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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00
(1)投資起始日:2014 年11 月11 日。
(2)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自全權委託帳戶投資起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每月第1個資產評價日為資產撥回實際
分配日。本管理帳戶每年撥回固定比率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管理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
下波動,委託人應當了解依其原始投資日期之不同,當該撥回比率已超過本管理帳戶之投資報酬率時,本
管理帳戶中之資產總值將有減少之可能。
註 6:「 未來資產全權委託帳戶-月撥回型(美元)(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相關要件如下:
(1)投資起始日:2014 年11 月11 日。
(2)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自全權委託帳戶投資起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每月第1個資產評價日為資產撥回實際
分配日。本管理帳戶每年撥回固定比率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管理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
下波動,委託人應當了解依其原始投資日期之不同,當該撥回比率已超過本管理帳戶之投資報酬率時,本
管理帳戶中之資產總值將有減少之可能。
註 7:「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資產撥回條件: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1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2016年5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的85%(首
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
(b)續次(2016年6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的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額外
資產撥回。
(a)首次(2016年6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新臺幣10.10元時,該次資產撥回基準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減去新臺幣10.10元乘以2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小於或
等於新臺幣10.10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b)續次(2016年12月起):同上。
註 8:「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12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
率,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環球多重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為6%。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若該次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
-新臺幣10.10元) x 20%,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3)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
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
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
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9:本公司(分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
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