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壽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全殘扶助保保險金)
92 年 7 月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為紐約人壽終身壽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條款。
第 二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以下簡稱全殘﹞,且
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全殘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按下列各款所訂之金額,
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本契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〸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契約以及本公司其他契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不
論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 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第 三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第 四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故意自成全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
責任。
第 五 條【受益人的指定】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