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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好利多萬能壽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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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0-1
台灣人壽好利多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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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好利多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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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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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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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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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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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
09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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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85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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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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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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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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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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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保險契約各項權利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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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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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http://www.twlife.com.tw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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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
08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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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
09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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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850
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5 12 27 95 台壽投商字第 00078
備查文號:97 02 29 97 台壽投商字第 00022
修訂文號:97 05 31 日依 96 12 28 日金管保
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每次繳納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約定保險費」係指要保人依保險單所載之繳費別及繳費金額,向本公司繳納之
保險費。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以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費為「約定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增額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所繳納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每次所繳保險費的三分之一(四捨五入法取至整位數)累計
總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之
最高金額。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者,應依第十
二條規定辦理。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本保險單條款第八條計算所得之金額,但不得為負值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
用以計算該保險年度保單價值之利率。本公司依據本險之實際投資報酬按固定方式計算或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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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其他因素訂定之,且不低於2%。宣告利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本契約所稱「月結算日」係指每月本公司依本保險單條款約定應扣除身故(全殘廢)保險金
成本之日。第一個月結算日為本契約生效日,其後每月之同一日即為該月之月結算日。如該
月無相當日,則以該月之最後一日為月結算日。
本契約所稱「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係指本公司對所承擔的身故(全殘廢)保險責任
,於各月結算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項費用係依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保險年
齡及淨危險保額等計算而得(詳附表)。
本契約所稱「附加費用」係指本公司於要保人每次繳納保險費時,自保險費中按附加費用率
計算所扣除之費用。附加費用率詳附件一。
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但不得為負值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
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
保單價值不足扣除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交付「約定保險費」,並依本契約約定扣除附加費
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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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價值,本公司依解除契約通知日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
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末,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契約於該保單年度末之
保單價值、保險單借款本息、保險金額及已扣除之費用明細。
前項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係按該保單年度之宣告利率,並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前一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並加計當年度之利息。本契約生效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為零
二、加上該保單年度各次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之剩餘金額之本利和的總和,其利息係按該
保單年度各次繳費至年度末之實際經過天數以單利計算而得。
三、扣除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各次申請減少保單價值之本利和的總和,其利息係按該保單年
度各次申請至年度末之實際經過天數以單利計算而得。
四、扣除該保單年度各月結算日應扣除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之本利和的總和,其利
息係按該保單年度各月結算日至年度末之實際經過天數以單利計算而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指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當日之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如有未
到期部分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則一併返還。解約費用率詳附件一。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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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處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於歸還日起依請領當時之保單價
值,以本保險單條款第八條之規定,繼續累積保單價值。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
額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如給付之身故保險金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身故金額度上限者,
其超過部分以退還保單價值方式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金扣除保單價值之部分,亦即保險金額,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返還保單價
值予要保人。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私立或財團法人醫院
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之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如給付之全殘廢保險金超過報主管機關之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以退還保單價值方式給付
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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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的給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且於當日二十四小時內
