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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職業災害給付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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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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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安心福團體一定期職業災害付傷害保
主要給付項目: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失能保險金
3.傷病保險金
4.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中華民國10442
104中信壽發一字第014函備
中華民國1041120
金管保字第10402548850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914
1076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保契約構成
第一條
本保單條附著之要被保險人名冊註及其他定書本保險契以下簡稱
本契)的成部分。
本契的解探求契約事人真意得拘於所的文;如義時有利於
保險的解為原則。
【名定義
第二條
本契所稱要保人」指要保單
本契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所附保險人名冊內載之員工
本契所稱「員係指於要保人實際從事工以獲得薪於本保險效期內已
加勞保險該保險仍續有效之
本契所稱團體」是具有五人上且以購買保險而織之有一雇主之員團體
本契所稱職業害」是指保險人由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學物品、
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活動及其他職上原而致員工失能傷害疾病之事故並
勞保審定職業災害事故,且由勞局予以給付者
本契所稱「勞工保險月薪資是指保人依勞工保條例關薪之認定標實際投保
勞工險並載於本契之金額。
本契所稱「勞工保險平投保薪資指按被保險人遇職災害當月起前六個「勞
工保月投薪資」平計算之金
本契所稱「勞保險平日投保薪資」係指「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資」除以三計算
額。
本契所稱「職災害保月投保薪是指要保比照動基準法「工資義及解釋
向本司投本保險之額。
本契所稱平均月投薪資」是被保險人於遭職業害之月起前六個月(滿半年以
際月數為準)「職災害險月投保資」總額均所得之額。
本契所稱「日工資」是指保險人遭遇職業災當時「職業災害險月投保資」除以
十所之金
本契所稱「勞局」是指勞保險後如勞工保險例等關法令有變更則指辦理勞
2,7
工保業務機構
本契所稱指定醫院係指勞保自設特約醫院
【保期間始日與終
第三條
本契的保期間,以契約保險上所日時為準
【保證或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應發每位被保人保險證保險載明保險人姓險商品名保單號碼、
保險圍、險期間、險金額及公司務電話。
【保範圍
第五條
被保人於契約有效間內遭受第二條約職業災害其身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死
亡、失工能力或就診療時,公司照本契約的約,給保險金。
【身保險或喪葬費保險金給付
第六條
被保人於契約有效間內遭受二條定的職業災害致死本公司按「平月投保薪
資」四十倍給付身保險金。
被保人於保時為受監護告尚撤銷者,其身保險變更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保險於民國九九年二月(含後所投保喪葬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被保人投保時遺產贈與法第十七條有遺產喪葬費扣額之半數超過
部分公司負給付責,本公司應無退還該超過部之已保險費。
前項形,要保人向家(含)上保公司投保,或同一保險司投保數保險(附)
其投保之葬費用金額合計超過項所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喪葬用金
範圍各要書或加面資料所載之保時先後約給付喪費用保險至前項喪
費用度上為止有二以上險公司之險契約要時間同或無法區分要保間之
後者各該保公司應依喪葬用保險金額與要保時間在先之保司應理賠金額後所
餘之額比分擔其責
失能險金給付
第七條
被保人於契約有效間內遭受二條定的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勞保局審其身
遺存失能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資」及其失能度一次給失能保險失能之定義
失能保險金給標準比照工保條例及勞工保喪失作能力給付標關之規定
被保人領失能險金後無繼續從事作者其保險效力終
3,7
【傷保險的給付】
第八條
被保人於契約有效間內遭受二條定的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能工作者本公司按
依其日領資」給付病保險金但最以二年為限。
【喪工作力保險金給付
第九條
被保人於契約有效間內遭受二條定的職業災害因醫療不能期間屆滿年仍未能
痊癒經指定醫診斷定為失原有工作能不符合第七條之失能保險金給付標準者,
本公按其平均月投薪資」之十倍次給付喪失工能力險金
本公給付失工作能保險金後該被險人之保險契效力止。
【保給付限制
第十條
本公給付六條至第條保險金扣除保險人因一職災害所獲得勞保險例規
已由主支費用之補或賠償金
前項稱被險人因同職業災害獲得工保險條例規已由主支付費之補償或償金
於本公司失能險金,係按被保險勞工保險平均日投保薪資及其失能程度,
依勞保險例及勞工險喪失工能力給付標準關請一次付之規定所計之數
公司付身保險金或葬費用保金時係指險人「勞工險平月投保薪資」之四
倍。
【保費的算】
第十一條
本契約之 保險係按「職業災害保月投保「勞工保險月保薪資」之額度為基準
