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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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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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
104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5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依 107 年 6 月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安心失能扶助保險金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為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附表所列各類別保險契約之保證期間。
【提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本契約【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條款之約定時,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
提前給付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全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於下一個保單週月日,以附表所載本契約年利率貼
現計算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申領提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後,於保證期間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一百歲時,本契約不再負給付失能生活
扶助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證期間後且契約終止前之各給付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條款之約定,繼續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附表:適用之保險契約及保證期間】
台灣人壽安心120失能照護終身保險並附加台灣人壽安心失能扶助保險金貼現給
付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新安心120失能照護終身保險並附加台灣人壽新安心失能扶助保險金貼
現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安心失能扶助保險金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僅為提供提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適用於保單條款附表所列
之本公司保險契約,且並未涉及費率計算,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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