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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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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好易保一年定期壽
主要給付項目: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9 6 12
台壽字第 1092320138 號函備
中華民國 109 9 1
109 7 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
(
2
)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
3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4
條、第
5
條、第
12
條、第
13
)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8
)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10
條、第
11
條、第
14
條、第
15
)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
16
條、第
17
)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19
)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22
條、第
23
)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
(
24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傳真:
(02)2785-8760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taiwanlife.com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契約撤銷權】
第二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之續保
第五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
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八十五歲。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
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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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調整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續保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本公司視
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之續保保險費。但若要
保人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或被保險人之續保保險年齡不符第三項約定,或有第五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第八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經過期間於續保後仍予延續計算,而不以續保生效日重新起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
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
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
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
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
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
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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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
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
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
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
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
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
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
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
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
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
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
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
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
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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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十七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其保險給付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八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九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
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
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
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
定週年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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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第二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
附表:完全失能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
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繳費期間 : 1年
保險期間 : 1年,期滿續保時,被保險人的保險費按續保當時所屬年齡之費率計算。
年繳費率表
單位: 新台幣每萬元保險金額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0 7.4 5.6
1 5.5 4.3
2 4.0 3.1
3 3.1 2.6
4 2.6 2.3
5 2.4 2.0
6 2.1 1.7
7 2.0 1.6
8 1.9 1.5
9 1.9 1.4
10 1.8 1.5
11 1.9 1.6
12 2.2 1.8
13 2.8 2.0
14 3.6 2.3
15 4.9 2.6
16 6.5 2.9
17 7.7 3.3
18 8.3 3.5
19 8.7 3.6
20 8.9 3.6
21 9.1 3.7
22 9.5 3.9
23 10.1 4.2
24 10.9 4.6
25 11.7 5.1
26 12.6 5.2
27 13.2 5.3
28 13.8 5.4
29 14.4 5.6
30 15.1 5.7
31 16.1 5.9
32 17.2 6.3
33 18.6 6.9
34 20.2 7.5
35 21.9 8.0
36 23.7 8.5
37 25.7 9.1
38 27.8 9.9
39 29.8 10.8
40 32.2 11.7
41 34.7 12.7
42 37.6 13.6
43 41.0 14.6
44 44.8 16.0
45 48.8 17.6
46 53.0 19.4
47 57.5 21.3
48 62.5 23.3
49 68.0 25.7
50 73.3 28.4
51 78.8 31.5
52 84.7 34.5
53 90.6 37.4
54 96.4 40.1
55 102.6 43.1
56 109.7 46.7
57 118.7 51.4
58 129.6 57.1
59 143.2 63.8
60 156.1 71.1
61 166.6 78.2
62 179.7 85.4
63 195.5 93.6
64 213.7 103.0
65 234.1 114.0
66 255.3 126.9
67 278.2 141.9
68 304.2 159.3
69 333.3 178.9
70 364.6 200.9
71 398.9 225.0
72 435.4 250.2
73 475.0 278.6
74 517.4 310.4
75 563.3 346.2
76 612.3 386.5
77 665.3 430.9
78 722.9 480.4
79 786.0 534.6
80 855.2 593.9
81 931.0 659.3
82 1,012.6 731.0
83 1,101.5 810.4
84 1,196.4 897.5
85 1,299.1 993.3
台灣人壽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規劃台壽問題
為什麼今天我在保費試算時想要用主約: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附約台灣人壽金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CIR4)但是系統一直不會顯示出CIR4如果把主約改成台灣人壽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就會顯示,但之前都正常可以用
· 回應 3
變更業務/新增失能險
大家好,今年7月才剛開始保第一份保險透過大誠保經買了以下產品1.(停售)台灣人壽新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20T02H2 | 主約, 20年期 2.(停售)台灣人壽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 | 主約, 一年期 3.(停售)全球人壽醫卡照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B | 主約, 30年期 但最近覺得這位業務處理事情的方式讓我覺得不太周全沒辦法把後續理賠事宜安心交給他也有查過資料,如果想換業務也僅限同一家公司但後續是不是這個新業務也不會得到我的績效?另外我想加強失能險的部分,希望可以交給新的保經Q__Q
· 回應 17
請益 保單規劃 從無到有
保險年齡:25歲女昨天有發文問大家謝謝大家給予寶貴的建議根據大家的建議又重新擬定一份保單規劃看到有人推薦「台灣人壽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 」本來也想納入保單但本人過瘦所以無法投保此險再麻煩大家幫我看看保單有沒有什麼其他問題謝謝!https://finfo.tw/assortments/017276fe4b45a4a6
· 回應 19
提高壽險保障
一般基本的醫療險已有,但壽險保障只有30萬,因為有小朋友了,想增加壽險保障,若有個萬一可以給小朋友較無生活負擔,查了一下好像有優體保險,那體檢會不會很困難?還是有其他的壽險產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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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女想買定期壽險
35歲女想買定期壽險。保額100萬元。目前已保的有南山人壽戶您九九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年繳14762元南山人壽樂健康祥定期健康保險-年繳2305元南山人壽好EASY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年繳8100元以上都是保20年,除了"健康祥定期健康保險"說要繳到你不保為止(而且會隨著年齡保費會有所調整) 然後這個月剛保富邦的定期10年重大傷病險50萬,年繳4800元。發現自己沒有壽險,想買張100萬的定期壽險。目前名單有以下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台灣人壽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富邦人壽e家安心一年定期壽險 請問哪張比較好?是保證每年續保的沒有任何限制之類的?或者有更推薦的?因為有經濟上考量,所以保險打算再買個壽險就不買了。另外我重大疾病險這張還有需要再繼續投保嗎?雖然一年保費低,但是查了一下這張好像是不太好理賠的限制很多。如果真的沒甚麼需要就算保費低其實也不必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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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規劃
目前已有.終身壽險.終身防癌險.終身醫療險附約住院醫療險實支實付.意外醫療實支實支5萬.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意外險我欠缺的應該是防癌一次金.重大傷害險.失能險.增加少許實支考量到平常不會去檢視保單也不想後續保費造成經濟壓力.待以後有經濟能力再增加所以(YCC)買不多.(XDC)後續保費很高.所以很猶豫要不要買舊保單都有加上豁免.豁免是否必要?我知道保險當然買越高保障越高.但經費有限不想造成家人和自己的經濟壓力 0視經濟能力調整項目也是很重要..職業:學生年齡:19性別:男如果屬意以下保險.又有預算考量下.能否規劃適合我的保單.或有其他替代方案?感謝.台灣人壽新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20T02H2)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期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CIR3)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YCC)一年期100萬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NDR2/BX0/ZBX0)一年期200萬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一年期50萬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一年期計劃一 (雜費9萬) 台灣人壽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全球人壽醫卡照重大傷病終身保險 (不知該選DCA或DCB當主約)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 一年期 計劃二或三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自負額附加條款(XHQ) 一年期計劃二A或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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