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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委託投資帳戶】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
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上下波動。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 1: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
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
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2:資產撥回條件
1.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波動防禦型目標收益帳戶(新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1)每月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8 年 11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7.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8 年 12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7.5。
2. 台灣人壽委託群益投信投資帳戶-安鑫增益投資帳戶(新臺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1)每月定期撥回:每月 10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9 年 9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7.5 元(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
幣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9 年 10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7.5 元。
(2)每月不定期撥回:於每一營業日淨值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9 年 8 月):於每一營業日檢視委託投資帳戶淨值,若當日淨值大於 10.3 元,則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0.01
元,且當月以一次為限;若小於或等於 10.3 元者則無。
(b)續次(民國 109 年 9 月起):同上。
(3)若市場經濟環境改變、發生非預期之事件、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或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或利得產生變動,
投信得視情況採取適當之調整變更(包含上調或下調每單位撥回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