
25 0.11 0.28 0.10 0.26 0.39 0.96 0.36 0.90
26 0.08 0.19 0.07 0.18 0.27 0.68 0.25 0.63
27 0.08 0.19 0.07 0.18 0.27 0.68 0.25 0.63
28 0.11 0.27 0.10 0.25 0.38 0.95 0.35 0.88
29 0.10 0.25 0.09 0.23 0.34 0.86 0.32 0.80
30 0.04 0.09 0.03 0.08 0.12 0.30 0.11 0.28
31 0.04 0.09 0.03 0.09 0.13 0.32 0.12 0.30
32 0.07 0.19 0.07 0.17 0.26 0.64 0.24 0.60
33 0.21 0.52 0.19 0.48 0.72 1.79 0.67 1.67
34 0.05 0.12 0.04 0.11 0.16 0.41 0.15 0.38
35 0.03 0.07 0.03 0.07 0.10 0.25 0.09 0.24
36 0.04 0.10 0.04 0.10 0.14 0.35 0.13 0.33
37 0.03 0.07 0.03 0.06 0.09 0.24 0.09 0.22
38 0.03 0.07 0.03 0.07 0.10 0.25 0.09 0.24
39 0.03 0.08 0.03 0.07 0.11 0.27 0.10 0.25
40 0.02 0.06 0.02 0.05 0.08 0.20 0.08 0.19
41 0.03 0.07 0.03 0.06 0.09 0.24 0.09 0.22
42 0.02 0.05 0.02 0.05 0.07 0.19 0.07 0.17
43 0.02 0.04 0.02 0.04 0.06 0.15 0.06 0.14
44 0.03 0.06 0.02 0.06 0.09 0.22 0.08 0.20
45 0.03 0.06 0.02 0.06 0.09 0.22 0.08 0.20
46 0.02 0.04 0.02 0.04 0.06 0.15 0.06 0.14
47 0.03 0.07 0.03 0.06 0.09 0.24 0.09 0.22
48 0.04 0.09 0.03 0.09 0.13 0.32 0.12 0.30
49 0.03 0.08 0.03 0.08 0.11 0.29 0.11 0.27
50 0.02 0.05 0.02 0.05 0.07 0.17 0.06 0.16
51 0.02 0.05 0.02 0.05 0.07 0.17 0.06 0.16
52 0.03 0.06 0.02 0.06 0.09 0.22 0.08 0.20
53 0.02 0.06 0.02 0.05 0.08 0.20 0.08 0.19
54 0.04 0.11 0.04 0.10 0.16 0.39 0.14 0.36
55 0.03 0.07 0.03 0.06 0.09 0.24 0.09 0.22
非月繳之各種繳別費率計算:
繳總保費為月繳總保費 / 0.088
半年繳總保費為年繳總保費 x 0.52
季繳總保費為年繳總保費 x 0.262
被保險人數10人以
()5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
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
()50人以下
月投保薪資未超過勞保薪資額度
月投保薪資超過勞保薪資額度
被保險人數
10人以下
職業災害給付保險月繳總保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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