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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
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員工參加本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
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員工參加本保險者,其家屬得於員工參加本保險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
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已參加本保險之員工,其新生子女或新婚配偶得自戶籍登記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
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它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其保險效力終止。
已參加本保險之家屬中途喪失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家屬資格,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
退保。其被保險人資格自喪失家屬資格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
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75 時,本公司得
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要保人得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
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返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
附表三。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
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
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
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
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
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
個人醫療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