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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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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 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9 04 15 99 台壽數字第 00085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114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台灣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或「台灣人壽新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日額型)(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
約定。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進住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的日數(
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給付之實際日數,最高以十四日為限。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條:受
益人申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載明入、出燒燙傷病房日期之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不得
由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出具。)
【除外責任(原因)】
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1
2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手道、跆拳道、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
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之指定】
條: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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