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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增利多外幣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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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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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增利多外幣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生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4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5 條、第 7 條至第 9 條、第 12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6 條、第 15 條至第 18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0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9 條至第 22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3 條、第 24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6 條至第 28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9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2 條、第 33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4 條)
其他事項: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3) 本保險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5) (02)2785-8760
(6) (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如有變更,以變更後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標準體」係指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經本公司核保審核程序後,不需額外提高費率。
本契約所稱「已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含)內係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所
得之金額;繳費期滿後則係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所得之金額。上述保險費係以本
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計算基準。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度之
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本契約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下一個營
業日之匯率計算。
第三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保單借款或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
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外幣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
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該
部分之風險。
中華民國
101
02
24
宏總字第10100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1119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436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41120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11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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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貨幣(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後
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本契約貨幣(美
元)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或屆滿約定年限仍生存時,本公司
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以本契約貨幣(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選擇半
年繳、季繳及月繳者,限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繳納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
借款之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
力停止。
第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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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
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
人。
第十一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除本契約另有特別規定外,由匯款方支付匯出銀行所收取
之相關費用,由受款方支付匯入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因下列事由匯款時,應由要保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一、 要保人依第二十六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二、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申請保險單借款及日後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三、 因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錯誤,且其錯誤發生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時。但若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由本公
司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因下列事由匯款時,應由受款方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一、 因受款方提供之匯入帳戶內容錯誤,以致必須對同一筆款項進行第二次(含)以上的匯款。
二、 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申請減額繳清保險後,生存保險金之給付。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或匯出銀行、匯入銀
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的差額部份。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
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退
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前項約定歸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所產生之匯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適用第十一條第一項約定。
第十五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 自保單生效日起至第二十保單週年日屆滿三年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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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金」。
二、 自第二十一保單週年日至第三十保單週年日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
付「生存保險金」。
三、 自第三十一保單週年日及以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
金」。
四、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給付「祝壽保險金」但不給付「生存
保險金」。
六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
三、身故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
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自保險費應繳日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複利計
算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
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份,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
行終止。
第十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
三、完全殘廢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
改以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自保險費應繳日至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
五複利計算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依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
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已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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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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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
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之。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四項所稱「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附
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日止,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十七條第四項約定之利率及計算方式計算。
第二十八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後,要保人得以當
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及
「祝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
改按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
期間如保險單面頁,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將
於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退還要保人,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此保單即改為不分紅保單,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預定利率調整為3.7 5%
死亡率採用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2002 T.S.O.)死亡率的90%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根據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
