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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安寧保險金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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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0-1
台灣人壽安保險批註條款(AB0)
(安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奉准文號:84 03 21 日台財保第 841493303
修訂文號:85 06 19 日台財保第 851806954
備查文號:87 12 19 日台壽企字第 8143
修訂文號:97 05月31日依96 12 28
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修正
本台灣人壽安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之養保險或終身保險,自要
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保險單後始生效,本批註條款內容如下:
第 一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遇本約之約定事故,經本公司專業醫務顧問依公或教學
醫院開之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判斷將於個月內身故時,得於本約當年度疾病身故保
之百分之五十範圍內,且最高以伍百萬元為限,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
給付安保險
第 二 條:受人申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申請表。
二、公或教學醫院開之診斷書。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提供被保險人之詳細檢查報告或紀錄並可隨時向被保險人曾
就醫之醫院所查詢有關診錄就醫情形;或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 三 條: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安保險,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自本保險給付日起個月的息,按本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計算之。但
本保險給付日至本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息。
二、自本保險給付日起個月內尚須支付的保險費現值,但本保險給付日至本約繳費
期間屆滿日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保險費現值。其貼現利率以本約計算保險
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三、有保險單貸款者,其保險單貸款本息。
四、有墊繳保險費者,其墊繳保險費本息。
AB0-2
五、相關處費用,以新台幣伍佰元為限。
第 四 條:本公司給付安保險後,本約的保險額應就安保險(指未扣除前條五款規定
之全額)相對應之保險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約。
第 五 條:安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本公司於完成安
給付手續前,約身故保險的申請時,本公司即停止保險的給付,並
依本約約定辦身故保險的給付。
條:本批註條款適用於下情形:
一、本約已變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
二、被保險人曾依本批註條款得安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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