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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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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十五)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台壽字第 1082330052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台壽字第 1092330127 號函備查修正
【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十五)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本公司
投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投資標的之適用】
第二條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本契約,除本公司原提供予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尚可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
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分配項目。
【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及返還,同本契約之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資產撥回】
第四條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付,若
未選擇時,則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後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限。如有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而逾期給付時,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若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
致無法匯款或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
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
契約貨幣單位的資金停泊帳戶。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於實際取得資產
撥回日,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且不受前款最低給付金額之限制:
(一)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效。
(二)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
(三)若本契約為年金保險時,該日超過本契約之年金累積期間者。
第一項所述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之異動】
第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依本契約【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條款之約定變更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項目。
本批註條款異動後之投資標的項目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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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
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可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有下列幾類投資標的:
【第一類投資標的:委託投資帳戶】
台灣人壽委託聯博
投信投資帳戶-收益
型(一)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
資產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1.資產撥回方式:現金給付
2.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3.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1日(註3)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4
台灣人壽委託野村
投信投資帳戶-動態
平衡收益型(台
幣)(本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金)
※
1.資產撥回方式:現金給付
2.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3.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1日(註3)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4
台灣人壽委託國泰
投信投資帳戶-
BEST收益成長組合
(美元)(本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1.資產撥回方式:現金給付
2.資產撥回頻率:每月定期撥回一次及每
月不定期撥回一次
3.資產撥回基準日:
每月定期撥回:每月 1 日(註 3)
每月不定期撥回:於每一營業日檢視委
託投資帳戶淨值,若當日淨值大於或等
於USD $10.3,則當日為資產撥回基準
日,當月以一次為限(註 3)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4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將該新臺幣轉
換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進行換匯程序。
註2:委託資產撥回機制:
台灣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收
益型(一)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台灣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收益型(一)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委託帳戶(以下簡稱本委託帳戶)之委託資產撥回金額由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所組成之資產撥回管理委員會每月審查本委託帳戶所持有投資組合中的投資子標的
之現有獲利狀況及未來收益能力,依據資產撥回政策作成次月每受益權單位資產撥回金額之
決議並通知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執行委託資產撥回作業。本委託資產撥回機制並
非保證且不代表本委託帳戶資產之操作績效,委託資產撥回金額可能超出本委託帳戶資產投
資利得,得自本委託帳戶資產中撥回,委託資產撥回後,本委託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動
態平衡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本「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動態平衡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以下簡稱本委託帳戶) 以風險管控優先,動態調整各類資
產比重,兼顧降低波動及資本利得雙重目標。本委託帳戶之委託資產撥回金額得以運用所有
委託投資資產,包含帳上閒置現金、子基金累積配息收入或買回部分子基金之受益憑證、股
份或投資單位之買回價金,以支付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本委託資產撥回機制並非保證且
不代表本委託帳戶資產之操作績效,委託資產撥回金額可能超出本委託帳戶資產投資利得,
得自本委託帳戶資產中撥回,委託資產撥回後,本委託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每月定期撥回,年化資產撥回率:6%
每受益權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的每單位淨值) × (年化資產撥回率6%) ÷ 12
台灣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
BEST收益成長組合(美元)(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
本「台灣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 BEST收益成長組合(美元)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委託帳戶(以下簡稱本委託帳戶)。本委託帳戶之委託資產撥回
金額得以運用所有委託投資資產,包含帳上閒置現金、子基金累積配息收入或買回部分子基
金之受益憑證、股份或投資單位之買回價金,以支付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本委託資產撥
回機制並非保證且不代表本委託帳戶資產之操作績效,委託資產撥回金額可能超出本委託帳
戶資產投資利得,得自本委託帳戶資產中撥回,委託資產撥回後,本委託帳戶淨資產價值將
因此減少。
每月定期撥回:
每月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依撥回基準日單位淨值決定,如下表:
每月不定期撥回:
於每一營業日檢視委託投資帳戶淨值,若當日淨值大於或等於美元$10.3,則每單位資產撥回
金額 0.1 美元,且當月以一次為限;若小於美元$10.3 者則無。
但若市場經濟環境改變、發生非預期之事件、法令政策變更或有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且足以
對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造成影響,得視情況採取適當之調整變更(包含上調或下調每單位資
產撥回金額)。
台灣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收
益型(一)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每月1日,預計首次撥回基準日為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如遇非評價日時,則順延至次一個
評價日。
台灣人壽委託野村投信投資帳戶-動
態平衡收益型(台幣)(本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每月1日,預計首次撥回基準日為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如遇非評價日時,則順延至次一個
評價日。
台灣人壽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
BEST收益成長組合(美元)(本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
每月定期撥回:每月1日,預計首次撥回基準日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如遇非評價日時,
則順延至次一個評價日。
每月不定期撥回:於每一營業日檢視委託投資帳戶淨值,若當日淨值大於或等於USD $10.3,則當
日為資產撥回基準日,當月以一次為限。
註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資產撥回金額)
註:每受益權單位資產撥回金額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註5: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不另外收取。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定期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劵交易所
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型基金)是否有新增可申購且幣別相同之法人級別,並配合調整選擇法人級別進行投資。
【第二類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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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
十五
)
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無須保戶額外付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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