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按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金額,以本
保險單之貢獻比例為原則(詳附表二),計算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
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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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之紅利不予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該保單年度中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二、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中辦理解約者。
三、本契約於該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若有依第九條約定申請復效,而復效日非保單週年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算紅利金
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之紅利。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
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投保當
時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前即予身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 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 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PSD10501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PSD10501
附表一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PSD10501
附表二
本公司分紅業務之盈餘分配由本公司董事會於會計年度結算後核定該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
金額及分配予要保人比例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
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紅利分配公式:
紅利之金額為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之和。
、利差紅利:以「該保單之紅利分配利率與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責任準
備金」。
、死差紅利: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該保單之紅利分配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
單之危險保額」。
三、費差紅利:為該保單之紅利分配費用及該保單之預估費用之差。
上述保單紅利分配利率,紅利分配死亡率,及紅利分配費用為精算人員於其紅利分配報告
中,分配予保戶之精算數值。
精算人員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第二項之公式,但該公式之調整仍需符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額
年期
年齡
0 581 578 360 358 299 297
1 580 577 360 358 299 297
2 580 577 360 358 299 297
3 580 577 361 358 299 297
4 580 577 361 358 299 297
5 581 577 361 358 300 297
6 581 577 361 359 300 297
7 581 577 362 359 300 298
8 581 577 362 359 300 298
9 581 577 362 359 301 298
10 582 577 362 359 301 298
11 582 577 363 359 301 298
12 582 577 363 359 302 299
13 582 577 363 360 302 299
14 583 577 364 360 303 299
15 583 577 364 360 303 299
16 583 577 364 360 303 300
17 583 577 365 360 304 300
18 583 577 365 361 304 300
19 583 577 365 361 305 301
20 584 577 366 361 305 301
21 584 577 366 361 306 301
22 584 577 367 362 307 302
23 584 577 367 362 307 302
24 585 577 368 362 308 303
25 585 577 368 362 309 303
26 585 577 369 363 310 304
27 586 577 370 363 311 304
28 586 577 370 364 311 305
29 587 578 371 364 313 305
30 587 578 372 365 314 306
31 588 578 373 365 315 307
32 589 578 374 366 316 307
33 589 578 375 366 318 308
34 590 578 376 367 319 309
35 591 579 378 367 321 310
36 592 579 379 368 323 311
37 593 579 381 369 325 312
38 594 579 382 370 327 314
39 595 580 384 371 330 315
40 597 580 386 372 333 317
41 598 580 388 373 337 318
42 600 581 391 374 341 320
43 602 581 394 375 345 322
44 603 582 397 377 351 324
45 606 583 401 378 359 327
46 608 584 405 380 368 330
47 611 584 410 382 380 333
48 614 585 416 385 395 338
49 618 587 422 388 413 342
50 622 588 431 391 437 349
51 627 590 441 394 468 356
52 633 592 454 399 508 366
53 639 594 471 404 563 378
54 647 596 498 410 642 395
55 657 599 542 417
56 668 603 606 426
57 683 607 702 438
58 702 612 858 453
59 728 619
60 766 626
61 827 636
62 941 648
台灣人壽增利多外幣還本分紅終身保險(PSD)
◎適用承保保額2萬美元(不含)以下之費率
8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額
年期
年齡
0 575 572 356 354 296 294
1 574 571 356 354 296 294
2 574 571 356 354 296 294
3 574 571 357 354 296 294
4 574 571 357 354 296 294
5 575 571 357 354 297 294
6 575 571 357 355 297 294
7 575 571 358 355 297 295
8 575 571 358 355 297 295
9 575 571 358 355 298 295
10 576 571 358 355 298 295
11 576 571 359 355 298 295
12 576 571 359 355 299 296
13 576 571 359 356 299 296
14 577 571 360 356 300 296
15 577 571 360 356 300 296
16 577 571 360 356 300 297
17 577 571 361 356 301 297
18 577 571 361 357 301 297
19 577 571 361 357 302 298
20 578 571 362 357 302 298
21 578 571 362 357 303 298
22 578 571 363 358 304 299
23 578 571 363 358 304 299
24 579 571 364 358 305 300
25 579 571 364 358 306 300
26 579 571 365 359 307 301
27 580 571 366 359 308 301
28 580 571 366 360 308 302
29 581 572 367 360 310 302
30 581 572 368 361 311 303
31 582 572 369 361 312 304
32 583 572 370 362 313 304
33 583 572 371 362 315 305
34 584 572 372 363 316 306
35 585 573 374 363 318 307
36 586 573 375 364 320 308
37 587 573 377 365 322 309
38 588 573 378 366 324 311
39 589 574 380 367 327 312
40 591 574 382 368 330 314
41 592 574 384 369 334 315
42 594 575 387 370 338 317
43 596 575 390 371 342 319
44 597 576 393 373 347 321
45 600 577 397 374 355 324
46 602 578 401 376 364 327
47 605 578 406 378 376 330
48 608 579 412 381 391 335
49 612 581 418 384 409 339
50 616 582 427 387 433 346
51 621 584 437 390 463 352
52 627 586 449 395 503 362
53 633 588 466 400 557 374
54 641 590 493 406 636 391
55 650 593 537 413
56 661 597 600 422
57 676 601 695 434
58 695 606 849 448
59 721 613
60 758 620
61 819 630
62 932 642
◎適用承保保額2萬美元()~3萬美元(不含)之費率
8年期
台灣人壽增利多外幣還本分紅終身保險(PSD)
單位:美元/每千元保額
年期
年齡
0 569 566 353 351 293 291
1 568 565 353 351 293 291
2 568 565 353 351 293 291
3 568 565 354 351 293 291
4 568 565 354 351 293 291
5 569 565 354 351 294 291
6 569 565 354 352 294 291
7 569 565 355 352 294 292
8 569 565 355 352 294 292
9 569 565 355 352 295 292
10 570 565 355 352 295 292
11 570 565 356 352 295 292
12 570 565 356 352 296 293
13 570 565 356 353 296 293
14 571 565 357 353 297 293
15 571 565 357 353 297 293
16 571 565 357 353 297 294
17 571 565 358 353 298 294
18 571 565 358 354 298 294
19 571 565 358 354 299 295
20 572 565 359 354 299 295
21 572 565 359 354 300 295
22 572 565 360 355 301 296
23 572 565 360 355 301 296
24 573 565 361 355 302 297
25 573 565 361 355 303 297
26 573 565 362 356 304 298
27 574 565 363 356 305 298
28 574 565 363 357 305 299
29 575 566 364 357 307 299
30 575 566 365 358 308 300
31 576 566 366 358 309 301
32 577 566 367 359 310 301
33 577 566 368 359 312 302
34 578 566 368 360 313 303
35 579 567 370 360 315 304
36 580 567 371 361 317 305
37 581 567 373 362 319 306
38 582 567 374 363 320 308
39 583 568 376 364 323 309
台灣人壽增利多外幣還本分紅終身保險(PSD)
◎適用承保保額3萬美元(含)以上之費率
8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40 585 568 378 365 326 311
41 586 568 380 366 330 312
42 588 569 383 367 334 314
43 590 569 386 368 338 316
44 591 570 389 369 344 318
45 594 571 393 370 352 320
46 596 572 397 372 361 323
47 599 572 402 374 372 326
48 602 573 408 377 387 331
49 606 575 414 380 405 335
50 610 576 422 383 428 342
51 614 578 432 386 459 349
52 620 580 445 391 498 359
53 626 582 462 396 552 370
54 634 584 488 402 629 387
55 644 587 531 409
56 655 591 594 417
57 669 595 688 429
58 688 600 841 444
59 713 607
60 751 613
61 810 623
62 922 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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