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壽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全殘扶助保險金給付)
92年 7 月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4 年 12 月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6 年 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第 一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以下簡稱全殘﹞,且
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全殘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按下列各款所訂之金額,
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本契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契約以及本公司其他契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不
論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第 二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第 三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故意自成全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
責任。
第 四 條【受益人的指定】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一條應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
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