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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
(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備查文號:103 年 10 月 17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30004213 號
備查文號:104 年 01 月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130 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
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遭受意外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四、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五、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
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六、本附加條款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如於本附加條款
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因同一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
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理,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