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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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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附加條款
(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備查文號:103 10 17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30004213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7 9 14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本「台灣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附表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
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遭受意外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四、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五、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六、本附加條款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
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因同一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
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屆
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七、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日數(含入
院及出院當日)。被保險人如係日間住院或日間留院,該部分不計入住院日數
八、本附加條款所稱「職業病」,係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
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發生之疾病。
九、本附加條款所稱「職業傷害」,係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
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身故、失能或傷害之事故,或其他經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中非為職業病之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保險範圍】
第三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因遭受職業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
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職業傷害事故,自職業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列之「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
,給付「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
為限。
【保險費的計算
第五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
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
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以該被保險人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
該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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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六條︰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
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
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
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加條款,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第七條︰受益人申領「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列明入、出院日期之住院證明。(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
院證明。)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四、職業傷害認定證明文件或勞保局核定職災文件。
受益人申領「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時,本公司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該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八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九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而住院診療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條︰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表: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新定期重大疾病保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
台灣人壽金平安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附表
台灣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加條款
本險僅銷售被保險人50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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