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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委託投資帳戶】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
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
素而上下波動。
經理費或
管理費
(投資人
不須另行
支付)
註 5
台灣人壽委託
中國信託投信
投資帳戶-波動
防禦型目標收
益 帳 戶 ( 新台
幣)(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
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 1 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3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4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 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將該新臺幣轉
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序。
註 2: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
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
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3:資產撥回條件
1.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波動防禦型目標收益帳戶(新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1)每月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a)首次(民國 108 年 11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7.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壹拾元)。
(b)續次(民國 108 年 12 月起):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7.5。
註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
帳戶-波動防禦型目標收益帳戶(新
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每月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依撥回基準日單位淨值決定,如下表:
註 5: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註 6: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定期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劵交易所
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型基金)是否有新增可申購且幣別相同之法人級別,並配合調整選擇法人級別進行投資。
【第二類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