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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
增值回饋分享金月給付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
備查文號:104 年 06 月 18 日台壽數字第 1040002008 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4 日依 107 年 6 月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增值回饋分享金月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
於台灣人壽超桔利利率變動型保險(0915)(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增值回饋分享金月給付之給付方式及計算公式】
第 二 條:要保人約定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為現金給付時,可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
年日(含)後,選擇採「月給付」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
保險人仍生存且要保人選擇採「月給付」之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
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當次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一仟元時,
則依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增值回饋分享金達新臺幣一仟元以上之保單週月日或當年度最後一個保單
週月日給付。本公司於給付本契約滿期保險金時,應主動將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之當年度增值回
饋分享金一併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爰此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月給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月給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含)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
回饋分享金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換算後之相當金額,其計算公式詳附件。
本公司於給付解約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該保單年度有未給付
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一併將當年度未給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現值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其計算公式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