分段算如
「職業災保險月投薪資未超勞工保險月投薪資之部其每千元保險費
元。
「職災害險月投保資」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部其每元之險費
【第期以保險費的付、寬限間及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二條
分期納的二期以後險費照本約所載交方法及日向本司所在地指定地點
或由公司派員前往並交付本司開發之第二期以後分保險到期未交
半年繳自催到達翌日三十日內寬限月繳或季繳者不另為催保險
所載付日之翌日起十日為寬期間
約定金融構轉帳或他方式交第二以後的分期保費者本公司知悉未能此項約定
受領險費,應催告保人交付險費自催告到達翌起三日內為寬期間
逾寬期間未交付者本契約寬限期間終了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時,公司負保險責。但應由付保金內扣除本契該被險人欠繳險費
4,7
【告義務本契約的除】
第十三條
要保在訂本契約時對於本司要保書書面問的告知事項據實如有為隱或遺
不為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減少本司對於危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契約
保險故發後亦同。危險的發未基其說明或未說的事時,不在限。
被保人於保人申請保或加保於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的告事項據實說明
有為匿或漏不為說為不實的說明以變或減少本司對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該被險人部分保險契約其保險事發生後亦但危的發生未於其說明
未說的事時,不在限。
前二解除,自本公知有解除原因,經過一個月行使消滅
【被險人資格限制異動
第十四條
員工休假或其他於本保險生效日未常工作者自恢復正工作之日三十
內參本保逾三十日參加本保險者提供康證明文並經公司同意其保
生效。
除前後段形外要保所屬員工異動而申保時應以面通本公自通知到
翌日時起始生效,通知起保期在,則自該起保零時生效
要保因所員工離職退或其他原因而退保以書面通本公被保人資格自
到達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日期後,則自該退日零起喪失,保險效力止。
【被險人格之喪失
第十五條
被保人身無法繼續事工喪失作能力或要保人通退保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本公司該被險人之險責任於喪失資格因發翌日起自動終司按日數比例
算退未滿保險費。
【契的終
第十六條
本契在被險人數少 或少於有參加保資格人數百分 公司得終止本
契約並按數比例返未滿期之險費
保險約的力自通知達之翌日時起終止前發生保事故本公仍負付保險
的責任。
【危變更通知義務
第十七條
要保或被險人由於作場務種類或其他致危險有著增要保人應
於知後兩內通知本司,要保怠於知時,對本公因此受的損失應負賠償任。
本公接到項通知後十日內,根據險增加的程度求增保險費或本契約終
危險著減時,要保或被保險得要本公司重新核保險
5,7
【資的提
第十八條
要保應保每位被保人之個別詳錄該險人的姓性別出生日期身分
證明號、險終止日、勞工保月投薪資,以及其與本約有關的料。
要保應依公司的要,提供前資料
【保事故通知與保金的申請間】
第十九條
被保人於契約有效間內遭受二條定的職業災害保人保險或受人應自
保局式認職業災害日起三十內將故狀況及被保人的害程通知公司於通
知後速檢所需文件本公司申給付險金
本公應於齊前項文後十五日給付因可歸責本公之事由致未在述約期限
為給者,按年利一加計利息付。
【受人及險金的申
第二十條
本契約失能險金傷病喪失工能力險金之受益人被保人本身故險金
喪葬用保金受益人被保險人遺屬順位勞動準法有關職業害補規定順位
之,公司受理其指或變更。
被保人於契約有效間內遭遇業災於勞保局正式定職業災之日三十日內
保人檢具列文件,受益人檢下列件經要保人向公司領各項保金:
一、險金請書
二、業災認定證明件。
三、亡證書或勞工險喪失工能力診斷書影
四、工保給付收據本。
益人之身證明被保人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金受人同意本司先行給
予要人之明文件。
【除責任
第二一條
有下情形一者,本公司負給保險的責任:
一、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保險犯罪行為
三、保險飲酒後駕騎)車,吐氣血液所含酒精份超道路交通令規定標者。
四、爭(論宣戰與)、內亂其他似的武裝變亂但契另有約定不在此限
五、原子核子能裝所引起的炸、熱、輻射或污。但約另有約者不在此
【契的無
第二二條
本契訂立,僅要保知保險事已發者,契約無效本公不退還所受之保險
6,7
【受人之益權
第二三條
受益的故行為導致業災害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該受益人受益而致無受益人領保險金其保險金作為被保
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失受權之受益人原得之按其他益人約定比例分歸
他受人。
【契的續
第二四條
要保得在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通知公司續保雙方定續保條續保始期以
契約滿日翌日零時準。
【經分紅
第二五條
本契之經分紅計算式,詳如表。
【住變更
第二六條
要保的住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通知公司
要保不為項通知者本公司之項通知,得以契約載要人之最後住所送之
【時效】
第二七條
由本約所的權利,得為請求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批註】
第二八條
本契內容變更或記項的增刪經要保人本公司雙書面並由本公司即
註或給批書。
【管法院
第二九條
因本約涉同意以人住所地地方院為一審管轄要保人的住所中華民國
外時以臺灣台地方法院第一審管法院不得除消者保護第四七條及民事訴
法第百三六條之九額訴訟管法院適用
7,7
附表經驗紅計算公
R=Kx(T-E-C)- C’
K分紅
T當年合併計算經驗之應收總保費
E保險司稅捐、行政及其他各項費
C當年發生之理賠金
C’累積
