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0-1
台灣人壽安寧保險金批註條款(AB0)
(安寧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奉准文號:84 年 03 月 21 日台財保第 841493303 號
修訂文號:85 年 06 月 19 日台財保第 851806954 號
備查文號:87 年 12 月 19 日台壽企字第 8143 號
修訂文號:97 年 05 月 31 日依 96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03 月 05 日依 98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1 年 07 月 01 日依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本台灣人壽安寧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之養老保險或終身保險,自要保
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生效力,本批註條款內容如下:
第 一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本契約之約定事故,經本公司專業醫務顧問依公立或教學
醫院開立之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將於六個月內身故時,得於本契約當年度疾病身故保
險金之百分之五十範圍內,且最高以伍百萬元為限,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
給付安寧保險金。
第 二 條:受益人申領安寧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表。
二、公立或教學醫院開立之診斷書。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提供被保險人之詳細檢查報告或紀錄,並可隨時向被保險人曾
就醫之醫療院所查詢有關診療紀錄及就醫情形;或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 三 條: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安寧保險金,應扣除下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