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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大發鴻利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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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大發鴻利變額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3)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taiwanlife.com
中華民國
100
11
07
宏總字第
10045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2
11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6
3
3
台壽字第
1062330011
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
本契約所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
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
期間。該期間為二十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
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
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條約定時點
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
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
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定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按前二目特定行庫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
款年利率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二。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
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
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依第十三款方式
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保單週月日: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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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及其後至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不含)前所繳交之定期保險費及不定期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
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二十三、第一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所交付之金額,第一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十四、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以書面申請定期繳交的保險費。每次繳交不得低於新臺幣
壹萬元。
二十五、不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以書面申請不定期繳交的保險費。每次繳交不得低於新
臺幣壹萬元。
二十六、特定行庫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七、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二者之和,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月日,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
()保單管理費。
()依附表一第三項第 6點,本公司對於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中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額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 0.1%
二十八、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或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第二條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五款
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
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一期之後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
條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
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
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後不定期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
時點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將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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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
,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依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則於首次
投資配置金額評價完成後,再依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
前項扣除每月扣除額之計算,皆以扣除當時按本公司最近可得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之。
第一項之扣除順序,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要保人未約定扣除之順序時,或所約定之投資
標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
間內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變更該扣除順序。
第十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或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後的第一個資
產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平均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償
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該保單帳戶價值之資產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
均價格計算
()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本公司根據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
率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本公司根據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或保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
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轉換申請書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均
價格依第十三條約定之依收到轉換申請書後的次三個資產評
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平均價格計算,計價幣別
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第十一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依前二項約定分配至各投資標的時,需先扣除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申購費,申購費如附表一。
第十二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或資產撥回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
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附表三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付,若未選擇時,則
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本契約所提供之附表二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
公司僅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或資產撥回後三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或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或資產撥回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或資產撥回日已超過年金累積
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第十三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自保
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後的次三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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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
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標的
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
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
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
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約定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
價值、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
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年金金額
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
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
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
理方式
第十六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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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
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
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年金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
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九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
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低於新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五千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檢齊被保險人身故文件送達本公司者,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計
算保單帳戶價值。
二、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當日及其後檢齊被保險人身故文件送達本公司者,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
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第二款所述收齊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件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單
帳戶價值返還之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依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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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資產評價日為準。但文件送達本
公司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
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
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滿
要保人投保時應於要保書中選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申請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日十五日前以書面變更之,要保人未為前述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以年金方式辦理。
第二十
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滿
要保人選擇申請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將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年
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一次返還予要保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申請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十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
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返還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
提領金額或退還保險費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本公
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八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
二十五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
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二十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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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
退退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
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
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
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三十二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
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
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減損投資標的之
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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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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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單位:新臺/元或%)
一、保費費用
依每次所繳納之各項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後所得之金額本契約之保費費用率如下
第一期保險
/定期保險
/不定期保
險費
2,999,999 元以
6,000,000~
9,999,999
保費費用率
3%
2.5%
二、保單管理費
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保單管理費如下表:
註: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
調降,不在此限
適用之保單帳戶價值範圍
保單管理費(每月)
每月扣款當時保單帳戶價值<臺幣 300 萬元
新臺幣 100
每月扣款當時保單帳戶價值
新臺幣 300 萬元
--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費
為申購投資標的之手續費,不同投標的可能有所差異,詳附表三。於投資標的轉換
時,轉入需先扣除申購費。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申購費,且調整後申購費最高為1.5%,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
知要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無。
5.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十二次免費的轉換,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臺幣 500 元。
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次數,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6.其他費用
對於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中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
司每月將額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0.1%,每月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無。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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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wanlife.com)提供
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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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投資標的一覽表
可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有第一類投資標的及第二類投資標的:
【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名稱
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投資的子
基金範圍註 2
資產撥回機制註 3
本公司
收取之
費用
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之費用(投資
人不須另行
支付)註 6
申購費
經理費或
管理費
新臺幣計價
台灣人壽台
幣代操帳戶
(成長型)(本
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宏利證券
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
公司
1.0%~100%
2.9%~100%
3.ETF投資部位:0%~50%
4.金投0%~100%
1.
2.1
3.4
4.5
0%
1.2%
台灣人壽台
幣代操帳戶
(價值型)(本
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宏利證券
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
公司
1.0%~49.5%
2.36%~100%
3.ETF投資部位:0%~30%
4.金投0%~100%
1.
2.1
3.4
4.5
0%
1.2%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再將該新臺幣轉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其匯率之計算依條款第十條約定行之若為相同外
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依條款第十條約定進行換匯程序。
2: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3:資產撥回機制
本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
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
繼續執行,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
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4自民國 100 12 月起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
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 100 12 ):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 101 年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5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
率除以十二後,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台幣代
操帳戶(成長)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台幣代操帳戶(價值型)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 5%
6: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或管理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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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名稱
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投資的子
基金範圍註 2
資產撥回機制註 3
本公司
收取之
申購費
經理費或
管理費(投資
人不須另行
支付)註 6
新臺幣計價
台灣人壽委
託宏利投信-
台幣投資帳
(成長型)
(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
本金)
宏利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1.0%~100%
2.9%~100%
3.ETF投資部位:0%~50%
4.金投0%~100%
1.
