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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備查文號:99 年 04 月 15 日 99 台壽數字第 00085 號
修訂文號:101 年 07 月 01 日依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4 年 01 月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114 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或「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日額型)(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進住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的日數(
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給付之實際日數,最高以十四日為限。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第 三 條:受益人申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載明入、出燒燙傷病房日期之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不得
由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出具。)
【除外責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