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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90.07.10 安忠精字第 90031 號備查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 號函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9 號函備查
96.10.01 安俊精字第 96076 號函備查
97.07.04 安俊精字第 97065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9.06.25富壽商品字第099141號函備查
107.09.14依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109.01.17富壽商精字第1080005216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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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
【附加條款的適用】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保險單上附有本
附加條款之人身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人身保險契約),詳見「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倘人身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於人身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保險單條款所列失能項目第一項
至第七項完全失能項目其中之一(以下簡稱完全失能),且經本公司依本契約保險單條款之規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而契約因而終止者,本公司仍將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失能確定日後
的次一保單周年日起,按下列各款所訂定之金額,於每一保單周年日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符合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的條件者,本公司按失能事故發生當時本保單之死亡
保額的百分之五,計算「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二、若被保險人發生失能事故當時係於第六保單年度後,並符合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的條件
者,本公司按前款計算之「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增加一倍給付。
前項所稱保單周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的周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附加條款以及本公司其他保險契約(含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均得申領「完全失能扶
助保險金」時,不論其得申領之「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超過而不給
付部份,即自動終止而不得遞延。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第 三 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周年日
仍生存並持續原有失能後,始行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生存之文件。
三、申請當時之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的指定】
第 四 條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