2.1
3.4
4.5
0%
1.2%
台灣人壽委
託宏利投信-
台幣投資帳
(價值型)
(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
本金)
宏利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1.0%~65%
2.36%~100%
3.ETF投資部位:0%~30%
4.金投0%~100%
1.
2.1
3.4
4.5
0%
1.2%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再將該新臺幣轉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其匯率之計算依條款第十條約定行之若為相同外
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依條款第十條約定進行換匯程序。
2: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3:資產撥回機制
本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委託宏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價值型)(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若遇投資
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
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
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4:自民國 103 7 月起,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
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民國 103 7 )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續次(民國 103 8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5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
率除以十二後,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委託宏
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成長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委託宏
利投信-台幣投資帳戶(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 7.5%
5.5%
6: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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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名稱
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投資的子
基金範圍註 2
資產撥回機制註 3
本公司
收取之
費用
經理費或管
理費(投資人
不須另行支
付)註 6
申購費
美元計價
台灣人壽委
託施羅德投
-美元投資
帳戶(環球收
(本全權
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
本金)
施羅德證券
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1.0%~100%
2.0%~100%
3.0%~100%
1.
(1)
(2)
每年 6 月、12
2.
(1) :每
1
延)
(2)產撥
每年 6 15 日、12 15
3.4
4.5
0%
1.2%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再將該新臺幣轉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匯率之計算依條款第十條約定行之若為相同外
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依條款第十條約定進行換匯程序。
2: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3:資產撥回機制
本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
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
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
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4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1)首次(民國 103 12 )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
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美金壹拾元)
(1.2)續次(民國 104 1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
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每年 6 15 日、12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
行額外資產撥回
(2.1)首次(民國 104 6 )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美金$10.10 元時,該次資
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減去投資標的發行價格乘以 30%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美金$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2.2)續次(民國 104 12 月起)同上。
5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委託資
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委託資產撥回率,
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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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美金$10 ) x
30%,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6: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
人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名稱
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投資的子
基金範圍註 2
資產撥回機制註 3
本公司
收取之
費用
經理費或
管理費(投資
人不須另行
支付)註 6
申購費
新台幣計價
台灣人壽委
託中國信託
投信投資帳
-環球多重
(台幣)
(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
本金)
中國信託證
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
1.0%~100%
2.閒置資金部位:0%~100%
1.
(1)
(2)
6 月、12
2.
(1)1
(2)
6 15 日、12 15
3.:詳註 4
4.5
0%
1.2%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再將該新臺幣轉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其匯率之計算依條款第十條約定行之若為相同外
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依條款第十條約定進行換匯程序。
2: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3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本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
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
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
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4(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5 )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5 6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
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15 日、12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
應進行額外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5 6 )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新臺 10.10 元時該次資產
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減去新臺幣 10.10 元乘以 2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新臺幣 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民國 105 12 月起):同上。
5(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
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
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 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新臺 10.10 )
x 20%,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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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
人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第二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
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名稱
投資標的種
計價幣
收益分
配與否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
費用(投資人不須另行支
付)註 3
本公司收
取之費用
經理費或
管理費
保管費
申購費
附表一
第三項
6
「其他
費用」
新臺幣計價
宏利萬利貨幣市
證券投資信託基
宏利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國內貨幣型
新臺幣
0.05%
0.05%
0%
0%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再將該新臺幣轉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其匯率之計算依條款第十條約定行之若為相同外
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依條款第十條約定進行換匯程序。
2: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方式(如每月、每半年配發或視經理人決定)係按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3: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或管理費」及「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
付,且該費用會隨著投資標的規範及其他條件而略有變動,請以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1 頁,共 1
台灣人壽大發鴻利變額年金保險
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單位:新臺/元或%)
一、保費費用
依每次所繳納之各項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後所得之金額本契約之保費費用率如下
第一期保險
/定期保險
/不定期保
險費
2,999,999 元以
3,000,000~
5,999,999
6,000,000~
9,999,999
10,000,000
以上
保費費用率
3%
2.8%
2.5%
2%
二、保單管理費
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保單管理費如下表:
註: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
調降,不在此限
適用之保單帳戶價值範圍
保單管理費(每月)
每月扣款當時保單帳戶價值<臺幣 300 萬元
新臺幣 100
每月扣款當時保單帳戶價值
新臺幣 300 萬元
--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費
為申購投資標的之手續費,不同投資標的可能有所差異,詳保單條款附表三。於投資
標的轉換時,轉入需先扣除申購費。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申購費,且調整後申購費最高為1.5%,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
知要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無。
5.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十二次免費的轉換,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臺幣 500 元。
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次數,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6.其他費用
對於保單條款附表三第資標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數股票型基
金),本公司每月將額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0.1%,每月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無。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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