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U0-第5頁
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
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辦理
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解約金的差額,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兩項金額中取其
金額較小者稱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展期定期保險】
第十九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辦理展期當時之原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保
險單面頁),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辦理
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解約金的差額,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兩項金額中取其
金額較小者稱之。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
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契約轉換權】
第二十條:要保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滿二年以上者,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二年之前,得不具
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申請將本契約轉換為本公司當時仍銷售且經本公司同
意可開放轉換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轉換後之保險金額不得高於本契約之保險
金額。
【保險單借款】
第廿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
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