附表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職業災害給付傷害保險
總保險費率表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費率依下列規定:(每百元保險金額)
行業分類
最低
總保費
最高
總保費
最低
總保費
最高
總保費
最低
總保費
最高
總保費
最低
總保費
最高
總保費
1 0.04 0.11 0.04 0.10 0.16 0.39 0.14 0.36
2 0.04 0.09 0.03 0.08 0.12 0.30 0.11 0.28
3 0.20 0.50 0.18 0.46 0.69 1.72 0.64 1.60
4 0.04 0.11 0.04 0.10 0.15 0.37 0.14 0.35
5 0.05 0.12 0.04 0.11 0.16 0.41 0.15 0.38
6 0.03 0.06 0.02 0.06 0.09 0.22 0.08 0.20
7 0.02 0.06 0.02 0.05 0.08 0.20 0.08 0.19
8 0.04 0.09 0.03 0.09 0.13 0.32 0.12 0.30
9 0.10 0.25 0.09 0.23 0.34 0.86 0.32 0.80
10 0.09 0.21 0.08 0.20 0.30 0.74 0.28 0.69
11 0.04 0.11 0.04 0.10 0.15 0.37 0.14 0.35
12 0.04 0.10 0.04 0.10 0.14 0.35 0.13 0.33
13 0.06 0.15 0.05 0.14 0.20 0.51 0.19 0.47
14 0.09 0.22 0.08 0.21 0.31 0.78 0.29 0.72
15 0.12 0.29 0.11 0.27 0.41 1.01 0.38 0.94
16 0.09 0.21 0.08 0.20 0.30 0.74 0.28 0.69
17 0.07 0.17 0.06 0.15 0.23 0.57 0.21 0.53
18 0.02 0.05 0.02 0.05 0.07 0.17 0.06 0.16
19 0.07 0.18 0.07 0.16 0.24 0.61 0.23 0.57
20 0.06 0.15 0.05 0.14 0.20 0.51 0.19 0.47
21 0.04 0.09 0.03 0.08 0.12 0.30 0.11 0.28
22 0.04 0.11 0.04 0.10 0.16 0.39 0.14 0.36
23 0.07 0.18 0.07 0.17 0.25 0.63 0.23 0.58
24 0.04 0.11 0.04 0.10 0.16 0.39 0.14 0.36
25 0.11 0.28 0.10 0.26 0.39 0.96 0.36 0.90
26 0.08 0.19 0.07 0.18 0.27 0.68 0.25 0.63
27 0.08 0.19 0.07 0.18 0.27 0.68 0.25 0.63
28 0.11 0.27 0.10 0.25 0.38 0.95 0.35 0.88
29 0.10 0.25 0.09 0.23 0.34 0.86 0.32 0.80
30 0.04 0.09 0.03 0.08 0.12 0.30 0.11 0.28
31 0.04 0.09 0.03 0.09 0.13 0.32 0.12 0.30
32 0.07 0.19 0.07 0.17 0.26 0.64 0.24 0.60
33 0.21 0.52 0.19 0.48 0.72 1.79 0.67 1.67
34 0.05 0.12 0.04 0.11 0.16 0.41 0.15 0.38
35 0.03 0.07 0.03 0.07 0.10 0.25 0.09 0.24
36 0.04 0.10 0.04 0.10 0.14 0.35 0.13 0.33
37 0.03 0.07 0.03 0.06 0.09 0.24 0.09 0.22
38 0.03 0.07 0.03 0.07 0.10 0.25 0.09 0.24
39 0.03 0.08 0.03 0.07 0.11 0.27 0.10 0.25
40 0.02 0.06 0.02 0.05 0.08 0.20 0.08 0.19
41 0.03 0.07 0.03 0.06 0.09 0.24 0.09 0.22
42 0.02 0.05 0.02 0.05 0.07 0.19 0.07 0.17
43 0.02 0.04 0.02 0.04 0.06 0.15 0.06 0.14
44 0.03 0.06 0.02 0.06 0.09 0.22 0.08 0.20
45 0.03 0.06 0.02 0.06 0.09 0.22 0.08 0.20
46 0.02 0.04 0.02 0.04 0.06 0.15 0.06 0.14
47 0.03 0.07 0.03 0.06 0.09 0.24 0.09 0.22
48 0.04 0.09 0.03 0.09 0.13 0.32 0.12 0.30
49 0.03 0.08 0.03 0.08 0.11 0.29 0.11 0.27
50 0.02 0.05 0.02 0.05 0.07 0.17 0.06 0.16
51 0.02 0.05 0.02 0.05 0.07 0.17 0.06 0.16
52 0.03 0.06 0.02 0.06 0.09 0.22 0.08 0.20
53 0.02 0.06 0.02 0.05 0.08 0.20 0.08 0.19
54 0.04 0.11 0.04 0.10 0.16 0.39 0.14 0.36
55 0.03 0.07 0.03 0.06 0.09 0.24 0.09 0.22
非月繳之各種繳別費率計算:
繳總保費為月繳總保費 / 0.088
半年繳總保費為年繳總保費 x 0.52
季繳總保費為年繳總保費 x 0.262
被保險人數10人以
()5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
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以
()50人以下
月投保薪資未超過勞保薪資額度
月投保薪資超過勞保薪資額度
被保險人數
10人以下
職業災害給付保險月繳總保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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