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當日計算之保單價值與保
險金額之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如給付之祝壽保險金超過報主管機關之金額上限者,其超過
部分以退還保單價值方式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除戶戶籍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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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以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
日為準,返還保單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九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
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前,得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之本息
保單價值的減少
保單價值的減少保單價值的減少
保單價值的減少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後餘額的百分之八十
範圍內,申請減少保單價值,但是每次申請減少的金額不得低於一萬元,且減少後的保單
價值,不得低於一萬元
前項保單價值的減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依本契約第九條第四項辦理,且保險金額同
比例減少,若保戶非於「月結算日」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本公司亦將按日數比例返還終止
部分之未到期「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年第一次申請減少保單價值,其申請減少的金
額在當時保單價值的百分之五範圍內,不扣除解約費用,超過部分仍依約定扣除解約費用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
第二十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
第二十三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每月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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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扣部份的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
本公司者,本公司按溢扣部份的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加計利息退還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短扣身故(全殘廢)
保險金成本之差額自保險金之給付中扣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予要
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
應即批註於保險單。受益人的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二十七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二十八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應即批註於保險單。
管轄法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樣張
YF0-8
滿
最高不得超過 10﹪
附加費用 = 當期保險費 ×附加費用
二、解約費用:保單解約時,從保單價值中依不同年度扣除費用
解約費用率表
解約費用率表解約費用率表
解約費用率表
保單年度 費用率
1 6﹪
2 5﹪
3 4﹪
4 3﹪
5 2﹪
6 1﹪
7(含)以上 0﹪
費用=保單價值×解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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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附件二附件二
附件二
全殘廢保險金之殘廢項目一覽表
全殘廢保險金之殘廢項目一覽表全殘廢保險金之殘廢項目一覽表
全殘廢保險金之殘廢項目一覽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樣張
YF0-10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灣人壽好利多萬能壽險身故
台灣人壽好利多萬能壽險身故台灣人壽好利多萬能壽險身故
台灣人壽好利多萬能壽險身故(
((
(全殘廢
全殘廢全殘廢
全殘廢)
))
)保險金成本表
保險金成本表保險金成本表
保險金成本表
單位:元/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00
0
4.77
4.36
56
5656
56
8.27
4.04
1
11
1
0.81
0.75
57
5757
57
9.03
4.44
2
22
2
0.63
0.52
58
5858
58
9.86
4.91
3
33
3
0.49
0.37
59
5959
59
5.46
4
44
4
0.39
0.27
60
6060
60
6.07
5
55
5
0.33
0.23
61
6161
61
6.75
6
66
6
0.29
0.21
62
6262
62
7.47
7
77
7
0.27
0.19
63
6363
63
8.23
8
88
8
0.27
0.17
64
6464
64
9.05
9
99
9
0.26
0.16
65
6565
65
9.94
10
1010
10
0.25
0.16
66
6666
66
11
1111
11
0.24
0.16
6
66
6
7
77
7
12
1212
12
0.25
0.18
68
6868
68
13
1313
13
0.31
0.21
69
6969
69
14
1414
14
0.44
0.25
70
7070
70
15
1515
15
0.63
0.29
71
7171
71
16
1616
16
0.85
0.33
72
7272
72
17
1717
17
1.05
0.36
73
7373
73
18
1818
18
1.07
0.40
74
7474
74
19
1919
19
1.09
0.43
75
7575
75
20
2020
20
1.09
0
.44
76
7676
76
21
2121
21
1.09
0.45
77
7777
77
22
2222
22
1.09
0.44
7
77
7
8
88
8
23
2323
23
1.09
0.44
79
7979
79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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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8
0.43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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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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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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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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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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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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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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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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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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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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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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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929
29
1.12
0.46
85
8585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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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030
30
1.16
0.49
86
8686
86
119.38
31
3131
31
1.21
0.53
87
8787
87
130.05
32
3232
32
1.27
0.57
88
8888
88
141.58
33
3333
33
1.36
0.62
89
8989
89
154.01
106.93
34
3434
34
1.46
0.67
90
9090
90
167.41
117.70
35
3535
35
1.57
0.72
91
9191
91
181.81
129.47
36
3636
36
1.70
0.78
92
9292
92
197.26
142.31
37
3737
37
1.83
0.83
93
9393
93
213.81
156.27
38
3838
38
1.98
0.89
94
9494
94
231.48
171.43
39
3939
39
2.13
0.96
95
9595
95
250.28
187.84
40
4040
40
2.30
1.03
96
9696
96
270.24
205.57
41
4141
41
2.48
1.11
97
9797
97
291.37
224.67
42
4242
42
2.68
1.20
98
9898
98
313.67
245.20
43
4343
43
2.90
1.30
99
9999
99
337.07
267.12
44
4444
44
3.14
1.42
100
100100
100
361.47
290.40
45
4545
45
3.40
1.55
101
101101
101
386.7
8
315.01
46
4646
46
3.68
1.71
102
102102
102
412.92
340.89
47
4747
47
3.98
1.88
103
103103
103
439.78
368.02
48
4848
48
4.31
2.07
104
104104
104
467.30
396.36
49
4949
49
4.66
2.29
105
105105
105
495.40
425.90
50
5050
50
5.04
2.51
106
106106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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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0
51
5151
51
5.46
2.74
107
107107
107
553.00
488.44
52
5252
52
5.92
2.97
108
108108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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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4
53
5353
53
6.42
3.20
109
109109
109
608.9
8
551.70
54
5454
54
6.98
3.45
110
110110
110
832.65
832.65
55
5555
55
7.59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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