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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天長地久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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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U0-1
台壽天長地久定期壽險(3U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
核備文號:93 08 02 93 臺壽數理字第 0031
【保險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
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
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
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
或郵寄郵戳當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
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四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
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3U0-2
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
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 五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
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
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
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本
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
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
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
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本約效的恢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
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七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
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3U0-3
約的終止】
第 八 條: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歷年解約
表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身故保險的給付】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另退回按日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約效終止。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其保
額給付「全殘廢保險」,另退回按日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
費,本約效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失蹤處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
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在失蹤期間
有應依本約給付其他保險者,本公司仍按本約約定給付,但有欠繳保險
費時應予扣除。
【身故保險的申
第十三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3U0-4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四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
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
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
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額】
第十七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約。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八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要
3U0-5
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給付
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辦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扣除辦
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解約的差額,與保險額的百分之一,額中取其
額較小者稱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的淨額辦
【展期定期保險】
第十九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辦展期當時之原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保
險單面頁),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辦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扣除辦
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解約的差額,與保險額的百分之一,額中取其
額較小者稱之。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的淨額辦
約轉換權】
第二十條:要保人於本約持續有效滿二以上者,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二之前,得
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申請將本約轉換為本公司當時仍銷售且經本公司同
意可開放轉換之個人人壽保險約,轉換後之保險得高於本約之保險
額。
【保險單借款】
第廿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
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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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廿二條: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廿三條: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
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
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
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
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
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
保險費,其息按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庫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廿四條: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
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廿五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
已送達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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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第廿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七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
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廿八條:本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3U0-8
附表: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失明者。(註一)
二、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60歲滿期 70歲滿期
80歲滿期
60歲滿期 70歲滿期
80歲滿期
20 616 1,035
--
303 562
--
21 622 1,054
--
307 573
--
22 629 1,074
--
311 585
--
23 637 1,094
--
315 597
--
24 644 1,115
--
319 609
--
25 652 1,136
--
324 622
--
26 660 1,159
--
329 635
--
27 669 1,182
--
334 649
--
28 677 1,206
--
339 663
--
29 686 1,231 -- 344 677
--
30 695 1,256 2,019 349 692 1,278
31 705 1,282 2,068 354 707 1,309
32 714 1,309 2,119 358 721 1,342
33 722 1,336 2,171 363 736 1,375
34 731 1,363 2,224 367 751 1,408
35 739 1,390 2,278 371 766 1,442
36
--
1,418 2,333
--
781 1,477
37
--
1,446 2,390
--
796 1,513
38
--
1,473 2,448
--
811 1,549
39
--
1,500 2,507
--
826 1,586
40
--
1,528 2,567
--
841 1,624
41
--
1,555 2,629
--
856 1,662
42
--
1,581 2,692
--
870 1,701
43
--
1,607 2,757
--
885 1,741
44
--
1,633 2,823
--
898 1,782
45
--
1,658 2,890
--
912 1,824
46
-- --
2,959
-- --
1,866
47
-- --
3,030
-- --
1,908
48
-- --
3,102
-- --
1,951
49
-- --
3,176
-- --
1,994
50
-- --
3,253
-- --
2,038
51
-- --
3,331
-- --
2,081
52
-- --
3,411
-- --
2,125
53
-- --
3,494
-- --
2,170
54
-- --
3,579
-- --
2,215
55
-- --
3,666
-- --
2,262
男性
台壽天長地久定期壽險 (3U0)- 費
繳費期間:20
每十萬元保額
滿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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