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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大發鴻利變額年金保險-VAD10607
註 3:資產撥回機制
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
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
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施羅德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
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
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
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
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台灣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
資帳戶-收益型(一) (本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台灣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收益型(一)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委託帳戶(以下簡稱本聯博委託帳戶)之委託資產撥回金額由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所組成之資產撥回管理委員會每月審查本聯博委託帳戶所持有投資組合中的投資子標的之現
有獲利狀況及未來收益能力,依據資產撥回政策作成次月每受益權單位資產撥回金額之決議並通
知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執行委託資產撥回作業。本委託資產撥回機制並非保證且不代
表本聯博委託帳戶資產之操作績效,委託資產撥回金額可能超出本聯博委託帳戶資產投資利得,
得自本聯博委託帳戶資產中撥回,委託資產撥回後,本聯博委託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台灣人壽委託富蘭克林華
美投信投資帳戶-穩月收型
(一)(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 ※
本「台灣人壽委託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投資帳戶-穩月收型(一)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以下簡稱本富蘭克林華美委託帳戶)之委託資產撥回金額由富蘭克林
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本富蘭克林華美委託帳戶經理人按雙方事先約定之機制,每月
依本富蘭克林華美委託帳戶所持有投資組合中的投資子標的之現有獲利狀況及投資市場未來展
望,提供次月每受益權單位資產撥回金額之計劃並通知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台灣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異議表示後,執行委託資產撥回作業。本委託資產撥回機制並非保證且不代
表本富蘭克林華美委託帳戶資產之操作績效,委託資產撥回金額可能超出本富蘭克林華美委託帳
戶資產投資利得,得自本富蘭克林華美委託帳戶資產中撥回,委託資產撥回後,本富蘭克林華美
委託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台灣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
投資帳戶-環球配置型(一)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台灣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環球配置型(一)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以資產增值為首要目標,追求在一定風險程度下之最佳總回報表現。本資產撥回
機制並非保證且不代表本投資帳戶資產之操作績效。若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超出本投資帳戶資
產之投資利得,得自本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而委託投資資產撥回後,本投資帳戶之
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台灣人壽委託富達投信
投資帳戶-環球多元入息
型(一) (本全權委託帳戶
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本「台灣人壽委託富達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元入息型(一)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以透過投資股票入息型與固定收益型之投資子標的,隨景氣變化積極靈活進行資
產配置,同時追求獲取潛在收益及中長期資本增值機會。本資產撥回機制並非保證且不代表本投
資帳戶資產之操作績效。若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超出本投資帳戶資產之投資利得,得自本投資
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而委託投資資產撥回後,本投資帳戶之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註 4: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資產撥回條件: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1)首次(民國 103 年 12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
標的發行價格為美金壹拾元)。
(1.2)續次(民國 104 年 1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2.1)首次(民國 104 年 6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美金$10.10 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減去投資標的發行價格乘以 3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美金$10.10 元
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2.2)續次(民國 104 年 12 月起):同上。
註 5: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資產撥回金額
計算: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
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
(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為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美金$10 元) x 30%,再乘以資產撥回
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註 6: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