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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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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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十二)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台壽字第 107233007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台壽字第 1102330110 號函備查修正
【批註條款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十二)批註條款」(以下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本公
司投資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投資標的之適用】
第二條
適用本批註條款之本契約,除本公司原提供予本契約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尚可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
之一所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分配項目。
附表二之二資金停泊帳戶僅接受符合全權委託帳戶終止且本公司未提供其他全權委託帳戶供轉入時或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
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投入,並限與本契約之貨幣單位相同。
【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及返還,同本契約之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異動】
第四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得依本契約【投資標的之增加、關閉及終止】條款之約定變更本批註條款投資標的項目
。
本批註條款異動後之投資標的項目如附表二。
附表一:
台灣人壽鑫樂活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樂活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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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附表二之一:全權委託帳戶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
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
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台灣人壽委託
施羅德投信投
資帳戶-風險管
理型(美元)現金
撥回型-A 級別
(本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
1.資產撥回方式:現金給付
2.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3.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
4.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2
5.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3
台灣人壽委託
中國信託投信
投資帳戶-智慧
防護型( 美
元)(本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
1.資產撥回方式:現金給付
2.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3.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
4.資產撥回條件:詳註 2
5.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 3
※表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註 1: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
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
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2:資產撥回條件:
1. 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投資帳戶-風險管理型(美元)現金撥回型-A 級別(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
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預計商品上市後三個月的第一個營業日,預計民國 107 年 7 月):若本投資帳戶於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大於等於 10.25 美元,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4167 美元為原則固定撥回委託投資資產;若計算基準日之
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等於 7.50 美元且小於 10.25 美元,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33167 美元為原則固定撥
回委託投資資產;但若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 7.50 美元,則本投資帳戶不提供任何撥回。
每月定期資產撥回條件如下表:
(2)續次(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預計民國 107 年 8 月起):同上。
2.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戶-智慧防護型(美元)(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首次(預計商品上市後三個月的第一個營業日,預計民國 108 年 3 月):若本投資帳戶於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大於等於 10.25 美元,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4167 美元為原則固定撥回委託投資資產;若計算基準日之
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等於 7.50 美元且小於 10.25 美元,本投資帳戶於當月以每受益權單位 0.033167 美元為原則固定撥
回委託投資資產;但若計算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 7.50 美元,則本投資帳戶不提供任何撥回。
每月定期資產撥回條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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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續次(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預計民國 108 年 4 月起):同上。
註 3: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台灣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投資帳戶-
風險管理型(美元)現金撥回型-A 級
別 (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
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數) × (當月每受益權單位撥回金額 (美
元))
台灣人壽委託中國信託投信投資帳
戶-智慧防護型(美元)(本全權委託帳
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
資產撥回金額 = (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數) × (當月每受益權單位撥回金額 (美
元))
註 4:經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身故保證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
不須另行支付。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註 5: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已由全權委託帳戶單位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定期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劵交易
所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型基金)是否有新增可申購且幣別相同之法人級別,並配合調整選擇法人級別進行投資。
附表二之二:資金停泊帳戶
註:資金停泊帳戶僅接受符合全權委託帳戶終止且本公司未提供其他全權委託帳戶供轉入時或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
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投入,並
限與本契約之貨幣單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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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十二)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無須保戶額外付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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